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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徵詢議員及意見領袖? --閱讀人次 : 4774 報載曹以標議員建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徵詢議員及意見領袖乙節,有違法治。
都市計畫影響土地價值及開發權益甚鉅,其通盤檢討過程不同於一般規劃或工程設計案,在草案形成、公開展覽前均屬密件,其目的在於避免土地炒作及利益團體之運作空間,故明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因此,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無須亦無法事先徵詢議員及意見領袖建議。
通盤檢討期間民眾參與的管道為何?議員與民眾應同等對待。
(一)書面陳情:在公告徵求意見期間至部都委會審議完竣前,提出陳情案予縣府,縣府依法應錄案研析,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二條規定,檢具計畫書、計畫圖、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呈報內政部核定。
(二)列席說明: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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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