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您好,我每個月薪水被扣三分之一,是因為假日他找不到人叫我去上班,然後他說薪水會補,一年有補個幾天而已,國定假日,禮拜六禮拜天,過年過節,都要上班也都沒補給我,我沒有欠卡債,我也沒欠銀行,因為他是公家機關,所以我才一直讓他欠著,心裡想說一定會拿的到錢,然後,
第一次出庭對方有拿出三分之一的資料法官說可以拿17萬多,法官就叫對方把三分之二資料補齊,我一個月上滿30天,他就先讓我簽30天的簽到簿,另外再讓我簽20天或22天的簽到簿,不然拿不到薪水,所以我才簽。
我也想問連江縣的法官,為什麼第一次開庭說三分之一的資料可以拿17萬多,之後對方沒有補三分之二的資料,為什麼可以通過?
最後判決書上卻只寫4萬,我不服再上訴,第二次出庭還是一樣4萬。
我能證明的只有薪資證明,其他資料都在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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