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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理事長暨各位理事代表們別再占著茅坑不拉屎 --閱讀人次 : 4830 新任理事長果然不出先前馬報報導所料由劉鴻君先生出線,恭喜賀喜,馬報真是厲害厲害,料事如神。另外就現任劉理事長而言,馬祖漁會是關係馬祖四鄉五島漁民權利重要發聲組織,切記切記,要為四鄉五島的漁民爭取漁民的基本權益,就目前漁民的分別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等漁民:所謂擁有自己的漁船,有捕魚的漁具,風浪如何都必須出海求生存的 漁民。 二等漁民:擁有自己的小小漁船,只有釣竿和A傻,等風平浪靜時再出海甩竿 的漁民。 三等漁民:就是其他漁民,例如旅遊觀光業,遊艇業;透過漁會選舉的關係,爭 取自身利益,現在檯面上七八成都是這種咖。
漁會長年只是一個擺設,為了少數人利益而存在的一個擺飾品,財務長期不夠透明,理監事未經全體漁民選舉代表,即可直接當選,種種陋習,又是經由哪村哪廟媽祖神明托夢指示或是依循長老制,漁會選舉章程一點都沒說服力,無怪乎數十年來,每天辛辛苦苦勞累工作,卻換來定置網大陸漁民幫忙收,新制漁具大陸漁民幫忙用,最底層真正漁民工作權益保障只能放風吹!
而且好像聽說劉理事長現在只有早期北竿北洋艦隊的貨船一艘及小漁船一艘;身為理事長就必須為漁民謀福利,要有所擔當,做該做的事,而且必須被所有漁民給監督,做不好就下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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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第4條
一、保障漁民權益、傳播漁業法令及調解漁事糾紛。
二、辦理漁業改進及推廣。
三、配合辦理漁民海難及其他事故之救助。
四、接受委託辦理報導漁汛、漁業氣象及漁船通訊。
五、協助設置、管理漁港設施或專用漁區內之漁船航行安全設施及漁業標誌。
六、辦理水產品之進出口、加工、冷藏、調配、運銷及生產地與消費地批發、零售市場經營。
七、辦理漁用物資進出口、加工、製造配售、漁船修造及會員生活用品供銷。
八、協助設置、管理國外漁業基地及有關國際漁業合作。
九、辦理會員金融事業。
十、辦理漁村文化、醫療衛生、福利、救助及社會服務事業。
十一、倡導漁村副業、輔導漁民增加生產,改善生活。
十二、倡導漁村及漁業合作事業。
十三、協助漁村建設及接受委託辦理會員住宅輔建。
十四、配合漁民組訓及協助海防安全。
十五、配合辦理保護水產資源及協助防治漁港、漁區水污染。
十六、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
十七、接受政府或公私團體之委託事項。
十八、漁村及漁港旅遊、娛樂漁業。
十九、經主管機關特准辦理之事項。
漁會舉辦前項之事業,關於免稅部分,應參照農業發展條例及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免稅範圍,由行政院定之。
漁會辦理第一項任務,應列入年度計畫。
還給漁民生計權,杜絕以查緝走私為由,傷害漁民人權?
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應分別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馬祖是第二類
一、第一類漁港
港內泊地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可停泊一百噸級漁船一百艘以上者。
陸上有魚市場、起卸碼頭,且漁船補給 (加油、加水、加冰) 、魚貨加工、冷凍、船機修理、保養設備齊全,交通方便,魚貨運輸銷售便利者。
漁港全年作業漁產量合計達二萬公噸以上者。
本籍五十噸以上之漁船數達一百艘以上者。
二、第二類漁港:第一類漁港以外之漁港。
前項所稱本籍漁船,指漁業執照所載作業根據地為該漁港之漁船。
馬祖漁港停哪裡? 馬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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