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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被政府強佔和不合理侵犯有關祖先土地的陳情書 --閱讀人次 : 18051 蕃薯無驚落土爛,只求枝葉代代傳
感謝村長王長明、西方朔、馬祖魚住、雷盟弟、世園等網友及許多長期關心馬祖祖傳土地的精兵,默默的奉献,讓小弟有勇氣為家鄉土地問題作粗淺的研析,會得到這麼多的廻響,也是我始料未及。但我們堅信這是一個法治的社會,人人皆應守法,當政府制定了一個假的「金門馬祖東沙南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為國軍強占鄉親土地除罪,蒙騙鄉親,這已可認定就是一件政府違背誠信,失信於民,行政程序紋亂,中央地方機關相互推責,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權利的案件,這是鄉親心裡永遠的痛,再不修法恢復,應該是典型的國賠案件,地政事務所主任難逃被處分命運了。
舉凡法律的制定、修正、廢止、恢復都有一定的程序,政府制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表面上看似要落實還地於民,事實卻是沒有鄉親能夠適用,我們請求「恢復」是順理成章名正言順,不是嗎?因為,安輔條增訂第14條之1是在83年,很遺憾的在87年就廢止了,而馬祖的土地總登記始於89年,當開始土地總登記時,安輔條例就已廢止了,自然就沒有安輔條例適用,所以應該恢復。
土地明明是鄉親的,為什麼無法登記,只因為沒有了安輔條例適用,就要依據民法第769條及同法第770條規定審查,其條件是和平繼續占有二十年,而鄉親被軍方占用的土地早已喪失占有超過二十年,所以占有中斷,不合登記條件,就這樣被駁回了,這是政府奸巧廻避安輔條例造成鄉親土地無法登記的結果,我們要討回這個公道是時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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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馬祖土地問題會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大的國家賠償事件嗎?
當行政院長吳敦義對媒體記者說:廢止「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有徵詢過連江縣政府意見經同意後才廢止,把行政作業的疏失,推給了地方主管機關。我們不禁要問連江縣政府,難道說您們不知道馬祖地區的土地在當時是還沒完成土地測量,安輔條例是還不能廢止的嗎?果真,只要調出這份公文書的函稿,貼在網頁上,讓鄉親公評,這一張公文覆函,就是申請國賠的具體事證,縣府團隊再不思積極促成修法,當人民意識覺醒,這很可能是續「江國慶命案」之後,中華民國有史以來最大的國家賠償事件,縣府團隊,您們要努力了!
當內政部長說:鄉親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要暫緩駁回,要以解釋令來解套馬祖土地問題,對83年已申請測量的案件,可適用安輔條例重新申請複丈及登記,但是地政事務所無視於中央主管機關的函釋,也不調查鄉親申請的土地登記案件是否在83年有申請測量,還是甘冒業務違失的責任,一件一件的駁回鄉親的土地登記案件,這個行政處分違背了上級機關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當然是無效的,但已剝奪了鄉親土地登記的權利。當將來國賠案件成立時,政府是要向連代理主任及承辦人求償的,請問地政事務所這些官員,您們有幾個退休金可以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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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天飲冰水,點滴在心頭
為求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含血含淚寫信給馬總統。
親愛的馬總統您好:
馬祖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大部分原民土地被軍方強占使用,解嚴之後,連江縣政府才於8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間開始辦理地籍測量申請,至89年4月間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因被軍方占用的土地多已喪失占有時效中斷,不合民法第769條或770條和平繼續占有之規定,故無從申請登記。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雖於83年5月13日公布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條文來落實還地於民。惟因連江縣政府遲至89年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而安輔條例早於87年6月26日廢止。故對馬祖地區人民而言,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既是不爭的事實,卻沒有安輔條例的適用,而增訂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既是政府落實還地於民的德政,不能因行政作業的延宕,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陳請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彌補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儘早還地於民。
又針對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行政院吳院長雖曾指示薛政務委員主持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並於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之重大決議。照理應有拘束與會各機關之效力,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仍認為這是私權糾紛,無視於會議決議的存在及連江縣政府的糾紛調解結果,照樣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痛苦無奈,不但地討不回,還要負擔可觀的訴訟費用,叫苦連天,怨聲載道。顯然行政院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明顯牴觸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是在欺騙人民,是無效的解釋。這樣的解釋除非有拘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效力,要不然懇請儘早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早日落實還地於民,解民所苦。
敬祝
中華民國國運昌隆
新年快樂
陳情人:朱oo 敬上
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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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多行非義,為馬祖鄉親所憎惡,應當知所進退適可而止。
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的職權。土地登記可分為申請登記、囑託登記及逕為登記三種,都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關,顯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起訴人民逾越了法律授權。
一、按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依民法第769條或770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經土地四鄰證明,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為土地法第54條所明定。次按,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第2項:「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由此可知,和平繼續占有之土地,在戰地政務戒嚴時期被軍方因國防安全須要占用了,得以時效取得登記為所有權人。且在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為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釋,這份公文已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有拘束效力,實在不應再以民事私權糾紛起訴人民。
二、按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為土地法第52條所明定。被國軍占用的土地應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對如何取得土地來源,提出證明文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國有土地之登記,法條至臻明確。
三、按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為土地法第53條所明定。由此可知,可逕為登記為國有之土地,亦為地政機關職權,也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無關。
四、綜上,「土地總登記,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為土地法第51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1條前段所明定。不論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或機關囑託土地登記案件,或逕為登記為國有之土地登記案件,皆應於地政機關公告期間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或囑託登記,由地政機關負責審查通過後再公告,為土地法第55條前段所明定。未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亦未於公告期間聲請異議,即喪失其登記為國有之權利,此為土地法第60條所明定。於此,申請登記、囑託登記、逕為登記的審查權,都在地政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沒有法律授權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可依土地法相關規定登記土地。私有或公有土地的認定,有無安輔條例的適用,也都屬地政機關職權,不應該擴權過度干涉地方事務,早應尊重地方政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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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落實還地於民,總統府回覆說:非常關心與重視。
榮忠 :您好!
