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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為什麼要到縣府無聲抗議?
一.99年1月11日內政部在「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專案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說:「安輔條例增訂第14條之1條文公布施行前(83年5月13日前)已提出土地總登記測量申請,而於該條文公布施行期間登記處理程序尚未終結之案件,衡諸立法目的、體系解釋及平等原則,應有安輔條例之適用,不因其後該條例之廢止(87年6月26日)而受影響。」(內政部99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937號函。)法院卻說:得適用安輔條例之條件為:(一)、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為:1、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或2、合於民法規定時效完成取得請求登記所有權之人或其繼承人;(二 )、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土地為:1、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者。或2、未登記土地;(三)、得申請為土地所有權登記之人,其喪失土地占有之原因為: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四)、證明文件:得檢具權利證明文件或經土地四鄰證明;(五)、須在安輔條例施行期間提出申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馬祖地區土地都在安輔條例廢止後才開始辦理土地總登記,所以都沒有安輔條例適用。
二.內政部於101年2月9日召開了「解決馬祖地區土地相關問題」第四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說:一、馬祖地區未完成登記之土地,於連江縣地政機關成立前已具備民法第769條或第770條規定之條件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之日起,應得視為所有人,且地政機關勿須審查其自地政機關成立後以迄登記完成時,有否和平繼續占有之事實,並於經審查無誤後逕依土地法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予產權登記;如有權利爭執之異議,則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二、......(內政部101年02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0259號函。)法院的認定是要在65年提出土地總登記申請的案件,才有[視為所有人]的適用,所以也就沒適用了。
三.被軍事徵用的土地,戰地政務已經終止二十二年了,為什麼還不主動返還民眾呢?這大慨就是行政怠惰吧!解釋了[安輔條例]和[視為所有人]的適用,卻沒有法律效力,不也是在欺騙民眾嗎?
065-03-09縣府總登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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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重辦土地總登記告訴我們政府機關在這期間是不能登記土地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說,政府機關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的土地,都要還地於民。為什麼縣政府還要興訟?真的看不懂?民眾的這一點小事情都辦不好,還有大格局嗎?本應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變成了依主政者意思行事,會是多麼可怕的一件事啊!
節錄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條文:
馬祖地區之土地,自民國三十八年起,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致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喪失其所有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依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申請返還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有繼續使用土地之必要者,應依法向原土地所有人、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辦理徵收、價購或租用。其已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駁回者,得再依本條例之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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