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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騙 ! 騙 ! 騙 ! 金馬人民 怨! 怨! 怨! --閱讀人次 : 8837 金馬戰地政務早已解除二十週年,政府剝奪金馬人民權益,還要等到何時歸還---???
還我金馬人民祖先土地、還我馬祖823台海保衛戰役榮民就養權益。
馬英九總統、行政院院長、監察院院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防部軍備局局長、國有財產局長、馬祖縣長???
無能謝罪下台??? 中央政府 騙 ! 騙 ! 騙 ! 金馬人民 怨! 怨! 怨!
政府強佔金馬百姓鄉親們土地已歷63年以上,我們都是國民,敢問以上大官們,中華民國何時到金、馬、台、澎???
請問各位網友們,政府不落實【還地與民】我們最喜歡那位大官下台???
還我馬祖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泣訴
2O12 年 12月15日下午1時至16日晚上8時 凱達格蘭大道絕食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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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地區在戰地政務期間,65年辦理了土地總登記,只測量人民房屋內的土地,門口、庭院、或周邊的防空洞、猪舍、鷄舍、鴨寮都沒有測量,營區內的農作地及已被軍方或機關學校占用的私有地,也沒有測量,造成今日各村莊許多的土地都是國有地、縣有地。這是鄉親第一次被政府騙了!
戰地政務終止之後,縣政府又於82年底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這一次的土地總登記,不但沒有把人民依法申請測量指界的資料繪製地籍圖公布,還讓軍方登記了大部分人民的土地,在89年把人民申請的案件都撤銷駁回了。這是鄉親第二次被政府騙了!
當程序進行到無主土地代管期間,人民申請登記的土地,說安輔條例已經廢止沒有適用了,所以回歸到土地法審查統統駁回。這是鄉親第三次被政府騙了!
人民申請的案件經地政機關審查公告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和國防部軍備局說已喪失占有,民事起訴了人民,法院說:你為什麼65年不申請登記,到這麼晚了才來,就裁判人民敗訴。這是鄉親第四次被政府騙了!
內政部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地政事務所前主任連素秋才不理你,老娘不辦就是不辦,有種你去告啊!這是鄉親第五次被政府騙了!
這次「視為所有人」的適用,答案已在法院的裁判書中,還要再騙多少次呢?
政府騙了鄉親這麼多次,鄉親有怨走上街頭抗議,應該不過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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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本所處理上如有造成吳香官先生之困擾,致上十二萬分的最高歉意。吳先生所述案件從過去民國九十幾年開始的訴願、行政訴訟之歷程確實已存在多年,其訴訟種類是課予義務訴訟,也就是對於機關過去未為處分、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本案今天面臨的問題是,法律見解及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一)本案申請之土地都是未登記地,都在目前公告中的六千八百多筆重新總登記範圍內,從今年八月一日到明年一月卅一日公告期間都有可能會有其他的鄉親來申請,所以在公告期間內不能做任何的權利變動,接著我們再討論判決的問題。(二)吳先生所述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出爐(9/18)已經跨過八月一日,又其所提者為課予義務訴訟,也就是法院判決是對於之前原處分機關過去一直未做准駁的案件要求你機關應該要作為(即准或駁),並沒有就實體權利做判斷(這也是因為課予義務訴訟本來就是針對過去沒有做准駁的案件進行訴訟上的判斷,所以這個判決書中結論原文說:「惟因本件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否准許,除上述爭議外,是否符合其他規定?應由被告【即地政事務所】查明,故而原告【即吳先生】逕請求本院判命被告作成准許原告登記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之訴,尚難准許,應予駁回。」),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只有認為地政事務所因為之前沒有做准駁處分、作為,所以敗訴了,但問題是我們現在做總登記公告,法院判決書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在法律適用上這幾筆已經在重新總登記公告中的案件可否現在(在明年1/31之前)就做審查及後續的准駁、可否不管它現在是在公告範圍內的土地,又因為上訴有期間的限制.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對此法律之特殊適用上不得已,只好繼續向最高行政法院請求做解釋,請示解釋吳先生申請的這幾筆已經在目前重新受理總登記公告中的土地,可否不管仍在總登記公告中而在明年1/31之前現在就做審查准駁,我們要說,未來只要法院有明確的實體上的判定,我們一定依判決內容辦理,絕對不影響申請人的權益,所以這個上訴,實質上其實只是向法院請示法律見解,因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裡面沒有提到,畢竟在公告中的土地,在公告終止前,其他鄉親也有申請的權利,而每一個鄉親的權益都是我們地政事務所必須公平兼顧到的,我們只是單純的請示法律適用上之見解,還請鄉親務必見諒,因為訴訟都有上訴期間的限制,我們實在是不得已,如果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前有一個可以不管是否尚在公告中可以逕行辦理審查登記的確定法律見解出爐,我們也會趕緊撤回上訴,畢竟我們只是想請示法律見解,我想這些基礎法律概念也都是吳先生與網路上諸多好朋友所了解的,更歡迎您親洽地政事務所來指導我們,懇請鄉親與我們共同努力從法理面思考,等待法院或其他明確的見解出來,俾憑以辦理。
∼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向您致歉,也懇請您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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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達格蘭大道集會遊行日期更動為12月15日上午8時至晚間8時,16日埸地另有他用取消,特此通知。
集會遊行訴求: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
馬祖人民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爰陳情修正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之4條文(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如下,以符法治:
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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