您所反映的事項,我們非常關心與重視,所以已將來信移請權責機關 行政院 處理,並由該機關直接回覆給您,敬請靜待處理結果。
感謝您的來信,祝福您
平安如意
總統府 敬啟
E-mail:powerchu0903@yahoo.com.tw
姓 名:朱榮忠
聯絡地址:宜蘭縣宜蘭市農權路219巷6弄8號
聯絡電話:039352320
信件編號:20111063840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陳情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落實還地於民。
內 容:
親愛的馬總統您好:
馬祖地區因為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大部分原民土地被軍方強占使用,解嚴之後,連江縣政府才於83年2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間開始辦理地籍測量申請,至89年4月間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總登記。因被軍方占用的土地多已喪失占有時效中斷,不合民法第769條或770條和平繼續占有之規定,故無從申請登記。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雖於83年5月13日公布增訂「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下簡稱:安輔條例)條文來落實還地於民。惟因連江縣政府遲至89年始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而安輔條例早於87年6月26日廢止。故對馬祖地區人民而言,祖先土地被軍方強佔既是不爭的事實,卻沒有安輔條例的適用,而增訂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既是政府落實還地於民的德政,不能因行政作業的延宕,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陳請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彌補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儘早還地於民。
又針對馬祖地區土地問題,行政院吳院長雖曾指示薛政務委員主持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並於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之重大決議。照理應有拘束與會各機關之效力,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仍認為這是私權糾紛,無視於會議決議的存在及連江縣政府的糾紛調解結果,照樣以民事起訴人民,人民痛苦無奈,不但地討不回,還要負擔可觀的訴訟費用,叫苦連天,怨聲載道。顯然行政院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明顯牴觸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是在欺騙人民,是無效的解釋。這樣的解釋除非有拘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效力,要不然懇請儘早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條文,早日落實還地於民,解民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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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朱榮忠 敬上
100年12月27日
發信日期:100-12-27
驗證日期:10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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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回信可知廢止「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是造成鄉親土地無法登記的元凶,剝奪了鄉親的權利,攞明是為國軍強占鄉親土地找到合理的藉口,但可以確定在法律上是違法的、無效的,應該要恢復,理由很簡單,因為不合行政程序沒有鄉親能夠適用,要叫它們認錯還真是難。既然中央主管機關有誠意要解決,我們就試目以待吧!以下是內政部101年1月4日的回信內容,請鄉親參酌,並請勇於提示卓見請縣府參辦:
朱先生您好:
您於101年1月4日寄給院長的電子信件,提及請求恢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落實還地於民1節,於同日經行政院院長信箱小組轉交本部就主管業務答復如下:
一、 按連江縣楊縣長前於行政院99年4月2日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會議時,建議將已廢止之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關於未登記土地由民眾取得所有權之規定納入離島建設條例增列條文,案經該縣提出建議修正條文草案(暫定為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4),並經本部邀集相關部會及金門、連江縣政府等開會研商,認屬立法政策問題,爰本部再三審酌增訂該條文之正當性、條文內容之必要、可行及妥適性等,認為不宜推動,於99年6月2日函報行政院建議暫持不予採納之立場,嗣該院同年6月21日召開審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3修正草案第2次會議,亦作成有關馬祖地區未登記土地問題,前既經該院薛政務委員承泰召開跨部會專案小組會議討論有案,請連江縣政府依該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所提增列本條例第9條之4一節,暫予緩議之結論。
二、 另本部為因應連江縣楊縣長於100年9月4日總統巡視馬祖時,陳情責成法務部及本部針對該地區特殊性研擬可解決該地區土地問題之函釋,暨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於同年8月23日遊行訴求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4以解決馬祖土地問題,爰為賡續研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經行政院薛政務委員,於同年10月11日續開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為順利執行上開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結論及加速本案土地之處理,本部復於同年12月12日函請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連江縣政府等提供相關數據及具體意見,本司將俟相關意見到部後,積極研析以供下次會議討論,目前本司刻正彙整相關資料處理中。
以上答復,供您參考,您若仍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洽詢,感謝您的來信。
本案聯絡人員:陳希婉
聯絡電話:04-22502126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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