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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陳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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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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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的違建越來越多、越蓋越高‥‥請問誰負責安全? --閱讀人次 : 13331

 A.馬祖的違建已是公開的定律,除了執政者無能,連帶承辦單位敷衍、怠忽職守!

 請連江縣政府工務局,依行政程序積極處理「違建施工損鄰事件」,避免造成「公共安全繼續擴大」並「維護原居住人權益」。不要等到屋傾鬧笑話!

 說明:

 一、吾等房屋位於馬祖南竿鄉介壽村336-6號(馬祖高中郁軒麵包店下方),由於隔鄰業主陳明順君,於101年底未申請許可,違建(九層)大樓,該違建在吾等房屋下方2公尺,距離不足1.5公尺。

 二、 該建物因設計監造施工及地質不良,造成吾等房屋於其施工期間,陸續向其施工方向傾斜,從目視5公分到目前10公分並有陸續傾斜之勢。而該建物(違建九層大樓)亦下陷(如附圖),如此住的人會安心?

 三、 由於該等違建既未申請建造許可,又於施工前未作鄰房現況鑑定,造成鄰損事件發生,吾等一再制止業主與建築商,並請其考量公共安全及吾等權益,無奈業主一再敷衍,並繼續樓層灌漿及施工。

 四、 為顧慮公共安全及吾等權益,隨於101年3月10日(星期日)下午1點向連江縣警察局備案,並由連江縣警察局將該案移轉連江縣工務局處理,惟該局事務繁忙,尤其是該局承辦人徐先生表示,他很忙不是專替吾等辦事,還叫我不要再揮!不滿的話可以找局長、縣長(4月1日)。

 五、 請問違建(未申請許可)損鄰(房屋傾銷)並有公共危險之慮,除了會開罰單?為什麼沒有依行政程序積極制止繼續施工及移送法院?是包庇還是瀆職?連江縣政府這些大大爺,根本不當一回事。難道一定要讓它出事再說?

 六、 本人無奈除了向 議員陳情,只得訴諸輿論、媒體及法律解決。

 B. 陳明順君迫於現況,於102年3月29日向福建省建築師工會申請會勘鑑定,惟鑑定未果仍繼續灌漿及施工,無視於現況僅口頭承諾負所當責,令人遺憾。

 以下為本人行文福建省建築師工會:

 一、貴 會受理「建物損鄰事件」已於102年3月29日初步會勘鑑定告一段落,惟至今未能將受害人房屋之傾斜度(如附圖一)及陳明順君之房屋下陷程度(如附圖二),等損害及不可預期之危害一一闡明告知相關人等。

 二、為「維護居住人權益」,請貴 會一本初衷與理念積極任事。避免職務怠忽造成「公共安全及不可預期之損害繼續擴大」。

 三、陳明順君之建物,建造之初除了未做鄰屋鑑定,亦未申請建造許可,並於施工期間因施工不良,造成吾等房屋陸續向其施工方向傾斜,從目視5公分到目前10公分並有陸續傾斜之勢,吾等不勝惶恐。該等建物房屋亦下陷達5公分左右,目前並繼續樓層灌漿及施工。

 四、請相關單位及時處理,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正本: 福建省建築師公會 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226巷4弄22號4樓
連江縣政府(工務局) 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號

陳情人:陳正明


本人樓房右側陳君的九樓建築已蓋到七樓,幾乎未留防火巷。




從支柱彎曲的情況來看,地基已經下陷,連帶造成本人樓房頂樓傾斜約十公分,並且隨著該建築的加高加重,將會加速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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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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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17: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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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有怠忽職守的嫌疑,一旦出事,就去申請國家賠償法。僅供版主參考。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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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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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1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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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網友先進,所提意見係事後法律救濟,對本案幫助不大,且無法讓防止危害,本人提出下列建議供雙方當事人參考:
1.本案不要界定在違建行為,應界定在公安事件:因違建型態很多及目前建築法適用等因素很多,本件最重要的事情在防止意外發生,目前公部門受限主、客觀條件,對違建確實不易及無力處理,若只針對請求政府介入協助防止意外發生及釐請責任,範圍較小政府施力點較多。

