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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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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土地悲歌 --閱讀人次 : 12822 西元1949年(民國38年)是被全世界關注的一年.中共建國.中華民國播遷台灣.造成後半世紀海峽兩岸的長期對峙.是歷史上的一大轉折.也是馬祖土地悲歌的開始
45年~81年實施戰地政務.藉此將金馬營造成"反共的跳板".以證明台灣不忘反攻職志.卻也是國民黨政府以戰爭理由強取豪奪馬祖鄉親土地至今
戰地政務其實是犧牲金馬居民正常作息&公民權利&"土地被強制徵收"&馬祖成為經濟封閉的孤島.以成就台北軍政任務的反民主體制
戰地政務期間.軍占民地這鐵錚錚的歷史事實.連江縣政府至今為鄉親做了甚麼?
為了圓一個謊.只能製造更多的謊.來欺騙世人.蹂躪馬祖鄉親??
近些年的具體作為:
1. 馬祖地區在101.7.31日公告了重辦土地總登記.總收件數9891件.到現在4年多.卻發不到200件的所有權狀(155 / 9891 * 100 = 1.57 % 完成比例不到1.6 %) 這樣的行政效率.所有相關人員.尤其是主管.都應自請處分下台才是.還好意思佔著毛坑不拉屎?(只領薪水卻不會做事).在民間企業.如此的達成率.公司不知破產幾次?員工早就失去頭路(飯碗不保)了…
2.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103年10月28日發布施行至今.看起來絕大部分已經進入行政訴訟居多.鄉親要跟政府打官司.結果是顯而易見的.說好的"還地於民" 說好的"土地轉型正義"??結果還是留在呼口號的階段.請專業法律人用一大堆法條來壓榨、欺凌馬祖鄉親 這是甚麼樣的世界?甚麼樣的政府?甚麼樣的不公不義?
還地於民終究還是 騙 騙 騙!!!
馬祖人.你(妳)都不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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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玉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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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於1978年(民國67年)成為經濟特區.金馬的戰地政務卻依然持續了14個年頭.荒謬而悲慘的歷史過往.影響金馬百姓正常生活之深遠.無以復加!
當然.歷史所造成的悲劇與好壞.非我說了算.大家的角度不盡相同.更遑論.歷史不能重來..
而我.就祖先留下來的土地至今未拿回這個角度.發表個人的看法&提醒執政者須加快腳步來處理
1953年(民國42年) 台灣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從此.佃農成為自耕農.擁有了自己的農地.看看台灣再想想馬祖的土地問題.不勝唏噓啊!!
這就表示政府從來未曾正視過、關心過馬祖的土地問題.不是嗎?
其實很簡單.以前做不好、前朝做不好.鄉親自有公評.現任的有責任、有義務要幫鄉親平反.把土地問題處理好.這樣才對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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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民國38年(西元1949年)的某一天
大陸淪陷了
國民政府轉進了臺、澎、金、馬
馬祖地區從此開啟了軍管時代
在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民
百般無奈地接受戰地政務的摧殘
不但喪失了自由人權
也喪失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利
翻開馬祖的土地登記史
馬祖人民更有訴不盡唱不完的土地哀歌
至今戰地政務終止二十四個年頭了
馬祖人民還是怒氣難消民怨沸騰
為什麼
話說民國62年軍政府設立了地政機關
沒有公布地籍圖就公告了土地總登記
登記流程荒腔走板沒有一項符合程序
結果卻是假土地登記之名
將私有土地登記成了公有
無法無天知法玩法處處可見威權的影子
虎假虎威就這樣霸佔了大多數人民土地
人民心中的無奈可見一般
軍政時期在馬祖地區施行了36年之久
終於在81年11月7日終止了戰地政務
既然回歸了民主法治
也增定了「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來落實還地於民
並重辦了土地總登記
但至今都沒有解決馬祖人民的土地問題
究其原因
乃國防部軍備局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倒行逆施
惡形惡狀完全否認軍占民地的事實
反控人民喪失占有竊盜國土等罪名
強力起訴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
引來民間有志之士群起撻伐
終將「還我祖先土地」的聲音,吹起了反攻的號角
從此中華民國也就喪失了愛的光寰
民主法治在馬祖地區施行了二十多年
執政的一心只想湮滅威權時代「掠奪」的形象
當世代交替歲月無情產生了變化
縣府團隊卻甘心淪為軍政時期宰殺人民的劊子手
絲毫不顧人民心中的怨歎
真的是無言又遺憾
主政的可曾想過那一段灰濛濛的軍管時代
曾害過多少人離鄉背景妻離子散
那一段歷史的遺憾
點點滴滴都藏在馬祖人心海中迴盪
如今島嶼已經天光
轉型正義成了主流
當政的請深深反省時刻檢討
還地於民是時候了
趕快行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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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限展延至明年10月1日合法嗎?有什麼法條規定可以再延期呢?為什麼會造成土地界址糾紛案件比例高達8成呢?地政機關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辦理土地複丈嗎?如果展延是違法的,又違法辦理地籍測量,請劉縣長先懲處怠惰的高階地政官員,以平息民怨。
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限展延至明年10月1日
馬祖日報--2016-10-1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及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而處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限經縣府同意展期延長至106年10月1日止辦理完成。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表示,展延因土地界址糾紛案件比例高達8成,協調時間較為冗長,加上處理公有土地返還,以及多項民眾申辦大面積土地測量事宜,造成程序延遲。目前土地糾紛案件正積極辦理中,後續將加速審查並秉持公平正義原則,落實還地於民政策。明年將再次辦理無主土地公告,有關申請逾期或駁回案件,民眾可再次提出,屆時請注意公告日期。
適用登記案件類別包括民國101年8月1日至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收件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而尚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展延處理期間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0月1日止,共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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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6-11-03 06: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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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處理期限展延至明年10月1日
