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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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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08 19: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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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具有存在的價值?!北竿漁工就醫事件 --閱讀人次 : 3584

5/5北竿漁工事件

5/5 北竿印尼藉漁工腦幹出血,昏迷指數3的狀況下,因法規限制不適用離島的醫療後送服務,若要強制後送他必須負擔48萬左右的費用,擔心其漁工無法負擔的事件。讓我深刻的感受到在書裡讀到及南洋姊妹們提到的公民權與身份差異所帶來法規限制的生活困擾與歧視,真真實實的在我生活中出現而感到衝擊。在我們屬的社會類屬裡,我們自動享有了某些特權,因此我們從未察覺周圍其他身份的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移工應列入醫療後送減免福利

東南亞國家移工近幾年開始進入馬祖工作與馬祖解嚴後進入全球化資本主義體系競爭及國際位階產生勞工透過移動到所謂''發展國家''賺取區域間利率的差額的全球性國際流動的脈絡有相關。這次事件民政局人員試圖努力協調可以怎麼處理,紅十字會也到處尋找資源來協助,最後以雇主及仲介各負擔一半的狀態下,透過直升機後送至台灣,圓滿落幕。但是在我眼裡,不能就如此落幕,據我最親愛的曹大姐表示去年也有大陸漁工也是腦幹出血因法規限制因無法承擔40 幾萬的費用在馬祖過世。這代表此事事件不是只是個案,在馬祖外籍移工逐漸增加的趨勢中,外籍移工就醫問題是必須被重視的!所以我認為離島的外籍移工必須納入醫療後送的法規內,因離島醫療後送的法規視野,是以整個離島不分階級地位、貧富差距的福利規範,是因為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的不足,所以才有醫療後送減免福利。因此,只要在離島發生事故的任何人都應該享有此權力才對!包含外籍移工、外籍旅客等。(觀光不是也要推外籍旅客觀光嗎?若外籍旅客發生事故是否也會遇到此問題?)

如何評價存在的價值?

在此次移工事件處理過程中,讓我衝擊很大的是此人昏迷指數3,我們的思考確是錢誰負擔、法規規定放在優先考量而非這個人的生命安全。此事件可看出一個人生命價值的評價在於他的身份與地位了。

另外,別跟我說外籍移工是在瓜分我們台灣福利資源的保守說法,難道別人家的小孩就該死嗎?請同理心對待,你希望你的孩子在澳洲打工遊學時,遇到同樣的事嗎?而且別忘了外籍勞工在台灣幫你們資本家省了不少人力成本!幫你們照顧你們不想承擔的老人照顧問題。這根本是價值的根本信念問題。







感謝:南洋姊妹會亞青、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家雋提供的訊息、紅十字會曹大姐、其平叔、民政局辦事人員其安叔等人努力協調、某北竿漁工雇主願意承擔責任



要求:陳雪生立法委員進行離島醫療後送法令修改

勞健保很重要:

雇主務必重視勞工權力,切勿為了節省成本而不幫勞工加勞健保。任何受僱員工,務必正視自己的勞動權力,要求務必納勞健保,這攸關你發生事故時及勞退的權益問題,務必正視。包含在歐洲打工遊學者、學校兼任助理(http://www.theunion.org.tw/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打工族、外籍工作者。這次漁工雇主做了很好的示範溜!願意通報及有幫漁工保勞健保。


移工及新移民相關組織:

http://www.tiwa.org.tw/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勞資問題)
http://tasat.org.tw/
南洋台灣姊妹會 (新移民姊妹培力與法規倡議等)
http://www.kdei-taipei.org/e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7&Itemid=61
駐台印尼辦事處 (印尼移工在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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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馬祖日報

全力搶救 馬祖雇主、仲介分擔48萬直升機費用 印尼漁工順利後送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馬祖溫情相助!本月5日發生在北竿鄉的印尼漁工重病昏迷,由於家屬方面希望全力搶救,經縣府民政局社會課外籍勞工業務承辦人積極協調及向衛生局申請醫療後送,加上馬祖雇主及仲介都願意分擔昂貴的直升機費用,才讓這位印尼漁工7日下午得以順利搭乘直升機後送到三軍總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民間人士雖對此表示讚譽,但也憂心如果遇到沒有愛心的雇主,外籍勞工的下場豈不悽涼。

 根據本報日前報導,北竿一名30多歲的印尼籍漁工,5日下午在船上進行補網作業時,疑似因腦幹出血陷入昏迷,經雇主緊急送往北竿衛生所急救,到院時已經單邊瞳孔放大,醫師急救後再由海巡協助轉往南竿進一步搶救,經縣立醫院急救後暫時穩住生命跡象,尚待仲介公司派員來馬研商後續醫治及後送事宜。

 經仲介通知印尼員工家屬後,家屬方面是希望全力搶救,所以要後送到台灣去;但問題來了,由於外籍勞工非本國籍,無法獲得優惠,租用直升機的全額費用高達48萬元;好在北竿王姓雇主相當好心,經過與民政局及仲介方面協調,願意共同分攤費用,就是48萬元雙方各負擔一半24萬元,讓這位印尼外勞得以順利後送至台北三軍總醫院,當天就已入住加護病房。

 消息傳開後,地方人士都很肯定雇主願意通報及負擔直升機費用,但也認為法規上有嚴重的問題要做修正,就是在外島外籍勞工應該要有特例,跟離島居民一樣享有醫療上的補助,畢竟離島就是醫療資源不足,所以才有後送的補助,相對於本島的外勞,離島外勞健康風險更大,如果類似情形再次發生,難以保證又遇到有良心的雇主及仲介,結果不就是要「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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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王姓雇主慈悲心胸,這種精神才是北竿最美麗的人心,另外外勞也是人,法令要檢討修正才符合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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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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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船員闌尾炎 海鷗救援送醫

大陸漁工外海受傷 海鷗暗夜冒雨救援

所以記得下次申請國搜救援免費,此外這次德安是否又要被罰款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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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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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德安五十萬是什麼意思?