2.建築物所有權雙方當事人,良性協調經費如何分擔,儘速補強對地基防止危害擴大,
如果無法取得共識,才有下列法律與救濟手段。

3.請求政府主管機関界入處置,防止危害發生,若公安事件有危害民眾生命財產之虞時,主管機関堅不協助處理,這時可採行有下列救濟措施:
(一)向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公務人員瀆職,迫使他出面協助處理(建築師公會除非受政府委託建築管理,他們是人民團體無責任與義務協助處理的)。
(二)若上述方式緩不濟急,建築物所有權雙方當事人仍無法達成共識,仍可依民法相関規定訴諸連江縣地方法院,調解、停工、損害賠償等法律主張,但需注意舉證責任與證據保存與專業單位鑑定報告等相関事項。
(三)以上二個救濟手段亦可合併共同執行,亦可向連江縣縣長、連江縣議會、行政院、監察院等單位請求協助,迫使公部門出面協助。



嘿嘿嘿 wrote:
工務局有怠忽職守的嫌疑,一旦出事,就去申請國家賠償法。僅供版主參考。

國家賠償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公布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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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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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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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並採連續處罰至民眾主動拆除為止,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地方政府可將拆除人力。

我家住台北市, 附近也一樣有違建, 例如住頂樓的多蓋一層,住一樓的就把門口圍成院子,當做車庫

馬祖以後有賭場 , 說不定有人蓋六星級飯店,現行建築法規對容積及建蔽率規定, 馬祖可蓋 ,花幾百億?政府法規申,營業許可消防安檢,等等之類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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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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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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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2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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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蠻多違章建築,真的是抓不勝抓,奉勸要買房子的人,還是要買合法的房子,這樣住起來才安穩,也不要想去鑽法律。

隔壁有違法違建還不懂得低調 還在施工, 真的不把附近的鄰居看在眼裡?這也是小老百姓可悲之處 ,不是有設一個叫廉政公署不知道可不可以,向他們投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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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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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2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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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該文及圖片後,不知陳情的人是否自已有守法,建物是否有照規定,現在罵承辦人員,真是讓承辦人員很為難。
馬祖腹地小,政府制定法規不能老比照別縣市,是否應該考量本縣地理環境,從新檢討規劃,報請中央變更,讓馬祖土地更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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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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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20: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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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所需經費,應按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
是不是沒有預算?

照你來講全馬祖房子都是違建囉? 違建包括頂樓、露台或陽台加蓋,另外室內則有違法夾層或陽台外推等,都是用來增加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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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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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狂

來自 : 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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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8 21: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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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沒什麼好反應的

在馬祖像這種便宜行事的歷史共業簡直多如牛毛

最後這些事鬧到了某些人手上還是被搓掉

島上就這麼大,舉目皆親

執法人員和相關單位只要是本地人,就算有法也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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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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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9 01: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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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沒人管也不敢管
樓層向上發展
越蓋越高
已經蓋到九樓
這不僅是建管問題
變成公安問題
政府再不管
要等到那天出人命
再來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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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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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19 15: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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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齊備,公權力在那裡?好像看不到,縣政團隊該加油啦!

建築法:
第 25 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第 86 條: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第 96-1 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建築物內存放之物品,主管機關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行遷移,逾期不遷移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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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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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

來自 : 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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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0 17: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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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違章當然要拆,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更要列入第一優先拆除。現在問題來了,誰去掛鈴鐺???請問,連江縣政府有違章拆除隊嗎???沒有的話你叫誰去拆???坐在辦公室戴眼鏡搖筆桿的建管課承辦人去拆嗎???縣長如果叫建管課承辦人去拆違建,保證建管課的公務員跑光光,到時候連開罰單移送法辦的人都沒有!!為什麼連江縣政府沒有拆除隊?去問連江縣議會啊!!為什麼連江縣議會不會同意成立拆除隊?去問投票的縣民啊!縣議員不都是我們選出來ㄉㄇ???縣政府沒辦法就去找法院阿!!!別傻了,法院就有拆除隊喔??頂多貼個封條就走人啦......阿....真不好意思,我竟然說出了國王沒穿新衣服,如此荒謬話來了.........民主政治絕對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是,只是一個相對比較理想一點點的制度而已。 只是,這案子最後最倒楣的肯定是公務員,如果日後出事的話,那個業主還沒被抓去關,公務員就要先進去了。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那個業主嘛....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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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衣監使守宮門,一閉上陽多少春 ; 玄宗末歲初選入,入時十六今六十。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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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1 11: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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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來說去,違建問題,
不就是沒法處理,非要等出事或出人命,才會處理喔!
至於怠忽職守的公務員,你小心點了。