馬祖日報--2016-10-12
【記者吳嘉榮報導】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受理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所有權申請案件及歷年申請所有權登記而處理尚未終結之案件,處理期限經縣府同意展期延長至106年10月1日止辦理完成。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表示,展延因土地界址糾紛案件比例高達8成,協調時間較為冗長,加上處理公有土地返還,以及多項民眾申辦大面積土地測量事宜,造成程序延遲。目前土地糾紛案件正積極辦理中,後續將加速審查並秉持公平正義原則,落實還地於民政策。明年將再次辦理無主土地公告,有關申請逾期或駁回案件,民眾可再次提出,屆時請注意公告日期。
適用登記案件類別包括民國101年8月1日至102年4月1日重新受理總登記期間內收件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歷年經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收件處理而尚未終結之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案件。展延處理期間自民國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0月1日止,共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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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如果是目標(只要是合法被承認).那就要計畫.設定欲達成的目標.擬訂具體行動計畫=>3個月、6個月...完成多少
再來.依據所訂定計畫確實執行
接著.不定時檢視執行與目標達成情形.分析落差原因.也就是效果確認
然後.針對主要原因.採取改正措施
最後.即可標準化.效率就出來了
(具體來說.土地界址糾紛最為棘手.那就趕快通知開協調會進行協調.由申請者協調.委員們負責公正&仲裁)=>建議:由2人->3人... 糾紛依序處理.如此才見的到成效
否則.光是用喊的.明年復明年.等鄉親進了棺材也等不到還地於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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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有鄉親申請國有土地返還,又被國防部軍備局告上法院了,我十分的不解,這是「乞丐趕廟公」的行為,實在不可取,國防部應適可而止。
民國103年1月8日修正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6項,從此才有專屬馬祖地區的還地於民條款。內政部於103年3月27日邀集財政部及國防部等相關機關研商「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會議附帶決議略以,「土地管理機關於地政機關審查完成之「公告」階段,如提出異議,甚或對民眾提起訴訟,將造成民眾莫大困擾,是請公地管理機關對於地政機關完成審查並辦理公告之案件,除非有明確新事證足以證明與審查結果有違,以不再行提異議為宜。」
國防部取得土地既非徵收、價購而來,有什麼資格對老百姓提告呢?要告老百姓總得拿出原始取得來源證明文件才有正當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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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57 條:「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以上條文告訴我們,國有土地之登記要等土地總登記及無主土地登記之程序走完之後,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之土地,才能登記為國有。但是在馬祖地區,從地政事務所開始公告土地總登記,國防部軍備局就向地政機關申請將土地登記為國有,阻擋了人民土地登記,顯然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有業務違失,也就成了民怨的導火線,也有違憲之虞。
政府機關須用土地,依法是要辦土地徵收、價購、或租用取得,這是法律允許的,為什麼不依法辦理呢?非要用強占的方式取得土地,也寧願揹強盜、土匪的罵名,實在有損國家的形象。
在馬祖地區民主法治已施行二十四年了,一堆的官員還在挾威權時期的餘威辦事,視法律如無物,又欠缺服務的心,老實說馬祖往下沈淪了,還期待會有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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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依法人民申請土地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土地四鄰證明書」或「保證書」;政府機關要申請土地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徵收或價購證明」。兩者登記之條件,因法律人格不同而有所改變。所以政府機關占用民地超過二十年,法律條文並沒有規定可登記為所有權人,占有十年或二十年之規定,那是給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用的。
依據土地法第 59 條第1項規定,異議須要出具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既無取得來源證明文件,對人民申請登記案件提出異議,就已違法,應不屬土地法第 59 條第2項調處之範疇,地政機關本應勇於駁回政府機關所提出之異議。況,政府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是不能申請登記土地的,怎麼可以對人民申請案件提出異議呢?會搞到今天國防部軍備局反告老百姓的局面,真是匪夷所思?也只能說,官員們胡搞瞎搞了。
提醒地政事務所的官員們,捫心自問你們有依法行政嗎?還是憑個人的心思意念行事呢?請不要以為將案件擱置不辦就沒事,也不要再為無能找理由。要認清法律允許的不作為,是違法;法律不允許的做了,也是違法。請自求多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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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辦理土地登記前,應先辦地籍測量,其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應即依本法規定辦理土地總登記。」、「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土地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八條定有明文。
由此得知,土地總登記前應先公布登記區地籍圖,將已辦理地籍調查及測量有成果的案件,依序進行公告、收件、審查、登記、發狀等作業,但並不包含「土地複丈」之程序在內。在馬祖地區地政機關公告了土地總登記,再回頭來辦「土地複丈」,程序已經違法了,卻沒有人補正,也找不到扛責任的人,著實另令人感到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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