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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碼頭候船室部份區域停水、停電公告(小包的悲歌) --閱讀人次 : 2975 白沙碼頭候船室部份區域停水、停電公告:
本公司承攬「北竿白沙港務大樓及周邊景觀改善工程」之水電工程,該工程之水電設備早於去年底黃岐線開通前均已建置施工完成,先前因本公司基於便民及旅客需要先行提供使用,但因上游承包商積欠工程款,為確保本公司之財產因使用而損壞(本次工程新設所有水電設備)本公司擇於105年6月3日起暫停使用(停水停電)本次工程新設之所有水電設備,影響範圍如下:
①島際、黃岐線交通船售票處
②島際、黃岐線候船室
③黃岐線入出關處及候船室新建男女廁所
另本公司已檢具案內水電設備出貨證明及出廠證明委託律師向法院遞狀申請執行假扣押,如造成各位旅客不便尚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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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的解釋我有不同看法,
1.
要看小包是否於簽約時註明款項交付前其動產產權屬小包所有,如果有此條款,等於在未付款前大小包間未完成動產產權移交,即便大包已經交付給政府使用,政府也只是受害的第三者。此狀況下,該批設備自然可成為聲請假扣押之標的,但於此爭議是否可主張保障產權來斷水斷電,有待商榷。
但如合約無此條款,則大小包間在施做完成簽收時即交付完畢,大小包間僅存在債權,小包已無設施所有權,大包也已交付給政府,小包自然無權主張取回或是保全。如要聲請假扣押也只可請求扣押大包之其他財產。
2.
即便擅自斷水斷電也只是從開關切除,對原交付的管線與設施並無損害,並無成立毀損罪疑慮。唯造成之各業者之營業損失或是緊急發電、一應設備等等使用費用政府與業者可藉由民事向實施斷電者求償。
以上是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至於實務面不甚了解,故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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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工務局上網證實該工程業於年初已竣工使用中及本公司確為該工程之小包及樓上網友蘇柏豪之見解正確,本工程交易係依動產法第三章上規定為附條件買賣,買方在貸款未付清或票據未兌現前,無條件同意賣方擁有物權益得不依任何法律程序取回物品或代物清償。爰此上游包商在未付清款項前該批水電設備動產產權歸屬本公司所有,本公司當然有權暫停提供使用,關閉水電開關(停水停電)此舉並未損壞管線設備,當然無毀損罪之疑慮。另本案業主工務局實不應以該批水電設備本公司先行提供使用而以此作為佔有之依據,實應積極督促上游包商給付下游包商工程款,而非放任上游包商坑殺下游包商,停水停電實非旅客之福,本公司出此下策實為迫於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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