pablo wrote:
徒法不足以自行!違章當然要拆,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更要列入第一優先拆除。現在問題來了,誰去掛鈴鐺???請問,連江縣政府有違章拆除隊嗎???沒有的話你叫誰去拆???坐在辦公室戴眼鏡搖筆桿的建管課承辦人去拆嗎???縣長如果叫建管課承辦人去拆違建,保證建管課的公務員跑光光,到時候連開罰單移送法辦的人都沒有!!為什麼連江縣政府沒有拆除隊?去問連江縣議會啊!!為什麼連江縣議會不會同意成立這案子最後最倒楣的肯定是公務員,如果日後出事的話,那個業主還沒被抓去關,公務員就要先進去了。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拆除隊?去問投票的縣民啊!縣議員不都是我們選出來ㄉㄇ???縣政府沒辦法就去找法院阿!!!別傻了,法院就有拆除隊喔??頂多貼個封條就走人啦......阿....真不好意思,我竟然說出了國王沒穿新衣服,如此荒謬話來了.........民主政治絕對不是最理想的制度,但是,只是一個相對比較理想一點點的制度而已。 只是,至於那個業主嘛....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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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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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

來自 : 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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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1 16: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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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處理,也只能把公務員抓去關,大家爽一下,如此而已。別誤會所謂的處理是指拆掉違建喔!!!如果所謂的處理是玩真的-----指拆違建的話,那解決問題的關鍵是握在你我手中的選票。請問各位大大,到底有幾成的鄉親支持玩真的,拆掉全馬祖的所有違建???回去問問爸爸媽媽叔叔嬸嬸他們的意見吧!講話大聲.....不代表是多數人的意見。 該死!我又說出國王沒穿衣服的荒謬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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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衣監使守宮門,一閉上陽多少春 ; 玄宗末歲初選入,入時十六今六十。
老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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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田田

來自 : 無望再舉
註冊 : 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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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1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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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都市講「法、理、情」,在鄉下講「情、理、法」,在馬祖講情、講理、不講法,唉!豈是一個「亂」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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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到用時方恨少,錢到月底不夠花!
高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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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2 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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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阿桂檳榔攤" 拆了沒?

從陳雪生任內一直到現在楊綏生....還再姑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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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銓威 
資深會員 


註冊 : 2005-07-08
發表文章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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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2 00: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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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天下之網嘗密矣,然上下交盾,至於不振。今姦偽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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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葵好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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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熱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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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3 18: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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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違建,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施行後新建之違建,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一律查報並勒令停工,限期恢復原狀、自行拆除或補辦執照,且列管加強巡查;對經制止不從及拆除後重建者,依法從嚴辦理,以遏止新違建產生。

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 :本縣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
(一)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妨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二)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三)其他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四)本縣實施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前(應正作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不適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違反相關法令遭本府強制斷水、斷電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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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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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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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6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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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祖日報「來論」:

何苦拚命蓋不合法的高樓與破壞市容? 文:林泉利(馬祖旅台鄉親)

 這幾天在馬資網上看到有馬祖鄉親在網路上痛斥馬祖「首善之區」充斥違建,因為相關單位好像沒有作為,偌大正在大興土木的「高樓」應該不久之後造成「既成事實」,據說這是「見怪不怪」的共通現象,筆者認為此風不可長!

 印象中,近兩個月,筆者有兩次回馬祖,第一次下榻麗堤飯店,因為是親人於當天往生,所以當天晚上徹夜難免。午夜之後推窗由六樓俯瞰山隴街道,看到曾經遭逢祝融傷害的軍友街「其醜無比」,或許這與某些原住戶急著自行「改建」有關。如果這幾任縣長與縣議員、鄉代曾經關心,山隴這個馬祖的「西門町」、「北市東區」是門面,更是觀光客必定評頭論足的地方,現在這種「長相」,怎會加分?或許諸多遊客不好意思「批判」,但是事實上已經烙印在來賓的腦海中。這一次再次造訪山隴,因為有更多時間就近觀察,一如投訴人的「檢舉」,馬中下坡旁的大樓更是讓人怵目驚心,渠等合法乎?孰令斗膽致之?因為大家都如此,所以我比照辦理,要罰大家一起來?

