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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對都市計畫之誤解,令人憂心 --閱讀人次 : 7078 報載議員於縣政總質詢時質疑都市計畫法到底適不適合馬祖?並以鄉親的陳情案指出,明明是在村莊內,其地目有一半是住宅地,另一半卻是保護區,簡直莫名其妙,認為此法是惡法,嚴重影響地方發展,質詢要如何為馬祖解套?縣長表示,任內也確實為都計法所困擾,不僅規定無法因地制宜,而且兩、三年才檢討一次,但礙於此為中央法令,若要爭取暫停適用,涉及的相關法令非常多,所以需要長期的爭取,縣府也願意努力。
都市計畫發佈實施以來,對馬祖地區的土地及建築管理確實產生很大的困擾,亦是地區形成長期、普遍性違建,土地違規使用、間接造成商業登記(補習班、旅館、一般商業使用等)無法落實的主因。且都市計畫一旦發布實施,除可依透過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以通盤檢討方式做必要之變更及同法第27條個案變更外,並無廢止都市計畫之規定。縣長既知目前地區都市計畫普遍存在問題,且有無法因地制宜,而且兩、三年才檢討一次的感慨,更應知道南竿及北竿地區刻正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積極督促顧問公司以專業通盤檢討地區都市計畫之事宜性,並請民眾於公展期間依法提出陳情案,方為解決之道。但切忌將都市計畫變更作為酬庸或示好工具,尊重專業是必要的作為。
議員對都市計畫不熟悉所導致的誤解與不當連結的錯誤推論,尚有可原,充其量只能說是問政缺失,但身兼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執政首長對都市計畫「無法暫停適用」的不瞭解,且「願意努力長期爭取」,讓人不禁對地區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深感隱憂。
都市計畫無法落實原因是擬訂內容非依地區特性擬定,致發佈實施後不符合地方發展需求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無法落實所導致的違章建築問題,更使連江縣政府長期陷入空有法令卻無法執行、放任違法事實存在及繼續發展的窘境,無疑是縣府帶頭違法的最大諷刺。
都市計畫絕非惡法,善用都市計畫法變更程序及透過刻正進行的通檢程序予以改善,方是應有的行政作為,浪費資源於暫停適用的努力,無疑是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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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都市計畫法(91.12.01修正)請參考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前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之辦理機關、作業方法及檢討基準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上連江縣政府及連江縣議會網站查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遍查不到,連江縣政府可能援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因為由網站查到:
▲連江縣政府可否援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實施馬祖地區都市計畫疑義
內政部78.11.15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三四六號答覆
關於連江縣政府援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實施馬祖地區都市計畫乙案,在不違背都市計畫法之原則下,可由該縣政府衡酌該地區現在與未來之發展情況,在行政職權範圍內酌情參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不曉得連江縣施行細則到底是?若了可否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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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鄉人
公共部門藉土地利用計畫之制定,對土地實施規劃管制,就法律面而言以增進公共福利為目的。議員不明究理,錯誤認知,實有待提昇問政素質!
不問政府如何計畫性的成長管理,逐步引導土地開發之區位與方向?
不問政府如何加強現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開闢?
不問政府如何落實計畫管制對違者加強取締?
不問政府如何將計畫內容引進誘導策略?
(以上種種做法,都是實現土地利用計畫所採取的策略)
政府施政非立竿見影,主政者應為其政策護航!
1. -都市計畫為土地利用計畫-
連江縣依都市發展種類採『風景特定區計畫』方式為之(為保持優美風景而劃定之特定區計畫,立意良善),馬祖自戰地政務時期結束,更應全面回歸法制面,彌補長期之失序狀態,政府與民間齊力共構一個法治社會。
2.-土地利用計畫與上位計畫結合係應把握之基本原則-
連江縣綜合發展計畫係目標性、指導性之長期計畫,涵蓋土地資源之保育與開發一環,若未能與上位計畫結合,且未能以計畫分工的觀點作有秩序的開發利用,則整體土地利用計畫將失去完整性。
3.-土地不當開發利用將影響生態環境的問題-
自然景觀與文化財產均為馬祖之重要資源,若予破壞將極難恢復,劃定「環境敏感」地區的範圍,對任何開發活動給予嚴格之限制,以保護歷史文化與生態環境資源,避免『不當開發』或『蛙躍發展』之破壞。
4.-體認土地開發活動及人口成長與經濟發展必然之現象-
藉由土地利用計畫,在兼顧都市景觀與發展型態下,避免開發需求造成不公平現象,應體認都市成長所產生之外部性或公共財的問題,無法透過市場力量加以解決,此即政府機器干預市場,所影響的都市發展型態與土地資源使用情形。
5.-輔助通盤檢討規劃作業和落實計畫管制-
土地利用計畫必與自然社會條件相配合,計畫內容、計畫目標與時俱進,故都市計畫法內明定通盤檢討的機制。
6.執行現況分析:
對於民眾往往不經申請便自行建築使用,由於離島地區地小人少,民眾積非成是的觀念,我們不諱言,公部門執法困難可想而知!
