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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戰地政務評鑑與終止 --閱讀人次 : 4746 馬祖政務委員會每年遵奉國防部頒「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施政綱要」,針對轄區實際狀況及需要,擬定施政計畫,以為年度施政之準據。本計畫包含:計畫「項」與「目」、實施要點、預定進度、完成期限、預計預算數及承辦單位(如秘書組、政務組民政股或文教股等),力求貫徹,以求實效。惟凡百施設,均需財力,本區收入所得無幾,且民生多賴救濟,或上級設法補助,或農復會等機構支援,其計畫、執行、考核更是戰地政務時期重要的工作。
一、評鑑作業
戰地政務督導機構為「國防部戰地政務處」。在實驗階段,年年有視導工作,重視基層「訪談」,作為實驗過程中的檢討項目。
馬祖政委會和縣政府或相關機構得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成效檢討報告,內容項目多,其中,就執行過的專案項目與成效及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困境,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對新年度業務方向,行政策劃等提出相關建言。
初始,每年度督導均由戰地政務工作隊,以視察民意為之。60年度後更改為「戰地政務評鑑」,由國防部戰地政務評鑑小組前來本縣,聽取縣政簡報,施政工作檢討,業務說明,簿冊調閱。涵蓋了基層建設、農村、教育、營造、電力、衛生及人力等建設。評鑑小組基層訪談,巡視各離島,察看建設成果,召集各鄉主管開會做簡報。深入民間訪視,接受建言,最後作總結檢討與報告。上級常對行政組織、法規研修、建檔資料、財稅稽徵、民防業務及災害防治等提供應興應革建言,並表揚工作績優的人員。
二、民情反應
本縣與台澎有迥然不同的政治體制與生活樣態。
(一)、縣長官派且無議會,戰地政務期間,人民活動更受到很多約束。
(二)、部隊與民爭利,如:養豬、種菜、製作麵包、福利社等福利生產。
(三)、「專賣」與「物資管運」:民眾期盼開放烟酒糧食經銷、開放部分物資供民商經營、改善醫院設備、提升瓦斯供銷品質。但民眾攜帶物品進口卻又被依「走私」論處。
(四)、公務員值勤未依法發給值班費,但公務人員卻要上「莒光日」教學課程。
(五)、請求補償:尼姑山牧場、塘岐靶場徵用民地等,居民請求補償。
(六)、急難時允許民眾搭乘貨輪漁船;亮島漁區開放捕撈,開放漁船夜間作業。
(七)、基隆出港聯檢作業繁瑣,出入境物品檢查得核對發票,訊息傳遞受限制,糧食經銷還得由村幹事兼售。
還有村落彈藥庫外移、自衛隊夜間值勤衛哨、軍事設施開放以利觀光事業等等,在在反應民情。
直到60年代後,民間呼籲終止實驗,經長期軍事戒嚴、宵禁、燈火管制、出境管制、甚至民眾犯法視同軍人軍法審判、老人就醫、民眾就業、子女升學,加以台灣正處經濟起飛階段,台灣購屋熱潮掀起,人口外流嚴重。
64年4月,蔣介石總統崩殂,防區戰備升級,監控管制滴水不漏。同年9月,訂頒「金馬地區役男乙種國民兵及後備軍人出境管制規定」。
67年8月,再頒「馬祖地區乙種國民兵及後備軍人臨時召集實施規定」。
67年12月16日,美國與中共建交,25日中共發表「告台灣同胞書」,宣佈結束台海對峙,停止對金馬砲擊,並提出和平統一和兩岸三通的意願,而本區乃以中共「統戰」之名,繼續軍管。
民國76年7月15日,政府宣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臨時條款,但本縣仍再度戒嚴,政院所持理由,係以「海峽兩岸對峙情勢仍未改變,隨時有發生攻防戰之可能,有必要繼續實施戒嚴」。其作為激發民怨,加上民眾開放赴台後,感受此間的民主、自由、繁榮,益發感受軍管下「次等國民」的地位。於是,爭自由、爭平等、廢除軍管、爭取民權呼聲四起,人民四處請願,期盼還政於民。
