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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會大了! 籠具已全面禁用 6000公尺是海巡執法海域 --閱讀人次 : 4313 本站訊:
今天產發處在馬祖日報刊登消息,公告「19日起,6千公尺海域內禁止使用籠具類漁具」,引起反彈和討論。劉德全處長表示,本縣最後兩張合法使用章魚籠執照將於今年1月18日到期,未來將不再核發執照,並全面禁用籠具,今天公告的6000公尺是海巡執法海域,而非開放於6000公尺外使用。
劉德全指出,產發處已在去年12月8日告本縣海域6000公尺內全面禁止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自1月19日起實施,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劉德全說,由於本縣最後兩張合法使用章魚籠執照將於今年1月18日到期,未來將不再核發執照,並全面禁用籠具,因此凡載有籠具的漁船將全面取締,並非允許在6000公尺外使用。
劉德全補充,海巡公告執法的島嶼,尚不包含三連嶼和瀏泉礁,產發處近期內行文海巡,要求將這兩座島嶼納入。另外,關於民眾的誤解,產發處最晚明天會做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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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誤會?連標定範圍都出來了,誤會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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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發處:19日起,6千公尺海域內禁止使用籠具類漁具--2019-01-08
【記者吳嘉榮報導】縣府產發處預告本縣海域6000公尺內全面禁止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自1月19日起實施,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呼籲所有漁民配合政府規定,共同保護海洋資源。
公告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以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海巡隊執法範圍圖制定籠漁具禁漁區辦理。公告事項如下:
一、為保育及養護本縣管轄海域棲地、漁業及生態資源,特依漁業法訂定本限制事宜。
二、本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具等籠具類漁具。
三、本縣籠具類漁法禁漁區範圍如下:
(一)連江縣南竿鄉及北竿鄉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二)連江縣莒光鄉西莒及東莒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三)連江縣東引鄉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四)連江縣亮島沿岸地區自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6000公尺之海域。
四、禁漁期:自108年1月19日起實施。
五、本籠具類漁具禁漁區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水產動物。
六、違反本公告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之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七、本禁漁區範圍若基於學術研究、試驗、文化或教育需求目的,而有採捕水產動物之必要者,須報請縣府核准後為之。
八、上述第三、四項禁漁區及禁漁期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適度調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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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發處是不會行文還是我的理解能力有問題?抑或是輿論壓力大不得不出來解釋?
第八點,上述三、四項禁漁區及禁漁期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情形,予以適度調整或解除。
各位鄉親看看第三項跟第四項內容,這第八項等於是我產發處可以隨時更改禁漁期、作業範圍。意思就是老子爽隨時又可以開放章魚籠!
是不是玩文字遊戲騙騙老人家還可以,馬祖鄉親這麼多雙眼睛難道不知道你產發處是在玩文字遊戲嗎?
劉縣長,既然下面的人要把你想執行的政策玩壞,為什麼不考慮換一個有膽識的處長呢?還是劉處長下面的人擅自竄改內容,把業務交由其他人承辦?
這格式想必是公務員行文的內容,既已成文又何來明天做相關說明,是要請示誰嗎?
還是一句:人死留名,是罵名還是美名,各位政客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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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嶼的邊緣,溫暖的人情,Matsu
國土的概念包含領土、領海跟領空。
依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自基線起至外側十二海浬之海域為我國領海範圍,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基線廿四海浬之海域為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百海浬間之海域為專屬經濟海域;我國領海與他國領海重疊時,以等距中線為分界,專屬海域或大陸礁層與他國重疊時,依衡平原則以協議劃定.......
所謂的領海指的就是領海基線以內之水域,我國於民國88年公告第一批領海基線,98年第一次修正,到今天為止,金馬地區都還沒有完成領海基線的公告。
1浬約等於1.8公里,可供捕魚的經濟海域原則上是200浬,與他國重疊時就必須協議,在金馬地區,經濟海域與對岸嚴重重疊,但是又沒有任何協議,所以馬祖跟對岸強國中間海域的權利/力劃分????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9/9d/%E8%A1%8C%E6%94%BF%E9%99%A2%E5%85%AC%E5%91%8A%E4%BF%AE%E6%AD%A3%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7%AC%AC%E4%B8%80%E6%89%B9%E9%A0%98%E6%B5%B7%E5%9F%BA%E7%B7%9A%E3%80%81%E9%A0%98%E6%B5%B7%E5%8F%8A%E9%84%B0%E6%8E%A5%E5%8D%80%E5%A4%96%E7%95%8C%E7%B7%9A.pdf
依1982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7條規定,領海範圍內,沿岸國有刑事管轄權但原則上不及於外國船舶(但例外許可)。
至於6000公尺的規定是如何來的,個人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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