 馬祖人民風純樸,這是古早年外地人對馬祖鄉親的感受;當馬祖人邇來拚命蓋不合法房子時,筆者不禁要問,房子夠住了,又何苦無視法令,花千萬元蓋電梯大樓自豪,如果不是孳孳為利,又為啥?筆者雖然不否定渠等圖一己之私慾,但是該遵守的規範,又怎能毫不避諱與遮掩?

 走筆及此,本事件中,除了違規的當事人要檢討外,楊縣長所屬的團隊明顯怠忽職責,接下來如有人在監察院「告狀」,楊縣長與一干負責人員,難逃被彈劾、糾正的處分,因為這是很明顯的「圖利」承造人。與其類似個案成為台灣媒體議論對象,不如相關官員、民代與執行業務者拿出良心,否則只會自毀前途,誤了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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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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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6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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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馬祖日報今天的新聞,感謝縣府重視:

去年迄今共查處11件違建案 縣府強調:輔導違建合法化及依法行政裁罰決心不變

 【記者曹重偉�南竿報導】違章建築問題是馬祖積年累月的歷史包袱,有其時代與地域的特殊性,連江縣政府自縣長楊綏生上任以來即欲積極解決此問題,認為土地問題要先完成處理,讓違建根源問題解套,並爭取更符合馬祖需求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放寬建蔽率、容積率,以確實輔導違章建築合法化,希望能慢慢導正民眾觀念;但近期因介壽村違建案引發公安問題,使得此問題又浮上檯面;縣府強調,積極輔導合法化及依法行政裁罰決心都不會改變,呼籲民眾確實遵守,拒買沒有合法建照的房子,才能有效遏止歪風。

 罰不怕?根據工務局統計,從101年度至今共查處11件違建案,雖多獲得緩起訴,但仍須向公庫繳納罰金,近期介壽村一違建案更是遭罰40萬2500元,但縣府取締違建及移送地檢署,竟完全無法遏止地區新建違章建築的產生,甚至廠商已將罰金納入建物的基本開銷項目,顯示目前處理方式確實無法有效遏止新違建發生。

 工務局指出,近年違建大量發生,主要是人口增加使民間有居住需求及市場行情,而在縣府爭取法令放寬及解決土地問題之前,目前違建處理已卡在法治與民意之間,也使執法人員陷入兩難,而民間也是有苦難言。馬祖因特殊之自然地形環境及發展背景,現階段要申請建造執照遭遇問題包括本縣土地總登記尚未完成作業程序,根本還拿不到土地權狀,縱使有土地權狀,仍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問題。

 違建開罰雖免不了,但在嚴懲的同時,縣府也積極分就向中央爭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的放寬,以及修訂「連江縣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辦法」雙管齊下;前者縣府已於100年6月29日第29次縣都委會通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送內政部營建署,希望將縣內住宅區的建蔽率從60%提升到80%,如屬拾階而上的特殊地形最高更可達90%,而容積率也要從180%放寬到240%,以讓欲興建合法建築的民眾有所依循,維護合法申請建物權益;內政部都市計畫專案小組預定5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討論馬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待通過後再送部都委會即可發布實施。而申請接用水電辦法部分,考量本縣土地總登記尚未完成作業程序,為免影響群眾權益暫緩修訂。

 縣府強調,待土地總登記完成及獲中央都委會核定放寬建蔽率、容積率之後,即予以民眾可適法申請建照的充分空間,屆時也將修訂接用水電等相關辦法,明確訂定排除新建違章建築之適用。縣府也呼籲,違建不僅公共安全有疑慮,影響區域景觀,而且無法登記產權,不管在交易上或者保險理賠,對買賣雙方均無保障,數百萬元財產不是小數目,提醒民眾在購買之前,務必要慎重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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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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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52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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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6 2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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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明 wrote:
轉貼馬祖日報「來論」:
何苦拚命蓋不合法的高樓與破壞市容? 文:林泉利(馬祖旅台鄉親)
(中略)
 走筆及此,本事件中,除了違規的當事人要檢討外,楊縣長所屬的團隊明顯怠忽職責,接下來如有人在監察院「告狀」,楊縣長與一干負責人員,難逃被彈劾、糾正的處分,因為這是很明顯的「圖利」承造人。與其類似個案成為台灣媒體議論對象,不如相關官員、民代與執行業務者拿出良心,否則只會自毀前途,誤了仕途。

