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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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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28 15: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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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陸小三通入境不能攜帶漁產品嗎 --閱讀人次 : 1754

馬報2014/11/27新聞稿:(訊息服務)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第一○大隊5日12時於執行大陸小三通航線入境聯合檢查勤務時,與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海關人員共同查獲本國籍林姓民眾自大陸返回馬時,隨身行李中挾帶超量冷凍黃魚漁品。
 大隊福澳安檢所執勤人員及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海關人員於其入境時,立即查扣貨品並實施貨物拆封清點與秤重作業並完成相關紀錄;經查該林姓民眾自大陸攜帶超量未報驗漁產品有:冷藏真空包裝醉香大黃魚計24.75公斤、冷藏真空包裝黃魚鯗醇香計24.75公斤,。
 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岸巡第一○大隊表示:該林姓民眾因攜帶超量冷凍漁產品且未主動申請報(驗)關,本案將依「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第26條第二項個人不得攜帶漁產品,移送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另本署致力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之決心下,將持續打擊犯罪、杜絕非法入出國及走私等情事,同時呼籲民眾可利用海巡「118」報案專線檢舉不法,如接獲報案本署將立即派員前往查緝,共同打擊犯罪。


針對上述新聞稿有一個疑問,前面提到林姓民眾隨身行李中挾帶超量冷凍黃魚漁品未報驗,後面又說「林姓民眾因攜帶超量冷凍漁產品且未主動申請報(驗)關,本案將依「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第26條第二項個人不得攜帶漁產品,移送基隆關稅局馬祖辦事處」,經查上開規定只有禁止動物內臟、生鮮、冷藏、冷凍肉類禁止入境,漁產品似乎可以攜帶入境,只是有重量限制,不知是否正確,請馬報或有關機關能否再說明一下,以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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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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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28 15: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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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覺得怪,二十六條第二項是說「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附表沒列漁產品這個項目,就不可攜帶,也就是隨身毛巾、礦泉水都不能帶,違者法辦,這也太嚴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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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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