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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管處置福正沙灘不顧,存在價值為何? --閱讀人次 : 5373 依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二條規定,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及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均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掌理。復依「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亦屬管理課掌理事項。
如報載「往年福正沙灘、大埔石刻、東犬燈塔等景點在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規劃下,一直以外包的方式委外管理清潔工作,且九十九年清潔發包在去年十二月開標,卻一直受不到廠商青睞,公告三次後最後導致流標」,表示福正沙灘之清潔工作確屬馬管處業務,且已編列預算,豈能以「海灘在國土保育法中並非獨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將福正沙灘清潔工作逕為排除。況且,「國土保育法」迄今並不存在,也不可能規定海灘的管理權責,因「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已清楚明訂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權責。
另「考慮到清除海漂垃圾的龐大工作量,再則各公家機關都須具備責任歸屬問題」,是項業務向為馬管處掌理,且「往年福正沙灘、大埔石刻、東犬燈塔等景點在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規劃下,一直以外包的方式委外管理清潔工作」,如因無力負擔,須縣府共同負擔清潔維護權責,亦應召會研商,釐清權責,豈有以「今年一月二十日再度公告發包並已完成」,任由福正沙灘變樣,推託作為,令人無法茍同。
福正地區為東莒重要景點,福正沙灘更屬重要水域資源,焉能以不存在之法令及權責歸屬為藉口,置福正沙灘於不顧,試問,馬管處莒光服務站之功能何在?縣政府應有的作為亦未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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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1款第1項第5目規定:「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且未劃入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範圍之海灘(岸)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又依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二條規定,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及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均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掌理。所以馬管處只能針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部份進行應盡之職。
馬祖的美,有目共賭,觀光立縣的馬祖,總不能讓遊客看到福正沙灘的海漂垃圾,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規定:縣政府環保局應召會研商,釐清權責,謀定處理原則,馬管處本於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機關理應行政協助,東莒社協也應配合淨灘,讓福正沙灘重拾原貌,看看北竿及東引鄉淨灘活動,呼籲莒光鄉公所配合國清週辦理福正沙灘淨灘活動,也可鼓勵認養福正沙灘。東莒好山好水、山光水色、美麗驚豔、賞鷗賞蝶、拈花惹草、觀星聽濤、健行慢跑,這些樂活生態的旅遊在東莒島非常可行的,讓我們一起為美麗的東莒島奉獻,增進其美麗元素期能真正在福正沙灘戲水挖蛤、聽濤踏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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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德 wrote:
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第3條第1款第1項第5目規定:「未登記土地管理機關且未劃入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範圍之海灘(岸)土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又依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二條規定,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及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均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掌理。所以馬管處只能針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部份進行應盡之職。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之母法為森林法,且第二條: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法源既不適用沙灘常態性清潔規範,自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情事。
「馬管處只能針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部份進行應盡之職」,福正沙灘是東莒重要之遊憩設施,如狹隘定義人為之遊憩景點方為管轄範圍,如此本位主義,觀光產業之發展遠景堪慮,畢竟不可能越過沙灘到水域活動吧。
個人對馬管處是否為權責單位,尚無意見,惟對程序問題與處理態度強烈要求。本議題重點是福正沙灘之清潔維護,風管處應與縣府開會協商,確認權責,而非以不存在之法令及權責歸屬為藉口,置福正沙灘於不顧,影響東莒之觀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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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謝謝網友關心福正海灘清潔事宜,本處回應如下:
1. 水域資源之保育,事涉漁、農、海洋生態規劃、防護區域、利用管理等範圍甚廣,依據目前相關條文,非本處主管業務亦非本處能主導,合先敘明。
2. 網文中之東犬燈塔亦非本處之財產與清潔業務,大浦石刻係三級古蹟,有其主管機關,本處因與縣府連繫會報決定由本處僅代為清潔廁所一項,馬管處基於同為服務莒光鄉民之機關,至今協助中,斷無其他置身事外之心態,其他權責事項,本處互有通報與處理,此2項台端似有誤導網友之虞。
3. 「國土計劃法」與「海岸法」尚在立法中,經建會曾函示,海岸土地之管理,在海岸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應由各土地管理機關善加管理;土地非本處管理之業務,同理,福正沙灘亦非本處管理。
4. 原福正海灘非本處清潔,近年來本處以協助方式辦理,如四鄉五島無任一海灘為本處清潔業務為例,可證明之;本處於縣府連繫會報曾多次討論福正沙灘清潔事宜,由於人力、財務、機具等因素,無法再以如此協助方式辦理,縣府仍要求本處試行辦理發包,惟經3次無廠商投標與流標,於剃除福正海灘清潔項目後,方順利完成發包工作,繼續辦理東莒景點清潔,並維持本處服務鄉親之一貫做法。
5. 管理處係依發展觀光條例而設立,主要目的為發展觀光,組織法所規範之工作事項係規範管理處應辦理觀光設施及據點之環境衛生問題而訂,非廢棄物清理之權責機構,依環境衛生之專業分工及立法意旨而言,環境衛生之維護以當地縣政府、鄉公所及環境保護局在行政體系上、目的事業或主管事項均應有更大的義務負責清理。
6. 本處將基於行政協助之原則,近期內定將與縣府權責機關積極研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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