民國76年月8月21日,「金馬團結自救會」及「金馬愛鄉聯盟」,由陳振堅、翁明志、王長明等人,赴新店市福建省政府請願,請求金馬解嚴、開放觀光。此後陳、翁、王等三人便被軍方列管為黑名單,不得返回金、馬。
同年9月18日,馬祖鄉親林清壽、林金順、劉家國發起請願,要求終止戰地政務,以身分證替代入出境證等訴求。
民國77年1月12日,陳瑄健、李秀華、劉家國發起的聯合請願書,被國防部沒收。
民國78年3月7日,旅台鄉親曹原彰等赴立法院請願,遭金馬立委黃武仁拒絕。8月8日,金馬鄉親於立法院側台大校友館,舉行「金馬問題面面觀」座談會。8月23日,鄉親曹原彰、劉家國等號召金馬民眾200多人,正式舉行「823金馬大遊行」。規劃行動組、文宣組、財務組,主題以「愛鄉、愛國、爭自由、爭民主」、「還我金馬縣政」。當日散發文宣、傳單,包括當期「馬祖之光」和「金馬之愛」。呼籲中央政府廢止戰地政務的「實驗」,保障人民權益。10月24日,金門籍翁明志、董振良等於中正紀念堂舉辦「金馬禁忌特展」,內容含籃球、收音機、照像機等軍管下的管制品。
民國79年3月18日,地方旅台鄉親曹原彰與縣諮詢代表劉家國、林日福、陳貴忠、陳寶官等人赴立法院請願,要求終止戰地政務,反對繼續戒嚴。
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長達36年的戰地政務,實施地方自治,恢復正常憲政運作。
三、業務移交
隨著戰地政務終止,解除國防部總政戰部戰地政務處督導政務之職責,其相關案卷簿冊,由戰地政務處整理,交福建省政府接管,本縣改隸福建省政府管轄。
依照國防部規定,「連江縣自衛總隊」裁撤,其機構業務簿冊、財產,依規定建冊,由連江縣政府接收,地區各自衛部隊及機關團隊進行武器裝備報繳。含槍枝、子彈、防毒面具、各類裝備等,造清冊繳還馬祖防衛部、東引指揮部。由馬祖防衛部接受「馬祖日報社」裁撤,其機構、營運事項、業務簿冊、財產移交縣府。另設報社銜接經營,文職人員由縣府安置,支援兵工予以歸建;「馬祖政委會物資供應處」、「東引物資供應處」裁撤,業務簿冊及財產移交縣府接管;「馬祖政委會馬祖酒廠」、 「東引酒廠」裁撤,業務簿冊、財產、營運事項,建冊由縣府接管。「馬祖政委會公共汽車管理處」解散,其業務財產比照建冊,移交連江縣政府成立公車處,銜接經營,人員納編,支援工兵歸建。
財產移交原則包括土地、房舍、廠庫、車輛、機具、營具、業務設施、生產設備及庫儲原料、成品、現金、圖鑑等。縣府研擬因應方案:
(一)、組織調整:自衛隊改為兵役科、會屬單位的酒廠、報社、公車處改隸縣府。物資處裁撤業務併入酒廠,諮代會改為臨時縣議會。
(二)、人員方面:政委會所屬機關原有軍職人員歸建安置,兼任發布免兼,文職員工移由縣政府檢討安置。
(三)、法令研修:各項法令規章,除各組織章程外,涉及省府者由福建省政府頒布,廢止法規及其他完成修正新訂後,由本縣政府頒布繼續銜接適用。
(四)、財稅稽徵:本縣除開徵房屋稅、牌照稅、營業稅三種稅制,有關國稅、省稅、縣稅之開徵範圍及項目,彙報財政單位完成規劃後開徵。
(五)、保防安檢:各港口安檢工作,將原軍警聯合檢查方式,協商警政署調整警力配置,重新研訂聯檢相關法令。
(六)、徵兵制度:由內政部役政司研擬因應方案。
(七)、軍方支援:國防部於81年1月11日令頒「馬祖地區終止戰地政務國軍支援地方工作實施規定」,本愛民助民原則,在不影響戰備原則下,盡全力予以配合支援。
戰地政務終止,即「地方自治」的開始,軍民分治,是體制的改變,而軍民關係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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