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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村長任 內早日能實現還我們祖先土地 --閱讀人次 : 3045 瑞忠兄一直幫鄉親們爭取權益,我們自救會成員們,都非常感謝又感激,有瑞忠兄的熱心參與和投入,大家能共同為馬袓爭回祖先土地之外也算是為馬祖子孫做功德。記得有一回我為尋找県府曾有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土地增訂條文草案時,當時一直為此事煩憂,到那裡才能拿得到資料之後,準備向中央政府機関陳情和請立委協助到立法院修法,後來好不容易聯絡上當時在縣政府上班的張先生、、、、張先生告訴我說:就算有也不會給我,當時我很失望也很難過。現仍感謝縣政府民政局提供給我,當時我想要的資料。瑞忠兄在我心裡,那位張先生與你相比,我的感處極深,過年期間我常思考如果每一位鄉親都像你一樣熱心為鄉親們付出那該有多好。瑞忠兄我有一個想法,如果對馬祖想要回祖先土地更有利,我認為當要修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之四土地修法時,中華民國只有金馬才有實施戰地政務,與台灣本島有所不同,也因金馬有所特殊性,離島建設條例特別法,如果馬祖土地修正案通過,離島特別法能優於民法有所有<區隔>,至少馬祖可憐的鄉親百姓不會被政府機關再三告上法庭。期盼在我村長任內能早日能實現還我們祖先土地 。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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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希望,新的開始,從心出發,腳踏實地,用心愛馬祖。
承蒙王會長(村長)的臺愛,讓本人深深的感動,我相信王會長為討回鄉親土地的精神,永遠會留在每個鄉親的心田。首先請容許本人自我介紹,我是中正國中第一屆畢業生,沒讀過幾年書,也沒有法律方面的專長,有的只是幾年行政上的經歷,在臺灣生活快三十年了,因為在國曆年前從政府部門退休,閒來無事就迷上了「馬祖資訊網」,看到鄉親討回祖先土地的急迫性,就發表一些自己對解決馬祖鄉親土地問題的看法,從沒想到會得到鄉親的廻響,在此除了感謝,還是感謝,希望在不久的將來,在新科陳立法委員的努力下,大家都能把祖先的土地討回來。
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確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可以優先土地法適用。但因馬祖地區的土地尚未完成土地總登記,鄉親目前並沒有適用。而行政程序法也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同樣可以優先適用,政府部門不應有所質疑。又行政院為「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成立了專案小組,於99年1月11日所召開之專案會議決議:安輔條例公布施行(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有安輔條例之適用。我想只要地政事務所肯加速清理舊案,應該可以解決大部分鄉親的土地問題。可見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才是鄉親須要的。如果考慮馬祖地區土地之特性,必須修法時,擬在第9條第4項: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文末增加「馬祖地區人民土地於安輔條例公布施行(83.05.13)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有案者,得重新申請複丈及登記,適用安輔條例。」這是個人的想法,是否妥當,請徵詢法律專家意見後,研擬可行方案,向立法院請願,或請新科立委提案修正。
再來,本人認為馬祖地區人民被政府機關強占的土地,在未完成土地總登記前,就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才可申請登記,這是違反行政程序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所以,本人自始認為地政事務所駁回人民的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是有瑕疪的、無效的。因為,行政程序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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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