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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民防隊沿革和編制任務 --閱讀人次 : 8108 馬祖民防隊悠悠四十載,沉澱也塵封了。但這段歷史畢竟曾活生生走過,在馬祖時間的長河裡,雖然只是滄海一粟,對當年參與者,一定有很多辛酸和甜蜜的回憶,但盼讀者有所共嗚,能提供當年集訓點滴或圖照分享,將更讓人懷思。
民防組織由來已久,宋有「鄉兵」、明「鄉壯」、清「鄉勇」,民初有水警隊、保衛團、自衛隊等組織,在戰爭未進入空戰時期,民防只是單純對付盜匪侵犯家園的一種自衛自救組織。
馬祖向為漁民網罟生計之所,民國肇建,國勢未靖,海島海域,盜匪群起,生命財產無保障,民初雖有海軍陸戰隊和駐島保安水警留駐協守,然多同虛設。民國23年,南北竿及西洋諸島(含東引)成立「竿西聯保辦事處」,東西莒成立「東沙聯保辦事處」,始編保甲,遂有自衛隊和保安隊的興起,抗日戰爭爆發,縣境淪於日寇扶植的偽軍盤據。民國34年,抗日勝利,直到南竿先遣軍離境後,福建「海上保安縱隊」進駐北竿、西莒,職司恢復地方秩序,維持社會治安。
民國38年,國軍轉戍,部署軍備,採行「民生與國防合一,建設與戰備並重」之政策,建立組織化和軍事化的戰鬥體,成立「民防指揮部」,並經數次更迭到自衛總隊。民間自衛也是全民防衛,成為戰地自衛戰鬥中動員的核心。
馬祖由島嶼形成,海島作戰無前後方之分,民防或自衛隊組訓,負輔助軍勤、警戒村落、鞏固核心陣地與填補第一線之責。所以,民防與軍事猶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在當年發揮軍民統合戰力,也是民眾自救自保的有效措施,戰地政務終止,民防運作也功成身退。
一、組織沿革
民國39年12月,馬祖行政公署成立後,時縣境設八區(含蓋西洋、四礵、浮鷹、台山諸區),為適應時勢,並依據中央政府有關法令,「組織民眾反共自衛總隊」,各區公所設大隊,由區長兼大隊長,各行政村為中隊,由村長兼中隊長,以配合軍事需要區分任務。自民國40年2月19日開始訓練至7月13日止,先後完成3期教育,每期訓練期滿,舉行校閱,考核訓練成效。
民國42年8月,馬祖行政公署撤消後,恢復設置連江、長樂兩縣,省府在此設立「閩東北行署」,而東湧於次年也獨立成立羅源縣。此時成立「民防指揮部」轄連江(南、北竿)、長樂(東、西莒)、羅源(東、西引)三縣各「民防總隊部」,由縣長兼指揮官,縣守備指揮部參謀長任副指揮官,指揮部下設各鄉(鎮)民防大隊,由軍事科長與鄉(鎮)長分任大隊長、副大隊長,總隊部內設二組,均由縣府人員兼任之,在軍政一元的領導下,一面備戰,一面建設,並透過民眾組織方式,不妨礙民眾原有職業生活原則下,利用各種集會及識字教育時間施訓,達成人人戰鬥,村村聯防的目的(註:時莒光鄉為長樂縣,轄區內有青蕃村,下轄青東里、青西里)。
民國45年7月,馬祖實施「實驗戰地政務」,長樂、羅源兩縣歸併連江縣「暫管」。11月1日,將前「民防指揮部」改為「連江縣民防總指揮部」,直接指揮南竿、北竿、東犬、西犬(今東、西莒)、東引五個鄉大隊。鄉設民防大隊,村設中隊,縣長兼總隊長,軍事科長兼副總隊長,鄉長兼大隊長,村長兼中隊長。全縣民防總隊計轄5大隊,24中隊,5個船舶隊預備隊,中隊為基層單位,下設軍勤(搶修、運補、擔架)、婦女(宣慰、救護)、兒童(傳令、哨探)各任務隊。平時擔任軍勤,支援地方生產建設,戰時分任軍品運輸,交通維護,搶修救護等勤務。
民國46年11月5日,國防部(46)昂是字第3412號,又頒行了金馬地區民防總隊編組辦法。
民國48年6月22日,連江縣民防總隊改組,總隊長由高廋影縣長兼任,副總隊長由主任秘書沈尚然兼任,秘書丁賢寅、軍事科長趙醒華、警察所長張金德等兼任民防要職。
民國55年9月,為統一全國民防機構名稱,奉令比照台灣省各縣市,又改為「民防指揮部」。仍由縣長兼指揮官,軍事科長兼參謀主任(59年為孫盛昌),幕僚單位有組訓、防諜、人事、運輸各科業務及政訓室等。
民國57年,依照 總統蔣中正所提示的全民聯合作戰思想,建立「戰鬥村」。全縣建立23個戰鬥村,隱然形成一個堅強的點,由點連線到面,成為鞏固戰爭面的部署。
民國58年,南竿、北竿、白犬(時東、西犬,已合併為白犬鄉)、東引23個中隊訓練、講習,成效良好。
