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莒光鄉公所損害員工權益,臨時人員人人自危 --閱讀人次 : 1868 第一問
莒光鄉公所完全未針對問題回答?
陳女士抗議的是對考核評比排序的不合理? 試問如此的考核正確嗎?????
據了解莒光鄉公所內西莒只有5名是鄉公所臨時清潔人員,其他均為代管臨時人員。針對本次事件,當事人陳述於105.12.28日鄉公所重新簽定年度合約時,是以陳女士排名第六名{不能續簽原任鄉公所之清潔人員合約},所以只能重簽綠美化下之合約。除了考核不公外,同時也影響員工基本權利。
勞動基準法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已有 7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