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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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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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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28 1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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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客來馬旅遊,盡是無牌導遊、解說員,是在比爛嗎? --閱讀人次 : 5216

今天路上看到三台遊覽車,下來一位無牌導覽人員,不知是該稱呼解說員還是導遊,沒有國家導遊牌照也就算了,連最基本地方導覽證也沒有,下車沒解說、完全放任陸客放牛吃草!!!馬管處、觀光局年年費盡心思,補助陸客來馬旅遊,連最起碼景點解說也沒有,放任旅行社隨便找幾個人濫竽充數,無導覽、無解說,景點不知所謂,能有回頭客才有鬼。
再好的風景,如此導覽解說素質,相關單位與其放任不管,不如定期安排各村無業鄉親上班打卡,由各村就業方案依伯依姆專業解說,提振地方就業率,反正政府補助陸客旅遊心態都在送錢,倒不如讓無業在家鄉親一起出門瞎扯蛋,還有外快賺,豈不是皆大歡喜?相關旅遊監管單位,是不是該管一管了?馬祖旅遊品質真的不該提升嗎?

馬祖觀光立縣,這樣使用未受訓、不合格的導覽人員來帶團,旅客安全、馬祖旅遊品質,令人堪虞!!!
馬祖國家風景管理處及連江縣政府觀光局,是否該認真思考,走出辦公室稽查,屁股老黏在椅子上會長痔瘡?台灣以前常常恥笑大陸旅遊品質,馬祖連大陸旅遊品質都不如,觀光立縣說給鬼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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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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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29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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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羽君,你好:
依據觀光發展條例規定接待來本國旅客應具導遊資格,本處前己函知轄內旅行業者依法隨團應安排導遊人員,若有查及無證人員執業,依照觀光發展條例第58條及第59條裁罰並依本處「卡蹓馬悠媽祖在馬祖生態旅遊獎助要點」第七條規定辦理,即日起本處與連江縣政府觀光局將會加強稽查,保障合法執業人員權利,感謝網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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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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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羽

註冊 : 201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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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29 1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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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別拿一堆法條呼聾人,不用即日起,真有心.............
把當天陸客經過景點監視器一調即知,政府的錢太好呼龍.........
馬管處、觀光局若還是老大心態,即日起心態。還是窩在辦公室團購、打怪豈不樂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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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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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29 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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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請別降低馬祖觀光的水準,風管處麻煩管一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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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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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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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29 21: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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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個觀光搞成這付德性 毀壞馬祖形象 觀光水準再不提升 早晚滅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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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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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0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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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30 0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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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感謝網友指正
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之考證、訓練、管理、查核、處罰•其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先予說明
三.為維護馬祖地區旅遊品質及安全,已周知解說協會及各旅行社應確實聘請合格之導遊、領隊相關人員,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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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鄉人 
資深會員 


幫別 : 公
註冊 : 200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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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3-30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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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展觀光條例) 由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馬祖地區若有上項情形可以向交通部觀光局檢舉。

發展觀光條例第 59 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導遊人員之訓練、執業證核發、管理、獎勵及處罰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5 條
本規則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前已測驗訓練合格之導遊人員,應參加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舉辦之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訓練結業,始可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旅客。

第 19 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一次,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應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第 21 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接受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之指導與監督。

第 22 條
導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所安排之觀光旅遊行程執行業務,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

第 23 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導遊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局查核。

第 24 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除應即時作妥當處置外,並應將經過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局及受僱旅行業或機關團體報備。

第 27 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
二、 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
三、 誘導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
四、 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 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
六、 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
七、 私自兌換外幣。
八、 不遵守專業訓練之規定。
九、 將執業證借供他人使用。
十、 無正當理由延誤執行業務時間或擅自委託他人代為執行業務。
十一、 拒絕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檢查。
十二、 停止執行導遊業務期間擅自執行業務。
十三、 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十四、 受國外旅行業僱用執行導遊業務。
十五、 運送旅客前,未查核確認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係由合法業者所提供,或租用遊覽車未依交通部觀光局頒訂之檢查紀錄表填列查核其行車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安全設備、逃生演練、駕駛人之持照條件及駕駛精神狀態等事項。

第 28 條
導遊人員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第 59 條
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業務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局長: 謝謂君 電話 (02)2349-1500 傳真 (02)2778-0755
或到交通部觀光局局長信箱留言(檢舉證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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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鄉人
包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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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01 12: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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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aiwanstay.net.tw/Home/Search


大羽哥!!
我發現一件事情,馬祖的飯店.民宿,登記的房間數跟實際的房間數都不符合,可以告訴我一下這樣有沒有違法嗎?? 如果有這樣馬祖是不是沒有飯店可以住了啊??
這樣馬祖乾脆不要發展觀光好了,什麼都不合法............


附加Excel文件表: matsu-868bbe57578be3afbc2fa2539b22a60d.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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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不公平的一片,討厭選舉風氣
Yeny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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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01 21: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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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哪裡房間數不符??
是不是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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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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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05 00: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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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時間你可以去幾間飯店.民宿看看
他裡面的實際房間數跟向觀光局申報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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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yu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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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05 0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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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覺得很納悶,最近好幾家都申請過合法的證照,如果是合法還會超過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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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不平 
新進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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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5-04-05 12: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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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合法申請民宿5間,其實有3.4時間
有的蓋了幾層樓申請合法了,繼續蓋上去增加間數
有的甚至連牌都沒有,建議您多去查查.看看
也希望有人能解決這些問題~


馬祖現在是
住的真正合法的不多
導遊真正有牌的不多
車子是真正營業牌的更不多

請問縣政府.觀光局.風管處.連江監理站 馬祖要怎樣跟人家學發展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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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厭不公平的一片,討厭選舉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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