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芷彤網友您好,針對文章所述交通事故處置作為,其後續作為參考如下:
一、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罰條例第62條所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前述處置作為應包含擺放警示標誌(三角立牌)、報警、現場拍照及車輛移置等相關作為,若非事故當下未發現車損而駛離,一般事後報案均將據此製單舉發,另臺端如欲調閱監視器,亦須完成正式報案,本局方可調閱監視器畫面,以釐清案情。
二、 臺端所購買之丙式車險,一般係指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限額為丁式),其契約細節視各家產險公司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為車輛發生碰(擦)撞所致之毀損,且須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或對造車輛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警察機關於現場處理,並經由產險公司查證屬實時,產險公司才負有賠償責任,惟出險與否仍須由臺端所投保之產險公司認定。
臺端如對於警政交通問題尚有疑問,歡迎隨時致電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及保安警察隊交通業務組洽詢,本局將立即派員為您服務,通報專線:0836-22421或轉2105。耑此,順頌
已有 2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