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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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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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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1 23: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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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到縣府無聲抗議的老人家 --閱讀人次 : 20489

多年前,監察委員在縣府一樓,接受百姓陳情,老人家與我,都是陳情人之一
多年後,我確接受他的陳情,才知老人家,數十年的委屈,外人是無法了解,只有短暫體會,不會烙印下什麽,但老人家的堅持祖産,到生命結束,拿不回祖先土地,含恨而走,難到有為的中華民國政府,到103年還要虧欠老人家到何時?
民國58年被馬祖防衛司令部,強行覇佔使用,興建南竿介壽堂,民國六十五年,地區第一次實施,土地測量總登記,原地主依法申請丈量指界,並經四鄰證明確認,縣府地政機關也確認民地,當時馬防部司令官梁×彩下逹命令:稱『該筆土地為軍方暫時列管使用』,因當時處於戰地政務期間,軍方的霸道,跟土匪般的強勢壓迫,人民的無奈,苦楚只有吞下。
依「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條文為:【: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 、、、、、、、、、
明天我要送老人家,人生最後一程,願老人家放下,一路好走。

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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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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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2 06: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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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竿介壽堂用地,在戰地政務期間是有辦過青苗補償的,因為青苗補償不是徵收,所以土地還是鄉親的,本不該有爭議。遺憾的是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之後,軍方沒有依[軍事徵用法]將土地主動發還鄉親,卻移撥給了縣政府管理,這當然違法,老百姓爭的理直氣壯,且在司法訴訟的過程,老百姓勝訴了,縣政府還不斷的上訴,現在已經進入更三審了,縣政府還不放手,還談什麼還地於民呢?
今年1月8日馬總統公布了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六項的修正案條文,清楚的告訴我們,政府機關未經價購的土地,都要還地於民,這個關司人民已經勝利在望,還要繼續打嗎?再打下去龐大的訴訟費用,又是縣民埋單。縣政府,請三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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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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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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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2 0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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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連江縣政府、金門國有財產署)也該放下,面對當年的馬祖時空背景,誠實面對,而不是公務員依法行政掛嘴邊來唐塞,過去的錯誤,要堅強面對,
在此呼籲 福建髙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庭 103年度上更(三]字第3號
有道德勇氣的法官們,要落實立法院三讀通過,政府要還地與民。
馬祖人民都會感謝法官們
馬祖土地自救會會長 王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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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禾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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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2 15: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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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就事論事,將心比心,連江縣政府都不該起訴民眾,因為99年內政部作成了在安輔條例施行前提出測量申請的案件,有安輔條例適用,這則解釋令,雖然不是法律,已有拘束連江縣政府的效力,那為什麼還要起訴民眾呢?這就匪夷所思了。應該是連江縣政府違法從軍方手中接收了許多的民地,怕還了這一筆,其它的就全得還了。坦白說,該還的就該趕快還地於民,還慢了,將來不知道要加多少倍來還呢?該來的總得面對吧!選擇逃避或拖延都不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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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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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2 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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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拖再拖遲遲不「還地於民」
鄉親的心在滴血
我們看到了
馬政府束手無策--無能
國防部不承認強占民地--無賴
財政部刻意阻擋人民土地登記--無恥
縣政府口是心非--無用
這些都是官僚體系虎假虎威造成的民怨
也是今日官逼民反的導火線
鄉親不但火大
而且火很大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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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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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3 08: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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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的土地,戰地政務終止了,就是公有地嗎?
讓我們先來看看軍政府時期訂頒的「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下列兩個條文:
第7條: 經徵用之土地(產),其產權歸公有至解除軍事設施時為止。
第13條: 凡徵用民地因軍事設施遷移無須再用時,應發還原業主。

這兩個條文意思是:軍事徵用民地之後,產權先歸公有;等到解除軍事設施時,再發還原業主。發還土地時,當然要由「公有」再登記為「私有」。由此條文,大家就可瞭解,中央政府拿國防部搶先「完成登記之土地具有絕對效力」來搪塞馬祖民眾,拒絕返還民地,是多麼荒唐離譜!

