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熱心指教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1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其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者:
(一)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
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
(二)有嚴禁煙火標示及滅火器。
(三)場所之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
(四)容器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
由網友提供的照片顯示串接使用的瓦斯容器達80公斤以上(20公斤裝4桶)依上述法規規定缺設嚴禁煙火標示牌及滅火器.並要求有防止日光直射設施本分隊將儘速前往查察.若有發現違規事項.將依消防法第42條舉發
另依同法第73條規定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
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該照片顯示該場所備用瓦斯桶為60公斤(20公斤裝3桶).尚未違反法規的80公斤.惟應移置另一安全處所存放.
謝謝遊走四方網友的指教.本分隊爾後會加強本鄉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東引消防分隊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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