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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騙 ! 騙 ! 騙 ! 金馬人民 怨! 怨! 怨! --閱讀人次 : 8835 敦請馬總統修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陳請書�文:朱榮忠
馬祖日報2012-12-15
主旨:為解決馬祖(連江縣)地區土地問題,陳情責成行政院增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4條文,恢復已廢止之「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以保障憲法賦予馬祖地區人民之財產權,落實還地於民。
內容:
一、馬祖地區自民國45年實施戰地政務軍管,直到62年始在連江縣政府民政科下設地政股,開始辦理土地行政事務,至65年公告土地總登記。因當年並未就全縣所有土地編列地號,公布地籍圖,接受人民申請登記,又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也未接受人民申請測量,人民居住的房屋亦僅測量民宅屋內使用範圍,屋外庭院畸零地亦未接受人民測量,故僅完成全縣十分之一的土地登記,並不符合土地法第38條土地總登記的法律定義。因此,軍管時期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剝奪了人民以「視為所有人」申請登記的權利,後來被監察院糾正之後,一直拖到戰地政務終止,都還未補辦土地總登記,這就是軍管時期的政府,老百姓是何等的無奈。
二、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開始軍民分治,連江縣政府於82年12月公告了地籍調查及地籍測量,才二次辦理土地總登記。這次的地籍調查地政機關通知的時間是在84年安輔條例施行期間,人民依通知日期到場指界完成調查的案件,地政機關在調查現場都製作了調查表,要人民簽章確認後帶回,結果積壓到89年公布地籍圖時都被撤銷了,撤銷的原因通知單上都沒有寫,人民向地政機關詢問,千篇一律都是叫你等下一個程序,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時候再來申請,就這樣又錯過了土地總登記的期間,也再一次剝奪了人民「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個錯都是因政府機關行政作業疏失造成的,人民四處向中央各部會陳情,都得不到善意的回應,也沒有公務員要負這個責任,就這樣人民的土地變成了國有財產,嚴重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三、馬祖地區各島加總的土地面積只有29.4平方公里,戰地政務終止後所辦的土地總登記,就撤銷了人民9千6百多筆的土地登記案件,這個數據和馬祖地區的人口數相當,幾乎所有被軍方強占的土地都沒有讓人民登記。但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受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指示,卻登記了馬祖地區大部分的土地。據國防部的統計,共囑託地政機關登記了馬祖地區1531筆,539.0949公頃的國有土地(其中南竿鄉497筆,122.2339公頃、北竿鄉352筆,110.7018公頃、莒光鄉333筆,151.5573公頃、東引鄉349筆,174.6019公頃),這些土地依土地法第57條規定,應該在無主土地公告過後,無人申請登記時,才能登記為國有。很憤怒的是軍方在土地總登記期間,沒有依土地法第51條規定檢附「取得證明文件」(如軍事徵用,或徵收補償等文件)的狀態下,地政機關聽從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行政指導,跳過行政程序先讓國防部完成登記,財政部用這樣奸巧的手法遊走法律邊緣凌遲馬祖人民,搶奪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顯然違法違憲。
四、當土地登記的程序走到無主土地公告代管的階段,人民在這個階段,再申請登記的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軍備局都對人民的登記案件提出了異議,進而以民事訴訟起訴人民,人民能夠討回的土地百不及一,司法訴訟都以敗訴收場,究其原因,乃因回歸土地法審查,已和平繼續占有中斷,無法在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登記,也喪失了「視為所有人」的權利,這樣的裁判結果叫人民如何甘心?這明明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疏失造成,怎麼能以詐術騙取人民的財產呢?人民在登記期間是有主張的,且離開農牧生活也是被軍方所逼,並非自願,就這樣硬生生的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請問我們中華民國還是民主法治的國家嗎?
五、當83年政府增定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口口聲聲說要還地於民,結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說:安輔條例是在83年5月13日公布施行,已於87年6月26日廢止。而馬祖人民的土地測量受理申請期間是在83年2月1日至83年4月30日止,而馬祖地區的土地總登記是在89年以後才陸續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由於申請測量期間和受理土地總登記期間,皆未落在安輔條例施行的法定期間內,故馬祖地區土地無安輔條例的適用,要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來審查。所以,馬祖人民申請登記在軍事管制區範圍內的土地,或已被軍方占用,或政府機關先行使用的,地政機關就沒有發給地籍圖,自然馬祖人民就無法申請土地登記了。但這是因為政府行政作業流程的延宕造成的業務疏失,就這樣奪取了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這對人民公平嗎?無可奈何馬祖人民只能表示強烈的遺憾。試問政府的誠信又在那裡?
六、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一百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這是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4項的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的夠清楚吧!很遺憾,這個條文對馬祖人民沒有適用。因為馬祖土地未完成土地總登記程序權屬尚未確定,人民祖傳土地,或身上擁有的契據,多為大陸淪陷前的私契,並沒有地號,所以政府都不承認,申請案件又擱置在地政機關,所以馬祖地區土地又再次錯過離島建設條例適用的機會,這都是政府行政作業的缺失造成,硬是要把人民擋在登記的門外,這樣的政府對的起馬祖人民嗎?
七、自99年以後,行政院感受到民意的壓力,態度有了轉圜,先是指示內政部召開跨部會「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專案會議,在第二次專案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有了這個決議之後,連江縣政府說:馬祖地區在87年6 月24 日安輔條例廢止前受理的測量案件計有6千324件,約9千6百筆,均可適用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復於「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第四次專案會議決議說:「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內政部101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惟此二則突破性的解釋函令,內政部表示,已有約束各機關的效力,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沒有因此停止對馬祖人民的司法訴訟,顯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未予理會,因而產生行政法令規章、解釋函令逾越母法授權,造成馬祖人民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結果,這兩則解釋函令顯有違法濫權之虞。
八、綜上論述,馬祖人民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法規命令之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等。為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所明定。爰馬祖人民強烈主張仍應將已廢止的「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條文,冠以馬祖地區增訂在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4條文,以澈底解決馬祖地區土地問題,消弭民怨,並符法治。
具體訴求:
陳情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4條文(即原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14條之1)如下:
馬祖地區之土地,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機關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其經審查無誤後,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由該管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有異議,依照土地法第59條規定處理。
本條例適用地區之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申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
前二項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未登記土地,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期間,應設土地總登記委員會,處理總登記有關事宜;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理由:
馬祖地區在87年安輔條例廢止時,尚在地籍測量階段,並未公布地籍圖,受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直到89年開始公告受理土地總登記時,已過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所有土地皆回歸土地法和平繼續占有審查,故政府制定的安輔條例第14條之1及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的良法美意,對馬祖人民而言形同具文,沒有人適用。也是至今戰地政務終止二十年了軍方沒有歸還人民任何一筆土地的主要原因。顯然剝奪了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權利,侵犯了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亟待修法還地於民。
謹陳
總統
馬英九
陳情人:朱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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