我們再來看看「軍事徵用法」的規定:
第33條: 僅供使用之徵用物,應於使用完畢後,發還原物主或占有人,除依第二十九條給予使用代價外,並應就其因使用而生之損壞或減少之價值予以賠償。

條文寫的是「原物主或占有人」,而不是「所有權人」。因為軍事徵用時,尚未完成馬祖地區的地籍清理和登記,只要民眾擁有「地契」或能靠四鄰指界證明為「原物主或占有人」,根本不需要徵用前「已經土地登記或擁有權狀」,即能擁有要求返還土地之權利。

縣政府要求民眾必須在62年7月31日地政機關成立前「繼續占有」十年或二十年以上,才能「視為所有人」,也才能索討土地。那未成立土地登記機關前,要如何進行土地登記?已被軍事徵用,要如何繼續占有土地呢?可見這些要求都屬漠視「軍事徵用法」規定,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

總而言之,以上論述都在說明: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連江縣政府都在「怠於行使職務」,以致民眾權利受損。還用卑劣的手段起訴民眾,這樣的政府真的無藥可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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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能知足心常樂,人到無求品自高 ; 閒來紙筆為友,無事詩書作伴。
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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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4 06: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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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老先生一生堅持為鄉親祖傳土地爭權益的精神,正是鄉親共同的心聲
解嚴之後政府訂定了「安輔條例」第14條之1、「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100年9月公佈了「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說要還地於民,結果是地沒有返還,反而是鄉親都被起訴,也都吞下敗訴的苦果,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被軍方占用的土地,民眾已喪失占有,土地總登記公告又在「安輔條例」廢止之後,失去了「安輔條例」的適用,也都不知道可以主張依據「連江縣補償軍事徵用民地(產)暫行辦法」、「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規定返還民地。自從馬資網揭發後,民眾如夢初醒,原來這幾年主政的說什麼不必修法要以解釋令突破法律的作法不攻自破,明白人都知道,解釋令可以超越法律嗎?這是什麼歪理呀! 為什麼有現成的「軍事徵用法」不用呢?是不知道?還是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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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隴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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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4 13: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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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所有權人一度被誇大吹噓成為解決土地問題的仙丹妙方,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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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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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4 16: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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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所有人」的土地登記受理了將近1萬件的申請案,辦二年多了,已經花了納稅人二千多萬元,結果才發8張所有權狀,還談什麼效率,所以注定要以失敗收場,正是因為牴觸了法律。
鄉親看了以下二條法律條文就明白了:
憲法第 125 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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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忠 
資深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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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14-10-25 17: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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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地政務軍占民地是軍民不爭的事實,鄉親已經沒有那個耐性再等了!由這則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告訴我們還地於民是時候了!主政的,您聽進去了嗎?還要再起訴鄉親嗎?警醒啊!

農場變軍營 子孫一甲子後討回--聯合報--2014-10-25 wrote:

2014.10.25【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軍方駐守金門時占民地蓋軍營,家屬在一甲子後要求還地被金門縣府駁回,打官司討土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證人證詞及土地權狀申請登記書記載的界址,昨天判決縣府還地。

 陳清流的兒子陳晚開提訴訟指出,第五軍於一九五○年派駐金門,強占父親所有的長蘭農場蓋軍營。一九五四年金門島土地重測,地政事務所依土地使用現況將土地分割為八筆,變更地目為雜、建、旱、林地,陳清流不知土地被分割,只登記其中一筆,其他七筆變無主地,縣府代管卅年後收歸國有。

 陳清流登記的唯一一筆土地於一九五七年被徵收,陳家子孫於二○一二年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要求金門縣政府歸還七筆土地。縣府地政局審查後指出,經查地籍圖,陳清流被徵收的土地與這七筆無主地不是同一筆土地,兩者無關,且陳家提出一九五○年土地申請登記費收據,僅有案由「不動產登記」沒有土地資料,駁回請求,陳家提訴願又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傳訊曾在長蘭農場工作的陳春木作證,第五軍占用長蘭農場大部分土地蓋軍營,拉起鐵絲網圍牆並派兵站崗,陳清流即無法進入自己的農場;陳清流曾向金門縣府陳情其農場遭占用未獲補償,金門縣府及福建省府都回函證明陳的土地確實遭軍方占用。

 最重要證據是,陳清流於一九五七年辦理土地總登記時,雖只指認其中一筆地號是他的土地,但土地界址明確寫出東至某地號、西至某號,南和北分別到圍牆。法院比對地藉圖,認定就是原來的長蘭農場範圍,昨天判決縣府歸還七筆土地給陳清流子孫。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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