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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開講友善列印



張貼者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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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3 17: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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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朱秀珍小姐對中華電信蓋大樓的誤會 --閱讀人次 : 4562

個人對朱小姐在網路上不實的放話,在基於對連江縣地方政府的尊重,本來只想以平常心一笑置之,不予理會。另外我在馬祖從不對任何個人言論給與批評,也實在不願對號入座,但是朱小姐已經指名道姓(挑明中華電信),甚至已經誤導了很多不知就裡的大眾(甚至劉家國站長),基於個人是馬祖電信負責人的身份,逼得我不得不要向大家說清楚、講明白,以免造成積非成是的以訛傳訛,讓中華電信背負惡名,那就是我個人的罪孽了。
所以我還是要回應一下連江縣工務局朱課長秀珍小姐對我的誤會,我不想解釋太多,不過首先本人要對朱小姐提出嚴正抗議,不知其是有意或故意的在為文時亂下標題誤導大眾,讓大家誤以為中華電信的大樓要蓋在馬祖福澳的大馬路上,這是非常不道德且刻意污名的不實指控,本人要在此特別聲明,這絕非事實,而是從開始到現在的設計規劃,中華電信的大樓是完全依法按照建築法,以及「連江縣政府建築線指定(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大樓完全蓋在目前圍牆邊集水溝靠山壁以內,絕非福澳的大馬路上。
其次,個人要特別聲明,本人曾離鄉背井在台工作19年後,有機會回到家鄉服務,至今已逾16年了,從來就沒有對任何官員胡亂關說過,也絕不會、也絕沒有資格和權力對任何人施壓。朱小姐如此接二連三的公開明示暗示指責我,說我強力施壓關說,暗喻我逼迫縣長、局長就範,朱小姐實在太抬舉我了,我沒有那份能耐。我始終相信人在做天在看,我更相信馬祖人的是非判斷能力,不會被網路垃圾文章所矇蔽,個人做事一向只求問心無愧,對於馬祖這塊孕育我成長的家鄉,始終有著一份很卑微低賤的使命感,為了維護公司及個人的尊嚴,我只針對以下幾點事實訴諸大眾公評,誰對誰非公道自在人心:

一、電信大樓預定地的使用分區變更,是經過連江縣政府都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送請內政部排入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由連江縣政府公布實施,應該是屬於完全合法的用地。

二、建築線的認定,是依據「連江縣政府建築線指定(示)作業要點規定」,以及建築法第48條規定辦理,絕不是由一人好惡可以隨意認定(中華郵政指現有的道路境界線為建築線,而中華電信卻亂指圍牆邊集水溝為建築線),更不能顛倒是非,拿著連江縣根本尚未訂定的「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的法令擅自擴權(就算訂了現場也構不成既成巷道)。

三、中華電信大樓規劃蓋在福沃目前圍牆邊集水溝靠山壁以內,已經離開道路境界線6公尺以上,現在朱小姐卻硬指圍牆下集水溝叫建築線,強迫要求中華電信從水溝(即現有圍牆)開始再往內退6公尺,那請問大家,中華電信還有地方可以蓋大樓嗎?更誤導大眾說「圖中量測的範圍(圍牆至道路白線約9公尺寬),即將作為中華電信大樓申請的建築基地」。事實上電信大樓最大的牆面線,就是從山邊到圍牆邊,和道路境界線(白線)距離、就依朱小姐所稱的還有9公尺之遠,絕非如朱小姐所刻意誤導大眾所稱「電信大樓要蓋到馬路上」,果若如此,不要說朱小姐反對,我劉某人也不會白癡到這種地步。

