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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月迄今已取締7件酒駕,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閱讀人次 : 2192 有關報載107年7月20日劉姓及江姓民眾,因日前酒後駕車涉及公共危險罪遭警方移送偵辦,且2人皆為酒駕累犯,後經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其中江姓當事人更被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政府及司法單位對於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可見一斑。
連江縣警察局自107年1月迄今,已取締7件酒後駕車違規,其多為民眾自行在家或與友人聚餐後,駕車外出自摔或自撞,顯見仍有部分民眾抱持著僥倖心態,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如無物。
鑒於本縣已進入暑期觀光旺季,遊客及在臺居民於訪馬期間邀宴飲酒機會將大幅提高,在此呼籲車輛駕駛人應確實遵守相關交通安全規則,如有餐敘飲酒情形,應搭乘計程車或請親友接送,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影響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另本局亦將針對轄內主要道路及飲酒場所周邊路段,嚴格執行取締工作,如經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可處新臺幣(以下同) 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倘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縣警局再次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期能共同營造安全、祥和、有秩序之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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