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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以後不能與你打招呼? --閱讀人次 : 5071 本月21日我赴南竿介壽村準備在縣府前菜園懸掛紅布條「還我祖先土地」和「還我台海保衛戰役權益」…等標語。早上10:30途中我友人告訴我說:10月3日馬總統來的那一天在福沃港和我打招呼寒喧幾句,等我離開,馬上有位穿紅色夾克,在馬祖從來沒有看見過的陌生男子,口吻有些許不友善問我的朋友:王長明剛才和你說些什麼?我的朋友心中雖有點怒氣,但還是非常有禮貌的誠懇回答他:王長明是我普通朋友,打個招呼而已沒有說些什麼,我的朋友反問,有什麼事情嗎?這時穿紅色夾克的陌生男子回答說:沒有沒有馬上離開………。我的朋友也問我:會不會是北竿跟下來……。
現在不是槍桿子出政權的年代,政府侵犯馬祖百姓的權益是事實,中央政府吃定地方政府連帶弱勢馬祖百姓,要默默承擔失去權益的結果,我門的連江縣政府主事者,要值得檢討檢討???
馬祖還我祖先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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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祖先土地 地政務解除後,政府曾頒行《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讓民眾據以登記領回或購回原有土地,期限為兩年,許多人爭回了權益更多的人,貽誤時機。民眾登記無門,民怨無從抒解,建議「修法賦予重生吧!」
用台灣地籍的觀念來處理馬祖的土地問題,本就失之偏頗,再要強求公權力的遂行,無異是飲鳩止渴,放過馬祖吧!馬祖或許真的需要一套因地制宜、量身訂做的土地特別法,才能根本的解決這許多問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
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重點馬祖土地要不回來, 可不可以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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