我實在不想做這些無謂的回應,因為事實就是真理,真理也許會被一時誤導蒙蔽,但是當對提昇馬祖電信服務重要的電信大樓完工時,所有的誤導謠言都將會不攻自破。最後我還是很誠心的強調,爭取經費在馬祖蓋電信大樓,絕非朱小姐所言的,為了中華電信的利益,而是完全為了配合馬祖未來發展上電信的需求而預為準備。事實上,目前所有電信業者,只有中華電信肯在每年虧損1個億以上新台幣,為馬祖地區提供優質的電信服務(包括全世界絕無僅有的,利用海纜傳送有線電視)。在馬祖蓋電信大樓,受益者絕對是馬祖當地以及到馬祖旅遊的居民。因此我強調的是,如果蓋電信大樓如朱小姐所說的,是為中華電信的利益,不顧公益(何況根本沒有佔用道路妨害公益),為何電信自由化已十多年了,卻不見台灣固網(台哥大)、速博電信(遠傳電信)來馬祖蓋大樓建機房提供電信服務呢?
在此,我還是要順便提醒一下所有閱聽人,當你對所謂的(道路境界線、建築線、建築基地線、建築牆面線)都還沒有弄清楚之前,不要隨便亂按讚(包括對我?#$%&@!?一笑)
劉秋華於馬祖中華電信201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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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秋華
斐徐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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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4 23: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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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很多人都對於建管法令都是外行,看不懂什麼叫基地線,什麼是牆面線,大家關心的是中華電信大樓會不會佔用道路,影響道路,如果不會,那麼我們認為中華電信劉經理的回應,是大家可以接受的.
只是個人認為,朱課長發表文章將近半個月後,中華電信劉經理才回應,會不會太晚了些?因為對於企業的形象而言,越早做說明,對企業的形象越好,畢竟中華電信是大企業,而企業的形象是無價的,不該在批評的文章出現這麼久,才來回應!但無論如何,劉經理發聲了,他的文章理直氣和,說理清楚,對於中華電信還是有很多的加分.希望下次有相同的置疑和批評,回應的動作能夠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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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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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5 00: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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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 對相關規定應該是比一般人更清楚才是
發文前 --任何人
都應該三思 並確認再三才是

不然一時情緒抒發 ,都可能引來不必要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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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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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5 0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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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到通話品質,心裡就一肚子火,中華電信在津沙村卻是信號斷斷續續,訊號微弱到需從新撥用家用電話,怎麼蓋大樓與用戶無關,只希望儘速改善通話品質,否則基地臺設在津沙村突兀的大設施請儘速清除。說也奇怪大家都說本村好像遠傳等通話品質比較好,經村民反應多次不見改善,期盼中華電信公司能儘速改善,別讓我們白繳受氣通話月租費,中華電信原本是我們忠實的服務業,請加油,別讓我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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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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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5 11: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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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四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1.依法行政才有尊嚴,公務員未對法令充分瞭解,經溝通無效,,做出有損民眾權益決定,民眾應該閉嘴接受嗎?

2.都市計畫道路既已由縣府開闢完成,中華電信依縣府公告都市計畫圖之土地分區使用規定,在自己土地範圍內申請建築,何錯之有?

3.縣府未依都市計畫圖施工,致使道路與都市計畫圖偏移,並侵占民地施作圍牆截水溝,縣府難道如同地區土地遭軍方占用民地二十年以上,地就是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的嗎?政府施政錯誤,由民眾承擔後果,適當嗎?

4.目前該部份並非現況道路,且依法縣府並未納入連江縣都市計畫道路,該部份路段既無編有門牌,亦無縣府主管機關會相關現地會勘紀錄之法定程序認定,適當嗎?

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該路段約於民國91年左右施做,顯並未構成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

(4)有關現有巷道,依內政部75.3.19台內營字第378352號函,以為所稱「現有巷道」之範圍宜包括左列情形:
一、依民法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三、建築法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前,依規定指定建築線有案部分之現有巷道,其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者。
現有巷道認定,需有法定程序及認定期限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顯然認定有瑕疵。

(5)同為彼鄰土地之中華郵政,其建築線指定(示)在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何中華電信建築線,須在自己土地範圍內約7~9公尺(如此根本無法蓋房子呀)之圍牆截水溝邊,顯然施政標準不一,因人而異,如何服人。

(6)依建築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又依內政部 66.1.24台內營字第699516號函:『現有道路寬度大於都市計畫道路寬度仍應指定都市計畫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中華電信依法向縣府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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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祥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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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3-04-05 1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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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抱歉!!!津沙村大哥大基地台,因對著村莊內的天線有點問題,信號變弱,已通知行動通信分公司工程師維修,將儘速調料改善,再次對津沙村的用戶說聲對不起,另外如果津沙村民同意,本公司可以在原來舊地點(村公所旁),專為津沙村加裝一台小的3G基地台,如此信號可以更好,請大家放心本公司發射信號,一定都在國際電聯會所規定的要求標準之內..劉秋華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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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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