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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還我祖先土地,就看地政主任的態度了!
日前本人向內政部長信箱陳情(信件編號:20111213011),請求恢復「安輔條例第14條之1」給馬祖人民土地登記的機會,於100年12月15日得到部長的回覆說:
查本部奉示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第2次會議,與會機關單位有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等,該次會議經討論,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之結論,係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本於政府之行政裁量所為之決議,與會機關自當依該結論辦理,故您如有符合上開結論條件之未登記土地,自得重新受理申請所有權登記。又查依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係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或其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目前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尚在清查得重新適用安輔條例之登記案件中,您如有相關執行疑義可以向該所詢問,以便瞭解;另本部亦將持續督請連江縣政府督促該所積極辦理。至於涉及他機關之事項,宜由各該機關本依權責核辦,併予說明。
經解讀歸納如以下五點:
一、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可重新申請複丈及登記;又於無主土地申請測量申請案件,已取得地籍圖案件,應可申請土地登記。
二、召開「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會議,乃本於政府之行政裁量所為之決議,與會機關單位有法務部、國防部、財政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連江縣地政事務所等機關,自當依該結論辦理。
三、土地法第3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係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或其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之業務權責。
四、目前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尚在清查得重新適用安輔條例之登記案件中,如有相關執行疑義可以向該所詢問,以便瞭解。
五、內政部亦將持續督請連江縣政府督促該所積極辦理。
綜據上述,我們可以得知,因為之前地政事務所不承認於土地總登記期間申請測量,又於無主土地再申請測量取得地籍圖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可以申請土地登記,是明顯的錯誤,害得鄉親被國有財產局,或國防部以私權糾紛起訴,嚐到敗訴的苦果,原因也出在地政事務所審查認定沒有安輔條例適用。這個錯可歸責於地政事務所,做主任的應該要設法補救,早日返還鄉親土地及敗訴所負擔的訴訟費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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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為什麼我說地政事務所有錯,錯在那裡?請聽我說:
第一錯:83年申請測量案件,只要在營區內的統統撤銷,不發給地籍圖,導致申請人無法申請登記。這是挾威權時期的餘威辦事,無法無天剝奪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的權利。
第二錯:83年申請測量委外案件,申請人依通知到埸指界、接受調查,地政事務所未保存現埸調查之調查表,從此就亂了土地登記的程序。
第三錯:83年申請測量的案件,直到89年才通知撤銷,而安輔條例早於87年就廢止,斷送了申請案有安輔條例適用的條件。
第四錯:83年申請測量被銷銷的案件,又於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再申請測量取得地籍圖,申請登記案件,依行政院院長指示籌組跨部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作成「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但地政事務所都駁回了人民的申請,明顯的違法濫權。
第五錯:人民申請的案件被駁回了,依法提起訴願,當訴願決定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不依訴願決定意思重作處分,還是照樣駁回,違背了上級機關意思所作的處是無效的,是違法的。
以上列出地政事務所這麼多的錯,為什麼連代理主任不把舊案拿出來清理一下,還要這樣一路錯到底呢?前手洪主任沒做到的要把案子找出來繼續處理,而不是把它切斷就可以不管了,這樣剝奪了鄉親的權利,對的起您領的這一份薪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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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馬祖土地,活生生就是政府「霸凌」了人民鄉親申請被軍方強佔的土地登記案件,地政事務所一律駁回,鄉親痛在人裡,提起勇氣訴願,訴願決定有「安輔條例」適用,地政事務所根本不查申請人在83年有沒有提出測量申請,還是駁回原案,剝奪了鄉親土地登記的權利,這樣對鄉親公平嗎?連代理主任,您犯了什麼錯,請聽我說:
第一、訴願決定有「安輔條例」適用,您不依訴願決定意重作處分,再駁回人民的申請案件,違反了訴願法第95、96條。
第二、內政部、連江縣政府是地政事務所的上級機關,勿庸質疑。您違背了上級機關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就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161條。
第三、身為公務員不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您違背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條。
第四、縣長是您的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您可以不從,違背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條。
第五、您驕恣貪惰,推諉缷責,無故稽延人民申請案件,執行職務,不求切實,違背了公務人員服務法第5、7條。
第六、內政部說,安輔條例施行前申請測量的案件,可以重新申請複丈及登記,追朔適用安輔條例,您在地政事務所服務也很多年了,薪水也領了不少,到目前為止清理了幾件,可以坦白告訴鄉親嗎?
基於以上理由,有為的政府趕快撤換掉,將她移送懲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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