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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噪音防治法的規定夜間十點到凌晨六時製造噪音干擾他人生活 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噪音管制法第4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我的建議是每當晚上十時以後,有噪音時,立即報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訴訟。
訴訟當然是舉證的問題,要達到七十二分貝以上,所以不論負,先報警(可用電話),如果警方無力處理,再向縣市政府告發(以書面),以後再看情形(必要時直接錄音,逕行告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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