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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某些孬種監察委員,究竟能為馬祖做些什麽? --閱讀人次 : 14831 請問某些孬種監察委員,究竟能為馬祖做些什麽?
就因為有某些孬種的監察委員,就有孬種的政府官員?
戒嚴法 第十二條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那些混蛋加三級的政府官員,侵蝕馬祖祖先土地已歷65年以上,一律回復原狀了嗎?
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馬祖地區土地係於民國八十二年以後始辦理土地總登記,土地問題較屬特殊,為維護該地區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權益,協助解決當地土地問題,落實還地於民政策,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正公布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及第七項明定:「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前項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茲為辦理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依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申請返還土地之審查及登記等事宜,爰擬具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
政府官員們,思維還在戰地政務裡?
還是豆腐渣頭腦?
立法院三讀已通過,還地與民,為何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還是沒完沒了與民爭土地,何時才能了結沒有官司日子的存在?落實政府還地與民?
連江地院有正義的檢察官和法官們,能聽到弱勢的馬祖人民心聲嗎?
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所虧欠金馬人民的所有權利,何時一律回復原狀?當我們的鄉親百姓數十年的委屈,數十年來沒間斷向監察委員陳情時,期待下鄉監察委員能為我們弱勢鄉親百姓主持正義,為何監察院有行使調查權,不去調查政府在戰地政務期間,不當侵犯弱勢金馬人民的權益?
請問孬種的某些監察委員,究竟能為馬祖做些什麽?
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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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財產權應受憲法及法律保障,且須以法律條文明定。當政府機關占用民地已成不爭的事實,本應就已知的事實臚列可「足以證明取得所有權之有關文件」供民眾遵循,以維護民眾權益。準此,為使地方地政機關執法有所依據,必須要修正「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第五條,增列以下各款,才有機會討回祖先土地,內政部應該要有善意回應,不應再阻擋了。否則,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還地於民的條款行同具文。
1、「政府機關核發之先行使用證明書」
2、「65年土地總登記期間,已取得土地所有權狀者」
3、「曾經申請登記,經地政機關審查符合『時效取得』條件公告徵詢異議有案者」
4、經訴願或行政訴訟認定有安輔條例適用者。
5、戰地政務期間政府興建之國宅,買受人已和平占有二十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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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王議員提案,地政司同意彙整留供相關法制作業參考。
鑑於馬祖地區歷年來土地登記案件態樣百出,鮮少能順利完成登記,建議大部在預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結束後,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就馬祖地區土地特殊性舉辦聽證會,邀請政府官員與馬祖地區立法委員、縣議員、鄉民代表、鄉長、村長、提案人及馬祖鄉親等參加,廣納馬祖鄉親意見,說明人證物證如何拿捏等,作充分溝通後再行決定修正內容,用以落實還地於民。至於聽證會場次,建議至少在馬祖地區四鄉五島及臺灣地區馬祖鄉親密集之中永和、桃園各舉辦一場次。
提案人:連江縣議會議員兼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住址:馬祖北竿鄉坂里村54號
電子信箱:matsuwang42@yahoo.com.tw
連絡電話﹔O928O94936
內政部地政司覆函6月 10 日於 4:13 PM
王長明 先生(小姐) 您好:
您於103年6月9日寄給本司的電子郵件,提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預告後,建議舉辦聽證會1事,茲答覆如下:
感謝您對離島建設條第9條第6項有關馬祖地區土地返還實務執行及「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草案的關心,您所提相關的意見及建議,本部將彙整留供相關法制作業之參考。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案件編號為:1030603077971
本案聯絡人員:陳進財
聯絡電話:04-22502182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內政部地政司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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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