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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朗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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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2-10-06 17: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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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辦土地總登記的疑難問題,朱瑞忠與陳奕誠的問答 --閱讀人次 : 2710

朱瑞忠 wrote: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雖然於101年9月18日公布設立了「意見信箱」,接受民眾投訴、陳情及建言。但至今這個為鄉親專設的信箱,還無法使用,我知道主任剛上任一個多月,做了不少事,鄉親都看到了,不忍苛責。但希望我們的地政同仁要一起動起來,儘快修復,為主任分憂解勞,不要打電話問問題,轉接了5、6次,還是一問三不知,看不出為民服務的熱誠,該加油啦!
以下是本人對這次重辦土地總登記的一些疑難問題,請回覆一下好嗎?
1問:連江縣政府於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因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不符合土地法規定應至少要公告二個月,也沒有公布地籍圖,後來據說被監察院糾正了,請問這份65年間辦理的土地總登記公文,還有行政效力嗎?是否應該辦理廢止呢?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又在那裡?
2問:按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請問原先已公告的公文,是否要辦理廢止呢?這一條是不是說,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及登記的案件,也計算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內,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土地登記呢?
3問:已取得所有權狀的土地,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地政機關可以再受理其他人申請測量登記嗎?
4問:土地總登記期間,政府機關沒有徵收,或價購的證明文件,可以囑託登記其被占用的土地嗎?
5問:在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機關(包括軍方、縣政府、鄉公所等)未辦徵收、價購強占的土地,該機關已在89年土地總登記期間,囑託登記取得權狀了,可否再重新受理人民申請測量登記討回呢?
6問:在安輔條例增定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的適用。但都未接到地政機關的通知,可以在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再申請測量及登記嗎?
7問:雖然連江縣政府在民政科下設立地政股辦理土地登記始於62年7月31日,但實際完成地籍調查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是在89年,也就是說人民得請求登記之日應該在89年,那為什麼不以89年做基準往前推十年或二十年,作為認定時效完成的依據呢?
8問:假如楊君今年58歲(44年生),66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可為土地登記的保證人,請問他可以擔保62年以前時效完成的案件嗎?若以89年作為時效完成的基準日,他就可以做保證人了,是這樣嗎?
9問:已被登記為公有的土地(含國有、縣有及鄉有),這次不讓人民重新申請土地登記的話,有無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呢?
10問: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已取得地籍圖的登記案件,現在是否可以申請複丈、鑑界呢?
詢問人:朱榮忠 2012-09-25
電話:(03)9352320
電子信箱:powerchu0903@yahoo.com.tw
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陳奕誠 wrote:
Q1-1:連江縣政府於65年辦理土地總登記,因公告期間只有一個月,不符合土地法規定應至少要公告二個月,也沒有公布地籍圖,後來據說被監察院糾正了,請問這份65年間辦理的土地總登記公文,還有行政效力嗎?是否應該辦理廢止呢?
A:從法律優越原則的原理來看,行政行為當然不得與法律相牴觸(但法律優越原則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要有法律之明文依據,只需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這是不可不辨、很重要的基礎法理)。從而,馬祖地區正因為民國65年當時總登記程序的登記期限(土48)於法有違,才有後來的就此部分辦理所謂「補辦土地總登記」。
Q1-2這次重新辦理土地總登記的法源依據又在那裡?
A:依據上除中央的行政釋示外,尚有連江縣的自治規則,辦理的程序是遵循土地法與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榮忠兄很專業、有見地,如對此有疑義,其實可逕向內政部請示、請求該部解釋。
Q2:按連江縣政府辦理馬祖地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之權利,廢棄原已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完成之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程序,並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請問原先已公告的公文,是否要辦理廢止呢?這一條是不是說,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及登記的案件,也計算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可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呢?
A:(1)目前是「以地找人」的方式,納入這6800餘筆範圍內土地,均重新進行土地法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程序。
(2)只要符合視為所有人方案規定(請參考:連江縣地政所白話法令宣導1Q&A),當然就適用之。
Q3:已取得所有權狀的土地,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其他人可以再申請嗎?
A:否!(內政部的函釋參照)
Q4:在戰地政務期間,被政府機關(包括軍方、縣政府、鄉公所等)未辦徵收、價購強占的土地,該機關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可否囑託登記?
A:(1)縣長為馬祖努力爭取的--「視為所有人」方案的立法目的是要給馬祖鄉親的祖遺土地用的,不是要給政府機關用的。
(2)但依據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地政事務所並不得拒絕受理政府機關的申請或囑託登記。
Q5:在安輔條例增定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已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的適用?可以在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期間,再申請測量及登記嗎?
A:(1)依目前中央函釋,在安輔條例87/6/24廢止之前已經申請者,有該條例之適用。
(2)這次重新受理申請土地總登記是「以地找人」的方式,只要是在這6800餘筆未登記範圍內土地,當然就可以在這次的重新受理總登記中申請。
Q6:之前在無主土地公告代管期間申請測量已取得地籍圖的登記案件,現在是否可以申請複丈、鑑界呢?
A:因本題題意尚有未明,建請逕與連江縣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先行討論,釐清問題內容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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