民國60年11月,奉國防部令再度改為「民防總隊」。設專任總隊長,副總隊長由警察局長兼任,下轄訓練、戰情、政訓、政情各行政業務組。
民國61年9月,民防總隊將地區各級學校以現有學生編成「幼獅大隊」。大隊長由縣府文教科長兼任,每一國中(含高中)編成一個中隊,任務為消防、救護、自衛、指導老弱婦孺疏散。
民國62年,台省各縣市民防機構裁併後,本縣始於同年6月17日奉令更名「連江縣民眾自衛總隊」。
民國64年4月,自衛總隊增設秘書為幕僚長。
民國67年1月,奉行政院核定連江縣民眾自衛總隊,增設副總隊長2人,專、兼各1。行政業務增加會計、人事員各1,並訂頒「自衛總隊工作手冊」及「征戰工作要點」。
民國75年1月,為貫徹地區精簡政策,重新改組,除總隊長、秘書主任外,精簡為戰情、役勤、會計、人事等行政項目。
民國81年11月7日,終止戰地政務,民防自衛總隊一併裁撤,悠悠40載,優異表現,為地方留下光榮史頁。之後,實施國民兵役,開始徵兵。
歷任總隊長:姚衍(馬祖行政公署時期)、陳拱北(閩東北行署時期-長樂縣邱德齡、羅源縣陳逸民)、俞棫人(第一督察專員公署時期)、何德用(代)、王緒(44.07~47.10)、夏諭(代47.11.11~48.06.21)、高瘦影(48.06.22接任,副總隊長由主任秘書沈尚然兼任)、陳正福(50.10.01~54.05.31)、盧祖謙(54.06.01~59.01.11)、何良壂(59.01.12~61.08)、唐政亭(61年9月到職)、陳明清(代)、朱壽鴻(68.12.04~71.05.12)、李海珠(71.07.10~)、林柏仁(代)。
最早時期的婦女隊,連衣服都是自備
約在民國66、67年莒光婦女隊集訓(照片由曹芳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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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民防隊(二)編制和任務
第一節 民防隊編組
本縣民眾自衛組織,以全民作戰為構想;以保家、保鄉為號召;以其機動為骨幹;以戰鬥村為基礎。而建立的民眾自衛體系,是一支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為健全民防,充分運用民力,並動員民間一切潛能,支援軍事作戰,達到全面動員、人人戰鬥,確保馬祖,爭取勝利為要旨。
一、縣級組織方面:
(一)、縣設民防總隊,總隊長由縣長兼任,副總隊長由縣軍事科長兼任,組訓軍勤2幹事專任或兼任。鄉設民防大隊,大隊長由各鄉長兼任,村設民防中隊,中隊長由各村村長兼任,編列之文書、傳令等由各鄉級派員兼充之。中隊以下為分隊。民防總隊為民防最高指揮決策機構,對所屬各民防大(中)隊得正式行文並發佈命令。民防總隊對各級民防幹部,有人事任免、考核、獎懲之權。鄉村公所對民防大(中)隊之一切設施,須予以協力,並保持密切連繫,鄉長對其負有督導之權責。
(二)、總隊部設總隊長、副總隊長、總隊附、組訓幹事、軍情幹事、文書、傳令等。大隊部設大隊長、副大隊長、組訓幹事、文書、傳令等。中隊部設中隊長、副中隊長、文書、傳令等。分隊各設正、副隊長。
民國65年,南竿民防自衛隊訓練,接受頒獎。
二、鄉級組織方面:
(一)、編組以原鄉(村)名稱計成立5個大隊,24個中隊如下:(以民國46年編組)
1、南竿民防大隊-轄復興、介壽、梅石(後改清水)、津沙、仁愛、馬祖、福澳、珠螺、四維等9個中隊。
2、北竿民防大隊-轄塘岐、白沙、坂里、大坵、芹壁、后澳、橋仔等7個中隊。
3、西莒(西犬)民防大隊-轄青東、青西(上二中隊後改青蕃或青帆)、田澳、西坵等4個中隊。
4、東莒(東犬)民防大隊-轄福正、大坪等2個中隊。
5、東引民防大隊-轄樂華、中柳等2個中隊。
(二)、民防中隊為基層實力單位,區分軍勤、婦女、兒童三隊,軍勤隊下設搶修、運輸、擔架三個分隊;婦女隊下設宣慰、救護二個分隊;兒童隊下設傳令、哨探二個分隊。
(三)、分隊之編成以12人為標準(含分隊長、副分隊長),唯編列數量不加限制,得視地區人員之多寡而自行編定之。
(四)、現職之各級公教人員,以鄉為單位,編成民防預備隊(後改為機關自衛隊),直屬於大隊。
