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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三條「營業人除依第四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主管稽徵機關應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第四條「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二、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四、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五、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六、托兒所、養老院、殘障福利機構提供之育養勞務。七、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十、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十一、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代辦之業務,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十二、經核准登記之攤販。十三、公用事業。但經營本業以外之部分,不包括在內。十四、理髮業及沐浴業。十五、按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十六、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及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十八、合作社、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十九、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二十、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二十一、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沒入或查封之財產、貨物或抵押品。二十二、銀行業。二十三、保險業。二十四、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短期票券業。二十五、典當業之利息收入及典物孳生之租金。二十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約魚場及兒童樂園等收入。二十七、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二十八、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二十九、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三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三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三十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或勞務予國外買受人。三十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歸納第四條之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為:境外銷售,非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者(第二十七款)、特種營業人(第二十二款至第二十六款)、小規模營業人(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款、)、依營業稅法第八條規定其銷售免稅者(第三款至第二十一款、第二十八款至第三十款)、依同法第七條規定其銷售適用零稅率者(第三十二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第三十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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