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1/101090_30120.pdf
對方沒有經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私自建造地上物,應屬「未登記違章建築房屋」? 臺灣有這種案子是請求拆屋還地。
民法第767條 所有物返還(侵害除去�侵害防止)請求權
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地是您的,您主張民法第767條,對方應無理由。
(個人意見)
已有 1 位網友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