另外可以問一下為什麼馬祖醫療後送需要48萬?
整個經費列表可以在哪裡看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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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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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送的標準也要告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這些都是要讓人民知道有個心理準備。
很多事情發生了就有所規範,相對很多法規也是要修正。
當然判定後送標準沒有公開。
如果是非常嚴重內出血或休克病患才可後送。那到後送的過程要花幾個小時存活率勢必降低。
後送的申請時間也是要好好的關切。
很多危急狀況不是時間來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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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0 01: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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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未具中華民國籍之緊急傷病患後送臺灣本島就醫處理原則�連江縣衛生局提供

 壹、依據:

 一、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22日衛署照字第0992862946號函:有關離島地區急重症傷病患,如要利用本署空中轉診後送方案就醫,應以具有中華民國之國籍者為限。

 二、外國籍人士:「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三、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l項第2款規定。

 貳、醫療後送原則:

 一、優先選擇在地醫療:

 未具中華民國籍人士於離島地區罹患急重症,為使該等病患能獲得妥善醫治,本署將優先提供在地醫療,使其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緊急醫療之處置及照護。

 二、協助未具中華民國籍人士自費返回其所屬地接受醫療治療。

 三、協助後送臺灣本島接受醫療治療:

 (一)自費辦理空中轉診:

 1、未具中華民國籍之緊急傷病患,如於離島地區醫療院所醫治後,有後送臺灣本島就醫需求,可自費辦理空中轉診:

 (1)依照國際現行作法,除大量傷患外,個人因旅遊或前往他國工作,需醫療協助或轉送回國,其間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皆應由個人或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

 (2)當地醫療院所可協助彼等以下列方式,自費辦理空中轉診事宜:

 A、請個案(或同行人員)聯繫所投保險公司代為處理。

 B、請個案(或同行人員)聯絡該國駐臺辦事處協助處理。

 C、提供國際SOS緊急醫療救援組織電話(02-2523-2220)。

 D、提供民間航空公司電話(例如:中興航空02-2545-2341、德安航空02-2712-3995)。

 2、辦理入境手續:

 (1)外國籍人士: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得持憑有效簽證及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經查驗許可後,辦理入境手續。

 (2)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l項第2款規定,如符合「遇有重大、突發事件或影響臺灣地區重大利益情形,經主管機關協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專案許可」,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4小時專線:0800-024111。

 (二)無力自費空中轉診之處理方式:

 未具中華民國籍之緊急傷病患,如無力自費空中轉診之處理方式:

 1、請個案(或同行人員)聯絡該國駐臺辦事處協助處理。

 2、當地衛生局或醫療院所代為尋求相關協助,例如:漁工保險、申請醫院之社福基金協助或其他資源。

 3、當地衛生局或醫療院所代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申請支援運送。

 4、辦理入境手續同上開第貳、三、(一)之第2點辦理。

 四、專案申請空中轉診:

 (一)未具中華民國籍之緊急傷病患,如係因執行我國公務所致,經提出專案申請及本署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審核通過,將逕依「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申請暨派遣作業規定」或「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程序」規定,協助申請空中轉診後送服務。

 (二)辦理入境手續同上開第貳、三、(一)之第2點辦理。

 參、為因應海峽兩岸各項緊急醫療服務需求,政府已建立以下其他機制:

 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緊急服務專線:

針對兩岸民眾有關傷病就醫、後送等相關事宜,可洽海基會提供諮詢服務(全年無休緊急服務專線:02-2533-9995)。

 二、「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前往台灣旅遊協議」:

 針對兩岸民眾因為旅遊發生緊急事故及突發事件之情形,「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前往台灣旅遊協議」,亦已建立相關協調處理機制,即分別由「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與「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作為聯繫主體,提供必要協助,妥善解決相關問題。

 三、「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前曾於99年12月21日,簽署「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該項協議並已於100年6月26日生效。衛生署已依據「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與陸方針對「重大意外事故」所致的「大量傷病者」救治建立資訊交換等機制,除使緊急救治業務溝通將更有效率,對兩岸交流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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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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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05-10 2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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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力自費空中轉診之處理方式:

 未具中華民國籍之緊急傷病患,如無力自費空中轉診之處理方式:

 1、請個案(或同行人員)聯絡該國駐臺辦事處協助處理。

 2、當地衛生局或醫療院所代為尋求相關協助,例如:漁工保險、申請醫院之社福基金協助或其他資源。

 3、當地衛生局或醫療院所代向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申請支援運送。

 4、辦理入境手續同上開第貳、三、(一)之第2點辦理。



針對此法規有幾個疑問,駐台辦事處可以協助什麼具體的內容?這次此漁工為何不能使用漁工保險、醫療福利金及勞工保險的補助?海巡署的具體後送內容是什麼?為何這次沒申請支援?幾次外籍移工無力承擔後送費用,此法規都無法執行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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