(五)、船舶以每鄉編一船舶隊,以村為單位編為分隊,其船隻、漁具、漁民等互為配合,並編列船號。
三、村級組織方面:
(一)、凡年齡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男子編入軍勤隊,16歲以上35歲以下女子編入婦女隊,10歲以上17歲以下男童及10歲以上15歲以下之女童編入兒童隊。
(二)、凡體弱殘疾及子女多之婦女皆不予編入。
第二節 自衛總隊編組
民防總隊名稱屢易,組織亦隨更迭,時有增刪,編組不一。民國62年改稱自衛總隊後,其編制略作修訂調整。
一、編制:
自衛總隊置總隊長1人,由縣長兼任,副總隊長2人,原分由軍事科長及警察局長兼任,至軍事科裁併為止。自衛總隊下設第一、第二組,各置組長1人、組員2人及輔導室置幹事1人,下轄4個鄉大隊,22個村中隊及由各機關學校民間團體編成之自衛區隊,以達全民動員,全民戰鬥之要求。
各組室主掌事項如下:
第一組:掌理作戰訓練、通信、動員、情報工作。
第二組:掌理武器裝備、補給、役政、文書、出納及綜合業務。
輔導室:掌理政治教育、文宣、監察、保防、心戰及漁民管制等事項。
各鄉自衛大隊長由鄉長兼任,副大隊長2人,分由副鄉長與警察分駐所長(駐鄉警官)兼任,中隊以下幹部由各村中隊遴選優秀隊員充任,各大隊輔導長由各鄉民眾服務站主任兼任,各中隊輔導長由退役軍官或優秀隊員充任。
二、組織:
本縣自衛隊之組織,凡男子18至45歲,女子16至35歲無育子女之婦女,皆納入組織,並就年齡大小編入不同區隊:
機動區隊:以年滿18歲至35歲男性隊員及乙種國民兵組成。
守備區隊:以年滿36歲至未滿45歲男性隊員編成。
婦女區隊:以年滿16歲至35歲無子女負累之女性隊員編成。
軍勤區隊:以年滿45歲至未滿55歲退役男性隊員編成。
少年區隊:以在村年滿11足歲至16歲青少年男女編成。
幼獅區隊:以在校年滿11歲(五年級以上)學生編成。
互助隊:以年滿55歲以上體弱男女隊員編成。
船舶隊:以船之漁民編成一小組,2至4船編為一小隊,2至4小隊編成一中隊,全鄉為一大隊,全縣共編4個大隊,屬總隊督導指揮。
機關自衛區隊:依上述編組外,地區非軍事性之各機關、學校、廠場、社團等員工,不拘年齡,一律編成機關自衛區隊。
民國61年,民防自衛隊婦女隊在南竿梅石村受訓。
表22:連江縣民防總隊指揮系統表(民國46年)
表23:連江縣民防組織系統表
第三節 民防(或自衛隊)任務
民防隊或自衛隊名稱儘管時有更迭,但組訓大同小異,依據當時組成的時空背景,賦予各項任務,平時多擔任村落哨戒、海域監視、防諜肅奸等,戰時肩負村落防禦、反空降、蒐集情報、軍事支援、村落老弱照顧等。為了發揮民力,支援軍事戰鬥,本縣民防或自衛總隊,經常利用農漁閒暇,對各民防任務隊施予戰鬥技能訓練,並配以制服、武器、參加軍訓,爭取軍事作戰勝利。中隊以下各任務隊,均負有特定的任務,民國47年4月,任務分組如下:
防護隊:執行警備守護,協助維持地方治安,防空防護,災害救濟,未爆彈與傷亡之處理,及配合國軍作戰等。
軍勤隊:執行軍品運輸、傷患後送、道路、港灣及一切軍事工程之搶修、村落防禦戰鬥等任務。
船舶隊:執行海上軍品運輸、一般運輸、防空防護,以及情報蒐集,執行海漂物漂送、海上監控、警戒、搜索等任務。
醫護隊:執行戰地醫療急救、傷患運送,以協助開設傷患收容所,民防保健衛生等任務。
婦女隊:執行戰地救護、醫院護理、肅奸防諜、宣傳政令、勞軍服務、扶助老弱,更使能射擊、放哨、巡邏、心戰喊話,在陣前號召共軍起義來歸等任務。
預備隊:執行村落警戒、治安、宵禁、放哨、盤查、宣傳政令等任務,必要時參加各勤務隊工作、戰時參與戰鬥防禦或村落守備,必要時撥補國軍服役及補充兵源。
少年(幼獅)隊:執行情報傳遞、敵情偵察、村落巡邏、警戒、瞭望及協助老弱婦孺疏散或傷患照顧。
機關自衛隊:執行本單位或責任區的防衛、消防、警戒及戰鬥作戰任務。
在軍勤及戰備任務方面:
軍勤任務:為擔架運輸、搶修、救護、消防、構工、防空及技工支援等項。
戰鬥任務:為村落守備,反空降、反暴動、海岸監視及協助海上情報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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