其次,因馬祖聚落地形現況相近,部分被規劃為住宅區,部分又被規劃為保護區引起民眾的反彈,由於計畫圖上之等高線與現況地形顯然有相當的誤差,因此可能造成規劃判斷之錯誤,而此等問題繫於〝技術層面〞(並非法令不當)可以『地形圖重測』等方式予以檢討改進。
當地民眾習慣開發自有土地,對於土地之使用,通常習慣於利用自有的土地,在馬祖要在自由市場上買賣土地相當不易,因此造成許多開發案均發生在不合分區使用的狀況,由於民眾普遍存此心態,一方面成為阻礙地方發展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成為造成違建的發生,此一現象應會持續一段時間,現階段應重視此一現象存在的事實。
本人語重心長引述「經濟學理論與實際(張清溪合者)」一書結語:
在經濟學的理論中,透過市場機能可以達到經濟效率,但是基於以下理由政府仍宜介入:
1.市場機能充分發揮的結果,「不等於」完全競爭,它可能形成「自然獨占」。
2.競爭市場也「不等於」經濟效率,有外部性或公共財的問題時(比如,有錢人在車站前蓋工廠【造成外部不經濟】、沒有地主願意把昂貴的土地留設開放空間讓行人免費行走【不提供公共財】),若市場自由運行也不能達到經濟效率,於是自由市場造成政府進場干預。
3.經濟效率並非人類生活的唯一目的,其他如公平、穩定等,是不是值得犧牲一點效率來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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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可上「全國法規資料庫」、相關函釋可上「營建署全 球資訊網站」查詢。
2.施行細則訂定之法源依據係都市計畫法第85條,目前福建省並未訂定施行細則,故依內政部函釋可爰引台灣省施行細則。惟個人認為該細則並不適用馬祖地區,最佳方式為於都市計畫個別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無須受限於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如建蔽率、容積率等均可建議放寬,較適合地區發展特性(此乃我積極建議應利用通盤檢討之際大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主因)。
3.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相關法規談「軍方彈藥庫遠離住宅區」方法?
(1)連江縣行政轄區均已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2)個人判斷,軍方彈藥庫應屬機關用地或國防用地,應無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問題,個人認為此一問題與都市計畫變更無涉,雙方各有法源依據之主張(縣府-都計法41條、軍方-第27條),透過縣府與軍方之機關協商機制遠較都市計畫變更有效。
4.依建築法規觀點談「軍方建築物及彈藥庫建造結構與縣府主管建築機關權責」之關係?
(1)請參閱內政部91.2.18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號函釋。
(2)如經依建築法第98條經核定為特種建築物及屬第99條規定,其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規定之建築物,得免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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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敬答覆愛鄉人有關都市計畫施行細則的問題:
行政院有關單位意見:
1.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另查都市計畫法第85條:「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之規定,係分別就該法不同之施行區域而訂定適合當地情形之施行細則,內政部所訂定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係以台灣省各縣、市為其施行區域,並不及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而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均已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之規定,各自訂定以臺北市及高雄市為其施行區域之「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在案。
2.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如實施都市計畫,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據洽內政部營建署稱,目前該部並未針對上開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情形另訂施行細則,而係於各別都市計畫書中明定該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或另訂管理要點,或明定準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據而實施。實務執行上雖不致發生窒礙,惟為符法制,仍建議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增訂第41條之1「本細則於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準用之。」之規定,至準用範圍,由內政部從業務上衡定。
為配合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當前實施都市計畫之實際需要,內政部於93年4月16日召開「研商行政院交議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準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相關事宜會議」。
目前本縣以各鄉風景特定區之圖管要點為執行依據。敬請來電或洽本局詳答。0836-25397-54 承辦員 林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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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實施風景特定區簡要說明:
本縣要發展觀光,對土地使用就應有所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有區域計劃、都市計劃與非都市計劃,本縣在民國79.12.01選擇部份地區發布實施都市計劃,復於民國85.04.15依據都市計劃法第九條,擴大至全面發布實施各鄉風景特定區計劃。
據查營建署已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尚無可廢止或縮小的規定,且非都市計劃區也一樣有法規管理,並非排除都市計劃後就可以不管。(解釋函如下: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可否縮小計畫範圍?內政部79.11.21台內營字第八七二六四六號函,查都市計畫係考量當地都市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要件及程序所制定,其發布實施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且該法亦無「撤銷」之規定自不得任意撤銷,以免影響人民權益及破壞都市整體發展。而縮小計畫範圍實質上即為撤銷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自亦為法所不許。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可否准予撤銷?內政部79.5.2台內營字第八○四三八一號函:按都市計畫係考量當地都市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依都市計畫法第二章所定之要件及嚴謹程序,並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發布實施;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且該法並無有關都市計畫撤銷之規定,自不得任意撤銷,以免影響人民權益及破壞都市環境品質。)
依都市計劃法第二十六條,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實施通盤檢討一次,本縣93年度始辦理南竿地區通檢,目前將進行至公展程序,94年辦理北竿地區通檢,目前正進行請各需地機關提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資料程序,相關過程也均依法於馬祖日報公告,現有民眾申請重大開發個案變更者,亦在進行相關程序當中。
為落實法規執行,以建立美好家園,鑑於本縣土地尚在辦理登記期間,故擬訂建築管理簡化自治條例,俾有效推動建築管理工作,另有關違建管理自治條例於縣議會通過後,亦已陳報營建署核定當中。
朱秀珍小姐及本府所聘委員等均常提供都計相關意見,本府均參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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