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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報建管社論看馬祖都市計畫 --閱讀人次 : 4709 今日馬報社論--從長住馬祖理念看地區建管問題,似是而非的論調,再次顯現地區民眾及主管機關對都市計畫的不了解,深切憂心。
社論中提及,"馬祖特殊的環境讓都市計畫不但無法達到預期成效,反而成為許多政策推行上的絆腳石"、"唯有設法加入「因地制宜」的條款及辦法才能符合地方實際需求",馬祖都市計畫最大問題在於對都市計畫之誤解與不了解,致使違章建築、違規使用、商業登記無法控管等問題產生,放任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實。馬祖都市計畫受都市計畫法之規範,但請留意,馬祖是福建省,不是台灣省,無須受限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範,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修訂是最大關鍵。但目前正在辦理的南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居然對馬祖都市計畫現況及分區管制要點全然不了解,且未予修訂,不僅突顯顧問公司不用心,甚且再一次將馬祖都市計畫推向無可挽救地步。
其次,馬報提及” 適合馬祖環境的建管法案並落實執行,另一方面也要思考將現行閩東建築風貌補助擴大實施”,一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法放寬,建管勢必無法落實,且將補助擴大實施的作法,無疑以公部門之力助長違建事實,補助豈能成為常態式作為。
要解決建管問題,可依都市計畫法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制定適合馬祖發展現況之規定,方是治本之道。故南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有極大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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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不好意思,對於馬祖的都市計畫並不熟悉,也不曉得馬祖的四鄉五島是否都有實施都市計畫
因為馬祖真的是蠻小的地方(相對於臺灣其他地區),若要實施都市計畫的話,應該也是在各島的首要聚落實施市街計畫的規劃,如此一來,就要看看該如何指認馬祖的都市計畫地區,不然要如何去管理或管制發展?
第二個問題是想討論,目前的都市計畫基本上多半是由土地分區使用的管理以及計畫道路的劃設。這兩樣事情放在目前的馬祖裡頭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前者的土地使用分區或許還有以開放使用分組的空間解套(相對於臺灣省的規則),所以某些實際建築使用上的管理還可以執行,然而對於建築管理的部分可能會有些地域別與構造別的明顯差異,而這種差異有可能會對地方特色的民居建築,在未來想申請合法建築許可時,面臨相當大的阻礙。而這份合法建築的文件是未來申請新建或修建改建執照的基本文件,這部分也還需要多多討論呢。(小弟並不太奢望福建省建築師公會能有啥積極的回應與輔助,主要在於目前福建省公會仍以金門(閩南地區)為主,且目前的地域建築討論也集中在閩南地區)
後者計畫道路的劃設,小弟認為若拿捏失據的話,更會是強化歷史聚落的破壞力,因為若以一般都市地區的觀點來劃設馬祖的計畫道路的話,可以非常容易地把原本因應地形發展的市集聚落改造成車來車往的棋盤區塊。尤其在台灣的經驗,有時也讓人沮喪,因為街道淪為汽車專用道,也會使街廓因為汽車道的不足而隨之調整,街廓的調整也意味著會有拆毀遷離,可是拆毀遷離的東西呢,是不是我們目前所珍視的地方特色?如果是,那就得小心想想該不該這樣做,若不是,那為何推了這麼多年還是窒礙難行?
第三個可以討論的地方就是建築管理的問題,在扭曲現實的都市計畫藍圖上,從尚未開闢計畫道路的街廓中的如何去指定建築線,我想不單單只有建築管理層面的問題,而是對於聚落特色的時代性是否有所衝擊的挑戰。這個問題放在台灣也許不會被覺得是個太麻煩的問題,因為只要公所要到錢,推土機一來就把路清寬,但在馬祖這裡可不同了,因為即使是已公告的都市計畫仍被高度質疑其可行性的同時,意味著公部門也不必要去背負這違抗現實的行政包袱。但目前看來,地方應該還是以非都市計畫地區居多,也該想的是如何去調整這些非都市計畫地區的聚落管理機制的問題。
當然,小弟並非反對都市計畫,而我也希望地方要有地方的空間發展管理的機制,只是希望都市計畫的擬定與執行必須要能與地方特色有所對話,不然只是淪為空轉的紙本計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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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連江縣誌,有一段話是當時連江縣引以為傲的事:「馬祖地區總算有一件事比金門及早實現了,那就是都市計畫之實施」,現在看起來似乎是最大的諷刺了。
馬祖全鄉均為都市計畫(特定區計畫)範圍,包括無人島礁,是連江縣政府主動爭取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劃設的,而都市計畫法並無廢止都市計畫之規定。
雖然都市計畫是ㄧ種管制計畫,但並不代表非都市土地就不受管制,惟馬祖地區均屬都市計畫,故非都市土地管理機制本文暫不予探究。
我一再呼籲南竿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正進入審查程序,北竿都市計畫亦委託同ㄧ家顧問公司進行通盤檢討作業,無非是希望透過民眾的關心,促成目前放任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違規使用現象得以改善的空間,確保民眾權益。
都市計畫是土地管理的基礎,如果現行都市計畫建蔽率不予放寬,建築管理只得向違章建築豎立白旗,因為,民眾認為違章建築比比皆是,公權力無法拆除,那又何必花錢、花程序、損失建蔽率申請建照呢?此乃馬祖地區違建問題無法解決主因。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目的正是要解決對地區發展不合理的規範,諸如土地使用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均可透過變更予以合理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更應有大幅度之變更,尤其是建蔽率之放寬等。
千萬不要有法卻放任違法,那比無法可循更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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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