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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區漁會理事長劉鴻君聲明啟事 --閱讀人次 : 7294 本屆理監事於102年4月中就職,何來任期屆滿的問題,況且新的尚未產生,新舊末交接,以總幹事來說,他是由本屆理事所聘任,若本屆任期已滿,他是以什麼身份留在漁會。難不成像三年前在理事會上要開除理事長(乞丐趕廟公)一樣這些理事已全部被他開除了。
漁民兼任導遊有何違法?當總幹事想開放離岸50公尺供大陸漁工捕魚後,我們漁民只能上山種魚了,無奈,無地,無水,有導遊可兼混口飯吃已屬萬幸。
莫模糊漁會總幹事違法濫權的焦點,參選會員代表是漁會法賦予會員的權利,而不是個人的好惡,可以任意改變法令規定,請相關討論者貼文者看看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總共才18條,總幹事為個人利益將原甲類會員資格變乙類會員,就已經違反了12條,天理何在?
每每從法院門口經過看到跑馬燈上打的漁會選舉要查賄選防止妨害選舉,總覺得廷諷刺的,如此明確的違法濫權妨害選舉,檢調呢?難道真的任由他一人在漁會的電腦中删改滅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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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漁會甲類會員,係指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者;其證明文件如下:
一、遠洋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二、近海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
三、沿岸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四、淺海養殖漁民:海上勞動經歷證明文件;其漁業勞動不使用船筏者,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五、魚塭養殖漁民:魚貨交易資料及養殖漁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應提出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
六、湖泊、河沼漁民: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
年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者,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第3條
已加入區漁會為甲類會員屆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者,不受前條第一項每年直接從事漁業勞動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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