在法律用語中,監察院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所行使的是「彈劾」或「糾舉」,「糾正」是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作之事所提出,故文中此處為了精確可以改為「糾舉」。
「糾舉」需要監察委員一人以上提議及三人以上審查及決定,相對「彈劾」來說通過的門檻較低。
希望相關的承辦人員及縣府可以重視林老師提到的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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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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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9 17: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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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歷來最高的違建(9層樓),造成鄰損(鄰屋傾斜)及自身地基下陷,延伸公共安全問題。由於連江縣政府相關人員怠惰,興建迄今已逾半年,經受害人一再陳情,而連江縣政府僅以開罰消極應對,雖事涉工安並未積極有效制止及妥善處理。

102年3月23日該違建7樓灌漿,4月27日8樓繼續樓層灌漿,完全無視於鄰屋傾斜及自身地基下陷問題!造成受害人嚴重惶恐不安及不滿!今天(4月29日)受害人已向監察院陳情糾正相關人等職責。並已準備資料,將另向地檢署告發相關單位瀆職與圖利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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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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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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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29 18: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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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明 wrote:
而連江縣政府僅以開罰消極應對,雖事涉工安並未積極有效制止及妥善處理

對一個有錢蓋9層大樓的人,小小一張罰單絕對不痛不癢,根本就是做給別人看的表面功夫。
縣政府根本便宜行事。
看來樓主後台硬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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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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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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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30 0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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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違建,或是申請三層卻蓋五六層甚至更高,除了罰錢外還禁止接水接電,立個法請台電,水廠配合,這樣還有人會亂蓋嗎? 還是說縣府團隊還是議員們根本就故意放任這種行為,議會要開議了,讓大家看看是誰在幫違建護航,馬祖真是愈來愈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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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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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30 06: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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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公室的公務員敢做嗎.永遠都看不到也聽不見.不管是縣長.局長.課員.能少一事.就沒事.講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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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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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30 18: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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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己向監察院遞件陳請糾舉或糾正,
我們且看監察院會有什麼動作。
還是說監察院也是紙老虎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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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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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5-02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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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南湖大橋往南港方向到捷運南港軟體園區站附近都是高樓大廈都是違建嗎?住台北市信義區附近房子幾千坪,樓層15以上也是違建嗎?

人家父親買台北市房子給兒子三個人三棟也是違建?為何麼馬祖蓋七樓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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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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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 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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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5-02 2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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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合法申請的就是違建,這有什麼問題嗎?
現在馬祖這裡就是,地是我的(搞不好還不是),我愛怎麼建就怎麼建,
管他什麼合不合法規,這也不是蓋幾層的問題,
是蓋在哪裡的問題(比如保護區),有沒有合法申請通過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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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葵好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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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5-02 21: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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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不違建,只是看你蓋的時候有沒有符合或遵守當時政府訂出的法律規定應有的程序,如果不合法律訂的遊戲規則,蓋一樓也是違建,如果合法,蓋101層也不是違建。法是人訂的沒錯,都希望大家照著規則來走,不想遵守或遵守困難應該也可以表示想法提供施政者及立法者參考,說不定有不得已的苦衷。有苦衷或不得已的「違建」若符合某種「資格」,也是可以申請接水接電的,例如受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或修復之建築物可以申請接水接電,顯見政府能夠體貼這種不得已的違建。 若真有不得已愈蓋愈高也不妨說出來讓政府為你想辦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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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奇不有 
高階會員 


來自 : 南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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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5-03 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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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不得已啊,因為錢不夠用只好多蓋幾層來賣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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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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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5-03 23: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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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拆違建,有啥稀奇?
陳雪生如此,楊綏生亦然。
為了選票,基於個人的政治利害算計,陳楊二人都做了相同的選擇。

可笑的是,二人之間,居然還有人以清流自居。

金庸武俠小說"笑傲江湖"中,有一角色,華山派掌門人岳不群,此人慣以正派人士自許,道貌岸然,但逢利害交關之際,則費盡心機不擇手段。乃偽君子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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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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