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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被政府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有關祖先土地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18047 祖先土地被政府強佔,被軍備局、國有財產局告上法庭,請問大家誰能接受?每當無辜百姓判決敗訴的時候,請問審理過的法官們,我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請問法官,中華民國何時來台澎金馬?法官的「自由心證」,我們的鄉親會敗在不合理的法條之下?
和平佔有二十年是惡法不是嗎?每一寸祖先土地與鄉親們都有一段感人刻骨銘心的故事,鄉親們請將感人的故事寫一份陳情書,寄來給我(馬祖北竿坂里村54號),手機:0928094936,明年六月二日是國有地還土地與民一年整,我會再度邀請願為馬祖奉獻心力的鄉親和朋友們一起共同上凱達格蘭大道,絕食抗爭,爭取我們該有的權益。自救會的訴求:(一)還我金馬祖先土地;(二)還我馬祖823榮民就養權益。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11月25日,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圖右)為馬祖土地問題在民進黨黨團辦公室舉行記者
會,圖左是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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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呀!馬祖祖傳土地自始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您知道嗎?
馬祖地區因為戰地政務解除之後,連江縣政府才於8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間辦理地籍測量申請,至89年4月間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而「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於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又於87年6月26日廢止。對馬祖地區人民而言,祖傳土地被軍方強佔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因開始申請地籍測量,尚未有安輔條例,而89年公布地籍圖可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時,安輔條例早於87年間廢止,所以,只要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以私權糾紛起訴人民的案件,多以敗訴收埸。而增訂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既是政府落實還地於民的德政,不能因行政作業的延宕,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只有修法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彌補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才有機會取回屬於我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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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曹立委:可以公佈一下 你這八年的努力 替百姓拿回幾筆土地了嗎
王長明比你還認真努力耶 虧你還是有領薪又是法學專長的立委
我不要看你質詢的資料 就是要討回的數據
如果每一位選出來的立委都只會質詢
我可以告訴你 那競選政見就是 "還地愚民"政策
你有聽到那些有體地討不回來的人都是弱勢 都是上了年紀的人
他們的生命裡只留下拿回祖先的土地 你聽到了嗎?
每四年就讓他們失望一次 他們真的很絕望
又過四年 再給他們愚弄一次
現在 還打算無條件的愚弄下去嗎
八年時間給你寫土地取回總數量的結案報告 你也應該公佈了
我並不想成為任何一黨派的選舉打手 但我也不想你成為立院土地的質詢達人(就是只會質詢 拿不回土地)
每次看到你在馬資網上方掛的"法學碩士"我都覺得好笑 你的專長幫馬祖人拿回了長期的土地之痛了嗎?只有你自己知道
馬資網這八年質詢你土地的問題 遠比你在立院質詢的要多 你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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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強占民地,政府從沒給鄉親登記的機會呀!
當民國65年連江縣政府第一次辦理土地總登記
鄉親營區內賴以維生的菜圃和地瓜田
都沒有讓鄉親登記
因此,只完成十分之一面積的土地登記
憶當年,還在戒嚴軍政時期,還在施行戰地政務
還是單打雙不打的年代
就這樣,鄉親的土地喪失了「視為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接下來民國83年連江縣政府第二次補辦土地總登記
鄉親以為這下子總算可以把祖先的土地討回來了
那知道已被軍方強佔超過二十年
已經時效中斷喪失占有
政府發現了這個問題,也知道問題的嚴重性
就增訂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
來為強佔金馬地區人民土地除罪
結果因為馬祖地區在89年才公布地籍圖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
而安輔條例早於87年間廢止了
所以,馬祖土地沒有安輔條例適用
要回歸民法第769、770條規定作業
於是鄉親的土地也就討不回來了
反而造成金門地區「土地全要回,問題都解決」的局面
再來,由於地區民意代表不斷的關心和努力
行政院終於組成了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作成決議說:
安輔條例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前已提出土地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其適用
鄉親只高興了一天
過了這一天,才知道是惡夢的開始
因為,這個會議決議 牴觸了法律是無效的
所以,國有財產局、國防部根本不予理會
繼續提出異議,還以民事訴訟起訴鄉親
鄉親跑法院要花錢,請律師要花錢
雖已意識到會嚐到敗訴的苦果
但土地是屬於我們祖先留下來的,卻是不爭的事實
要鄉親放棄,我們甘心嗎?
鄉親祖傳土地,因為政府奸巧避開了給鄉親登記的機會
作賊的喊捉賊,欺騙了鄉親三次
讓我們一起努力討回一個公道好嗎?
天理自在人心,有為的政府請加速彌補這一段行政作業的違失
挽回人民對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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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馬祖鄉親兩年前支持楊縣長當選,是正確選擇;三年後,繼續支持這位真正默默耕耘,為地區、鄉親積極奔走,認真做實事的好縣長,站在馬祖要繼續前進的角度,則更有必要。
馬祖地方的事情,土地等的問題,楊縣長不只當然已經看到,憂心關心,且早已進而實際的去著手研擬具體有效方法俾能確實解決問題,並實在可行的落實執行,對於真正屬於馬祖鄉親祖先土地目前仍然尚未要回的痛,楊縣長是知道的比我們更多,也更感同身受,所以他把所有馬祖鄉親的痛與問題,當成自己的痛與問題,認真努力的在四方奔走,尋求保護馬祖鄉親之道,這毋寧是他醫生救人的本色吧,也是令人感動與敬佩的地方,只要是能夠解決問題的方案,楊縣長都不肯放棄,而執著的積極去做,做實事,他從未排除修法選項,修法是諸多可以思考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就我所看到的楊縣長,只要是確定對於馬祖鄉親有利的,他不僅牢牢抓住,且用心用力研擬與執行,而已有成果。
站在法律的點上而論,修法或立法,必須考量其必要性與正當性、必須考慮可行性與合裡性、必須考量法的安定性、法理上的基本理論,做全面性的觀察與探討,欠缺妥適規劃,除了可能鬧笑話,終將成為具文。在執行業務、適用法規上,行政部門有義務儘量依據現行法令、函釋、判例、甚至學說等,試圖突破疑難,立於民眾立場替民眾解決問題,修改之後的法律除應當確實可行,亦應考量其能夠因而解決多少量的問題?徒有法卻不足行,不僅摧毀人民對政府的信賴,也傷害法律與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修法後倘較有利於當事人,則過去相同案情但已被駁回或敗訴確定之案件,必須考量是否處理類似翻案的事宜,否則將製造更多混亂,修立法不僅要有包括子法等的相關配套措施,亦應作通盤性與全面性的作業規劃,修法,不是單一面向,制定法律的目的在於解決問題,但卻沒有那麼簡單,天馬行空高倡,並不負責。
以地政、法律的角度觀察,楊縣長刻正以正確的方向,奮力努力在實現當初的政見承諾,為地區為縣民的權益而積極行動,而且已經持續有成績、有成效、有具體的成果,這應該公道還給楊縣長一個應有的掌聲與獎勵,以地政、法律的立場,其實,更該輔助、幫忙鄉親的是…「如何收集被政府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有關祖先土地的證據資料」,如此方能夠據理力爭、言有所本,不只是…陳情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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