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樓上招財貓您好,感謝您問起在下的見解。
其實如果根據在下的見解,林增官無論是甲類會員或是乙類會員完全都不影響當選資格。所以我根本上認為林增官的甲類乙類漁民資格並不重要。因為漁會法規定的於民代表甲類會員需要2/3以上,是指總數,並非每一單一選區,漁業署在多年前即有相關函釋。也因此只要25人的漁民代表總數中,乙類會員在8人(含)以下即可。
討論幾個情境,若是林增官是乙類會員。會有以下情境
第一種狀況(1),乙類會員代表當選總數低於1/3,也就是低於8名的話,因此林增官當選
第二種狀況(2)若是乙類會員資格的當選人超過1/3,也就是9名以上的話,依照相關辦法應該是全區乙類準當選人中最低票幾位落選(看超過幾個就取幾位落選),然而林增官的得票應該是乙類會員候選人得票名列前茅者,落選的不該是他,因此林增官也是穩定當選。至於在這種情境中誰該落選,必須比較乙類準當選人中得票低者落選。
第三種狀況就是若是林增官是甲類會員,不用說,一定是當選的。
至於陳維軍,也衍生幾種情境
(1)若是甲類會員,必須抽籤確認當選資格。
(2)若是乙類會員,要看乙類會員的代表,如果總數在8人以下,陳維軍也可參與抽籤確人當選資格。
(3)若是乙類會員代表當選人數在9人以上,也必須拉出來比較所有乙類會員準當選人的得票數,若陳維軍不是乙類准當選名單的吊車尾,也可以參加抽籤。
(4)若是乙類會員代表當選人數在9人以上,且陳維軍排序在乙類會員準當選人第9以後,則是落選。
這是我依照法令所認知的見解,其實根本上來說林增官是甲類或乙類會員理應不影響其當選資格。若是陳維軍則是有一點差異,會有一種情境連抽籤都不能抽。
這也是我認知上覺得縣長無視於其選舉「違法」的部份。所以因此才造成紛爭。然而縣長劉增應簽署的這幾分公文明顯打算無視如此違法的錯誤逕行介入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在下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與與適法性十分可議。本來應由漁會內部自行解決或促請司法裁決的問題,現在恐怕已經變成縣長的施政瑕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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