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糗大! 連江縣政府訴願委員會不合法,訴願決定遭撤銷 --閱讀人次 : 8148 本站訊:
由於民眾不服連江縣政府的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願委員會的組成不合法,判定訴願決定撤銷。
北竿民眾陳秋國原申請北竿鄉塘岐段733-1地號公有土地所有權登記,經連江縣地政局審查並實地勘查已無事實使用,且目前現況為「公共道路及公共廣場」,依法不應予以登記,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訴願又被駁回,原告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年4月20日公告的判決書中指出,依據訴願法第52條規定,各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成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而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員會共9名如下:主任委員張龍德(連江縣政府秘書長)、委員陳孔官(財政稅務局局長)、賈鵬鴻(政風處處長)、洪獻章(縣議會法制室主任)、委員林長貴(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書記官)、劉志淵(行政處副處長)、曹依立(消保官,已退休擔任律師)、曾玉花(行政處處長)、揚遠鵬(消保官),顯然與訴願法第52條、連江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所規範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至少5名)」者不符。依法應由合議作成之訴願決定,合議機關之組成不合法,因此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龍德表示,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前,由於朱榮忠(筆名朱瑞宗)貼文指正訴願委員會的組成不合法,因此已在去年8月修正組織章程部分條文,12月改組,陳秋國的訴願是上屆委員會決定,本屆委員會的組成已符合規定。
附加Word文件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訴,929號裁判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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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6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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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6 12: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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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上述訴願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龍德先生所講去年12月分之後,訴願審議委員會已符合規定(p.s雖然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符合規定,還是又呼嚨馬祖鄉親),那表示之前所做的判決就是違法的,應該也沒程序不符的問題,因為程序不符也是你們球員兼裁判講的,那應該要讓之前違法所做的判決讓鄉親有再訴願的機會,但是你們的做法並非如此,因為我們家碰到的狀況就是由違法的訴願審議委員以莫名的理由判駁回後,我們再上訴,之後訴願審議委員會就以程序不符等等理由咬住不放一直駁回,但是訴願審議委員會是違法的能做這個判決還不讓上訴嗎???雖然我不懂法律,但是連江縣政府能這樣搞嗎??是否出來說明一下......我們英明的劉大縣長是否也該出來澄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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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會違法又一椿 !
按「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為訴願法第67條第3項、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8條所明定。但縣府訴願會作成不利於訴願人的決定,從未通知訴願人表示意見,程序即有瑕疵,應該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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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請馬祖鄉親不要忘了,因為「訴願委員未迴避」所做的訴願決定不公正,也可以提告「撤銷訴願決定」。
請見這帖第3頁及第4頁的詳細說明: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09&t=154236&p=3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09&t=154236&p=4
一、訴願組織適法
按「訴願法」第52條,府外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再按「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訴願組織不適法,可提「訴願再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願決定」訴訟,但要注意法定期限。
二、訴願委員自行迴避
訴願委員有自行迴避之責任,如不迴避,民眾(當事人)可「申請迴避」,若已經訴願決定,則可提「訴願再審」,或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願決定」訴訟。
三、訴願無法議決
按《訴願法》第53條:「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如果現有訴願委員,因為迴避人數過多,導致出席人數不足,則無法開會且無法議決。
此時訴願委員會可能擺爛、拖延處理訴願案件,民眾可據《訴願法》第82條規定:「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倘行政機關固執己見,明顯違背訴願決定意旨,一再重為內容相同處分,或一再「不作為」,則「不作為」視為「行政處分」,可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另外,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逾上述期限不為決定者,也得逕向有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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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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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7-05-17 1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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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馬祖鄉親不要忘了,因為「訴願委員未迴避」所做的訴願決定不公正,也可以提告「撤銷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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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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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問楊教授.若提告「撤銷訴願決定」法定期限為何如此重要?找資料確定情資都需要時間.尤其是馬祖土地問題.往返接需時間.1~2個月其實有時真的過於匆促.對鄉親似乎比較不利.尤其是長居台灣的馬祖鄉親
延長是否需要特別原因?
若您有空.請不吝指教!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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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逾上述期限不為決定者,也得逕向有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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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的權限,是訴願審議委員會所有。
為了防止訴願審議委員會「裁量怠惰」,法律規定必須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如有原因而延長,最多延長一次且不得超過二個月。這是「限制」訴願審議委員會的,不是限制訴願人的。
如果訴願審議委員會超過上述期限不做出決定,訴願人可以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
也就是說,訴願人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訴願審議委員會遲遲(三個月或加上延長五個月)不做出決定,訴願人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要求「撤銷」那個「違法行政處分」。
什麼「違法行政處分」呢?就土地問題來說,就是「不返還祖先土地」(不作為的行政處分)、「將私人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等等。
意思就是說,訴願審議委員會遲遲不做決定,那我們就請高等行政法院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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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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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楊教授解惑~~
馬祖的土地問題.姑且不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否有正當性.但是他們的技倆已被馬祖鄉親所看破
就是 一律駁回…
反正.想拿回土地就是找士林高等法院要.休想從連江縣政府手中拿回祖先的土地??果真毫無作為
我不知道這些訴願審議委員會是否有支薪.若是有這些人如何對得起納稅的馬祖鄉親??(良心過得去??)
試問.有幾個鄉親有能力上士林高等法院去取回祖先的土地?這不是欺人太甚且吃人夠夠??這也就是口口聲聲說為民服務的連江縣政府.真是無言…
歷屆訴願委員會全違法,歷屆訴願委員會駁回的案子也全是違法的。台灣正在大力的推轉型正義,包括還要再加力的原住民轉型正義,但就是沒人理馬祖的轉型正義。原來歷屆連江縣政府都是馬祖土地不正義的幫凶、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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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最高境界是聖經上所講的『己所欲.施于人』退而求其次.就是孔子所說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講得白一點就是『公平』兩個字而已
連江縣訴願委員會哪一個不是高學歷?書讀得多幫鄉親服務是美事一樁.可悲的是卻淪為政府的打手…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 無言+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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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勝於無的作法:可向監察院陳情,請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要求連江縣政府改善。
監察院網站,右邊陳情信箱:
http://www.cy.gov.tw/mp.asp?mp=1
陳訴書範例: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CyBsBox/CyBsS3.asp&ctNode=1351&mp=1
<監察法>第24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http://www.cy.gov.tw/AP_HOME/Upload/LawSearch_SubLawSearch/222/監察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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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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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勝於無的作法:可向監察院陳情,請監察院提出糾正案,要求連江縣政府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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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楊教授.也就是說.土地被政府強佔.無須經由士林最高法院訴訟.而是向監察院陳情即可?
沒有有力的行動,這幾位為馬祖土地每隔一陣子就哀鳴幾聲的熱心不平者或受害者,似乎只是馬資網上三不五時的點綴品(要得到10個”讚”多麼難啊!!!),掌權者為什麼要鳥這些似痛又沒影響力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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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馬祖鄉親弱勢之處.老人家不會上網打字.年輕人漠視.公務員不敢吭氣.肯留在馬祖為家鄉打拼的.絕大部分是身為公務員…
而執政者眼光短淺.反正就四年執政.能撈多少就多少.任由不公不義的土地問題.持續的無止境的延伸、惡化與民怨高漲…(癌細胞擴散的結果是雙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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