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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楊縣長,何謂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閱讀人次 : 3989
2011-10-07 馬祖日報
「懇請總統協助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信函全文
說明:
一、早年馬祖先民依山墾地,除供建屋外,可供耕種土地均種植地瓜、雜糧。雜林地則用以取柴燒飯(柴埕)。土地取得方式有繼承、買賣、交換、典讓等,因尚未建立土地測量及登記制度,部分以舊地名、鄰地或天然地形地物為界,私立契據,惟多數先民不識字,或以口說或人證為憑,雖少有文字契據,但多有占有管理事實。民國38年國軍進駐馬祖,因軍事需求強行使用民地興建營舍、構建防禦工事。42年設立連江縣政府,隨即於45年實施戰地政務並廣泛造林,致大量民地占有中斷。
二、本縣61年辦理第1階段地籍整理,至65年僅完成全縣面積約十分之一土地登記,其餘十分之九遲至民國83年度才開始辦理,復因民眾所檢附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無法認定其主張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及因軍事原因占有中斷等而無法取回原有土地,引發莫大民怨,八月二十三日,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尋求體制外解決方法。
三、為解決馬祖特有土地問題,本府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決字第370號判決,期爰引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即「依法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如第3條第1項所定之登記機關尚未設立,於得請求登記之日,視為所有人。」報請內政部釋示,惟經轉法務部解釋:...須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始有適用,否則即與時效取得要件不符,致本縣循體制尋求解決土地問題努力落空。
請求協助事項:
本府以為,法乃解決問題之工具,以現有法令,做成可解決馬祖土地問題之函示,所耗費的行政與社會成本最低,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所定「視為所有人」之適用,與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要件,尚有不同,基於地區特殊之時代背景,懇請總統責成內政部、法務部針對地區土地特殊性,研擬可解決問題之函釋,以解決馬祖土地紛爭,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可否請楊縣長解釋此段含義,何謂「近千鄉親被鼓動走上台北街頭」?何謂「避免有心人士或反對勢力夾民怨以遂其政治利益」?
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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