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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順利讓原本屬於鄉親的土地歸還,當然是很好。
但是「鄉親該如何證明這些土地原本屬於自己」,以及「萬一有2個以上的鄉親都說同一塊權屬未定地或公有地原本是他的」該怎麼判定?
從以上修正條文及所列舉「不再適用」的條文看來,似乎還是要循民事訴訟途徑以判別真假。因為還地於民的美意不能被少數有心人所趁,因此循地政事務所行政審查、地方政府調處以及民事訴訟,可能還是最後會走的途徑。
陳委員所爭取到的似乎是使這些被占為公有或者未登記的土地,在確認原屬於某鄉親之後,釋出的障礙降低,然而在「判別某塊地是否原屬於某鄉親」上,舉證難度並沒有因此降低。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此乃執業律師所言,也是立委與縣府仍須研議為馬祖鄉親爭取、突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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