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針對檢警烏龍回應 --閱讀人次 : 5471 站長你好:
馬祖資訊網為一公眾平台,深獲馬祖鄉親好評,惟台端103年11月27日張貼標題「檢警烏龍,選務人員成幽靈」一文,顯有誤導鄉親之疑,傷害司法機關公信力。
本署二波「萬信齊發」皆為法律宣導信,此觀貴站所張貼之信件內容至明。對於某些鄉親雖設籍馬祖地區多年,然有縣內住址變更,例如甲村遷乙村,可能會影響五合一中的村長選舉,甚至如果是A鄉遷B鄉則除縣長選舉外,其餘種類選舉均受影響。本署一向本於事前預防宣導,重於事後追訴懲罰原則,因每一個案情節不同,無法一一列舉,乃對有顧慮者,將法律的構成要件於宣導信內闡明,希望鄉親對法律的規定有所瞭解,並自我研判衡量是否有可能涉法,以避免鄉親觸法,並非認定接獲信之民眾已觸法。本署之用意良善,並無引起鄉親驚慌之意。
對於台端撰以「檢警烏龍」一詞,未經事前向本署瞭解,即出以情緒化的字眼,有失公允,請站長惠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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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柯選情緊張,假設檢查官檢查長你的戶籍在台北市,工作地
在馬祖,倘接獲台北地檢署通知,因你不是實際居住台北市。
二、設,信中指出這是一個宣導信,如果回台北投票有妨害選舉公
正之疑慮,有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專精法律的你敢回去投
票嗎,況且是一般百姓。
三、司法機關維護選舉公平,對特定的人實施勸導勿投票,屬法定職
責,理應給予支持,惟應再三詳細查證,避免造成一般百姓困擾
三、如果實際居住在馬祖四個月以上有投票權人,又接獲檢查署來
信,不敢去投票,是否又造成選舉不公平呢。
四、你們的宣導信,如果增加一句「如果實際居住馬祖達四個月以
上,請勿理會本宣導信」,相信接到信的民眾,就不會被嚇
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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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max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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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1-27 23: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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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村遷B村影響村長選舉...A鄉遷B鄉影響鄉長選舉...A縣遷B縣影響縣長選舉....要是檢察官眼力好點,檯面上一大堆政治人物可以從A地遷到B地選縣長市長....卻安然無事,蒼蠅好拍老虎難打.....現在像是戒嚴時期....只是從軍人憲兵變成了檢察官跟警察,好生羨慕台灣的朋友有真正選舉的權力,不論在工作還是國外奮鬥,回到台灣投票完全沒有人會抓走他們去問話,馬祖人是不是要大遊行重新爭取憲法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選舉權跟遷徙自由權,更何況這些權力應當事國民最基本的權力,如今卻由檢調自由心證是否違法,到時候又說馬祖情況特殊會影響......如果馬祖特殊是不是需要訂特別法,別弄得人民無所適從???中華民國到底是人治還是法治國家???軍人給它們槍給他們子彈就是要他們保家衛國,選舉人收到選舉通知單就是有選舉權,難道是引誘犯罪用??等你去投票然後跳出來說!哈哈 抓到了!??沒權力投票就不要發票給人家,浪費公帑!這算不算瀆職???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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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退伍摟.................
戶籍從台灣牽到馬祖老家已經兩年半大約每兩個月都會回去一趟,兩個孩子也在坂里國小念書,當我收到了宣導單,很想知道我到底能不能投票,打電話去連撿當時是書記官值的班,我當時說明了我的戶籍狀況我收到了宣導單,意思是我不能投票嗎?
他回答不是,是有疑慮,我說那我到底能不能投,他說我們還會寄送第二次宣導單如果你有收到那表示疑慮更深,但是也不代表投了一定會被起訴,我說那我到底能不能投?
書記官說你投了以後如果連檢認為你有違法就會依法起訴你,我說這樣怎麼對,我只是個對法條懵懂一般民眾,為了怕被法辦所以先問一下我的狀況可事卻得不到肯定的答案,而你們身為執法人員對法條非常清楚也擁有判定要不要起訴的權利,但是給民眾的答案卻是如此模稜兩可,民眾根本無所適從,書記官說你有疑慮你可以不要投呀!
(依法投票發通知書,民眾也依法投票,連撿也依法起訴?)大家都依法民眾卻有罪?我不知道這算不算政府陷人於罪?對民眾來說你們都是公務員都代表著政府也用有權力來判定是否可以投票,但是你們卻沒有橫向溝通如有違法請不要發通知單不可以任由民眾自己判定後又說人家違法,後來我又說那我同事住高雄住彰化但在中壢工作一樣回去投票以及旅外華僑兩者一樣沒有居住事實怎麼不算幽靈人口,書記官說這部分外島比較吃虧啦!因為台灣移動(火車,公車,客運)都沒有記錄可查所以無從查起,而離島有記錄可查(華僑部份書記官沒有明確回覆).
後來參加了坂里國小60周年校慶恰巧又遇到檢察長來宣導,於是我又問了一次相同的問題,我很想知道我到底能不能投票,檢察長說原則上應該可以,但是有可能到時候要請你來連檢作說明,至於華僑返國投票的部分,檢察長的回應是因為台灣人口多,所以華橋影響不大!而馬祖因為人口少所以影響大!
我的感覺
1,既然擁有司法的權利在比對查閱的部分是不是應該可以更精準才不會造成擾民? 那些明顯設籍在老家又必須旅台工作者或者雖設籍在別人家但有居住事實者是否可以先行排除?而不是寄了通知單等投完票才決定傳喚說明有無違法要不要起訴(大家都是上班族要請假要坐飛機)如果可以做好橫向合作預先排除可以省掉民眾的麻煩這才是政府應該要為人民做的事,不是嗎?
2.同一個法條候選人可以選前遷入參選,華僑可以無居住事實仍可投票,相較於離島鄉親這些是不是都非常不公平?法律可以因為華僑人數少而忽略其影響?如果候選人票距不過1%,而華僑有1%的人數請問這樣影響力還算小嗎?法條不是應該要一視同仁嗎?怎麼會因為比例小而變成可以忽略?這又不是算數學!法律講的就是公平性不是嗎?
3.我支持清查幽靈人口,但站在民眾的立場,政府應該要為民眾做得更明確,不管是選委會還是連檢都有哲認跟義務在選前就先釐清,甚至直接停發選票通知單!我這次選舉沒法投票因為我只是一般民眾,我也害怕被法辦,但是因為政府的不確定性(選委會發單地撿起訴),政府應該有保障人民有安心的行使公民權力的義務,我台灣不能選,家鄉也因為擔心受怕而不敢選,我想問連檢想問選委會,我的憲法保障的權利呢?還是我應該要在擔心害怕的情形下去賭你們會不會辦我?這是民主國家應該發生的事嗎?放棄了這一票說實在,我很不甘心,但也莫可奈何!我必須說這些"領新的公務員"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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