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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馬之星故障乘客權益及馬祖人為什麼不生氣? --閱讀人次 : 5645 臺馬之星今(28)日又故障了,僅能以單俥航行,預估於晚間21時45分才能航返基隆,新華航業只能表示造成不便,敬請見諒,對於今日搭乘臺馬之星回基隆的乘客完全沒有任何的補償措施與想法,請問乘客的權益何在,難道今天搭船的人就只能自認倒霉嗎?現在訂票如果取消,新華航業公司就要扣10%,如果沒搭船則不退費,既然如此,個人認為非因天候因素而造成乘客的權益受損都應該給予適當的補償,而不只是乘客已經上船,宣布停航才有補償。
臺馬之星故障停航,影響的不只是搭船的乘客,連帶影響到馬祖地區(尤其是東引地區)的觀光業、民宿業、餐飲業……,因為原先已經訂好的客人不來了,造成的損失誰來負責,所以臺馬之星非因天候因素而停航所造成的損失是多面性的。我不理解一艘船齡3年的船,故障率這麼高,馬祖人為什麼不生氣呢?它可是馬祖地區很重要的對外交通運輸啊,難道馬祖人對臺馬之星的故障都已經習以為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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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監察院3年前的新聞稿,監察院於105年5月糾正交通部、連江縣政府,已結案了!
臺馬之星故障頻傳營運不佳 監察院促改善 以維海運安全
日期:105-09-19
交通部為改善臺灣與馬祖間海上運輸,經行政院98年12月核定「購建新臺馬輪計畫」,原預定102年開始營運,卻遲至104年8月12日首航。開航後,復陸續發生艏門變形、燃油管漏油及發電機無法送電等設備故障情事,經監察院調查後,於105年5月糾正交通部、連江縣政府,要求儘速檢討改善。
監察院調查發現,交通部於購建臺馬之星案,未善盡經費補助機關督導責任,致展延計畫執行時程;連江縣政府因多項履約爭議,致建造進度落後;又臺馬之星首航後,委外營運,發生服務品質、船員管理及船舶設備等問題,嚴重影響臺馬間海運服務,均有疏失。
在監察院調查追蹤下,連江縣政府對於船廠無法如期交船部分,已依約扣取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億5,853萬餘元;載重不符合契約之規定,亦扣減契約價金9,031萬餘元;同時,亦將船員訓練納入採購契約規範,要求船廠依約實施船員訓練。至交通部則已責由該部航港局組成「臺馬之星總體檢小組」進行船體、機器設備缺失之檢視。另,為改善運輸效能,自105年5月1日旅遊旺季起,臺馬航線週五及連續假日前夕,「臺馬之星」與「臺馬輪」施行雙開作業。
監察院認為臺馬之星非因海象因素而停航及無預警停航之情事,確已造成旅客不便,引發民眾質疑臺馬之星造船品質或營運績效不佳之觀感,監察院將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期使交通部及連江縣政府就臺馬之星多次停航事件進行通盤檢討,並研擬誤點或停航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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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理解版大的意思
只是
還是不得不提供另一種旁觀者清的觀點
如果這是要比照台鐵,航空等延誤抵達目的地的賠償話
是否我們在飛機關場
需轉搭船時
而要求船公司加開船與延後離港時間時
我們這些臨時改搭船的旅客
也要分擔船公司與縣府額外的加班支出?
因為不是所有加班船都是滿載
往往也是賠本在載
只是不知是船公司賠還是縣府賠?
這情況跟要求立榮加班一樣
以及是否也要補償被要求等放棄在機場守候轉搭船的旅客,為辦購票手續
所導致的拖延離港時間而受影響的原旅客呢?(譬如東引的旅客)
台馬輪,台馬之星……都是縣府的資產
不管是否委外
最後的損益都得縣府與業者共同負擔
我們老百姓
只是得承擔不可抗拒與無法預期的風險,
要求賠償是很簡單的事
只是還是要理性的看待
所謂真正的公平正義比例原則
就如我們常要求立榮加班
但每加班一次
縣庫的荷包就瘦一次
(聽說是60萬,忘了)
縣府有跟開心乘坐加班飛機的旅客要求分擔這額外支出嗎?
同樣的
當要求臺馬之星或臺馬輪加班、
延誤離港時的衍生支出
船公司也沒要求旅客分擔吧
淡季時的虧損
有轉嫁給消費者嗎?
只因馬祖航運基本都是政府在支撐
不會如那些全然私營的業者
這麽在商言商
我以上這些話應該很不中聽
有賠償誰不愛呢?
只是馬祖情況
還真特殊
不能全然比照台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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