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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佔土地核心問題不除,清除表象落塵無濟於事 --閱讀人次 : 4770 行政院薛承泰政務委員所召開,有關處理馬祖人民被政府強佔土地的專案會議。然而,會議關鍵議題卻只在「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是否可以適用安輔條例之相關規定。顯見曹爾忠委員及行政院仍未觸及被佔土地核心問題,真是令人遺憾!
專案會議達成「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可以適用安輔條例之相關規定。這只是回復「金馬安輔條例」實施時,因公告時間過短及實施時之威權心態,造成鄉親資訊疏漏而未及登記、或法令生疏登記不全、或特權依恃濫行指界等現象。但諸如此類,也只是鄉親被軍方佔土地的表象落塵而已。
2009年12月5日早上,在北竿參加一位長者鄉親的告別式後。曹爾忠委員主動向我說,他看了我處理被佔土地的方案,他認為這才是對的。我非常高興,曹委員終於接受我的觀點及方法。因為,2004年時,他是完全不想理會我所提出的問題的。既然如此,何以曹委員在行政院的專案會議上,沒有將法令故意疏漏「土地被佔時效認定」作為主要議題呢?真是令人遺憾!
本人願意再次不厭其煩地說明,鄉親被佔土地核心問題及可供參考之解決建議:
一、認定時效:「金馬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所處理之土地,並未包括戰地政務實施以前。這是鄉親不斷爭訟、不斷敗訴之原因。
二、公平原則:即便同意「金馬安輔條例」實施前提出登記申請的土地所有人,可以適用該規定。但該條例對土地權之舉證責任仍歸於鄉親,而非強佔者或繼受之政府機關。公平原則沒有確立,爭議一樣不斷。
三、政府態度:姑且不論金馬安輔條例,有故意疏漏軍方強佔鄉親土地時間之事實。然而,在態度上是承認軍方有強佔之事實。因此,該條例確立「軍事佔用及非因公有徵收」兩個情境。但是,從地方到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並沒有這樣的態度,以致於戰地政務解除十七年,土地所有權之爭議仍然無法全部解決。
簡言之,戰地政務實施以前,軍事佔用及非因公有徵收之土地,政府應無條件歸還鄉親,這就是政府應有的態度。祖先土地歸還鄉親,政府若有公益需求,再依法徵收取得,鄉親決不會有任何怨言的。
四、執行方式:
〈一〉縣有部分:制訂「縣府佔有民地歸還自治條例」,依地方自治之權限,送交第五屆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可辦理自戰地政務體制移撥之佔有民地歸還事宜。
〈二〉國有部分:無論是在離島建設條例增修處理條文,或另外制訂特別條例,前開所提之「認定時效」、「公平原則」、「政府態度」等三項關鍵,應在法律中明訂,即可免除鄉親陷於行政、立法、司法之困局之中及周折青春歲月之苦!
苦民所苦,光有態度還不夠。更要清楚知道苦楚所在,才能苦民所苦,解民之苦。被佔土地核心問題不除,清除表象落塵無濟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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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er 先生,
首先我認為,如果你目前沒有個人對解決土地的對案提供給新縣府的話,而只是要發牢騷、罵幾聲,你應該罵陳雪生的縣政府、以及曹爾忠立委。不能忘古而究今,失職者的責任是無法免除的,以免鄉親又鄉愿地被禮物炫惑,而又投票給這種政客!
再來,新的縣議會,除了陳貴忠、林蕙萍沒有簽署本人還我祖先土地解決方案外,應予譴責。你應該觀察這些議員有無履行政治承諾,在縣議會制訂自治條例,俾以解決縣有佔用民地歸還事宜。
國有部分,應加強對曹爾忠立委的壓力,讓他知道真正的問題核心及解決方法。如果你想深入了解、或告訴曹爾忠立委了解,在馬資網上都可以查閱有關本人對解決土地的淺見。
最後,必須要給新縣政府時間,並不能將過去的過錯加諸在新縣長身上。但是,過去執行的單位主管如果未能苦民所苦,而新縣長仍因循苟且任其罔為,鄉親當然可以展開壓力,以免五年又過,一事無成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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