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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我土地、改造馬祖。敬覆sniper網友之質詢! --閱讀人次 : 3053 sniper網友非常細心,如果網路上一些非理性的攻訐,可以像sniper網友一樣,馬祖一定會更進步的。
sniper網友引用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表面上看來是對的。但是忽略了縣有地所有權取得的歷史背景及地方自治的精神。
有關縣有地所有權取得的歷史背景,其取得過程來自戰地政務解除後,自軍方、國有財產局到登記為縣有土地。因此,土地仍屬非因公有徵收及軍事佔用之範疇。由於,安輔條例十四條之一所處理之佔有土地,故意界定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以時間來看,僅指民國45年六月二十三日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1956.6.23—1992.11.7〉。
但是,就鄉親祖先土地被軍隊強佔之時間事實,卻是在「實施戰地政務期間」之前。這就是為何鄉親在主張取回祖先土地的這十七年歲月中,不斷挫敗之主因。強奪鄉親土地的政黨或政府及其徒眾幹部,自然不會願意承認過去有此粗暴行為。因此,才借用安輔條例來銷贓。
五年前我告訴陳雪生、曹爾忠的答案就是這個。可是,五年後,曹爾忠在立法院仍無修法之作為;陳雪生可一地方自治權限作為而不為。卸任前雖然申請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款,請尉中傑律師事務所研究土地爭議,依然文不對題,還是以「實施戰地政務期間」為研究之時效,分明在騙鄉親一次。更可惡的事,尉中傑律師事務所之研究,清楚點出土地爭議在於處理土地的時間點明顯不利鄉親。陳雪生在縣議會備詢時卻又再一次忽略,部分議員歌功頌德卻忘了鄉親的最痛!
有人質問我為何來馬祖參選縣長。理由很簡單,所有曾經或目前在位的縣級以上民意代表,不是都在說謊,要不就不以鄉親為念,用功研究、找出問題癥結點。又過了五年,我受不了鄉親一再被騙。所以,我要來幫鄉親們,揭穿現在這群說謊成習政客的醜陋面,更要幫鄉親們,解決鄉親積存六十年的怨氣。
因此,我必須要當選縣長,才能制定縣自治條例,而且我敢負責任地公開宣示,只要沒有民事產權爭議者,二年六個月內一定直接辦理歸還。無法做到,立刻下台。只有當有民事產權爭議時,即如sniper網友引用土地法第43條規定,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之情況,登記機關確實依法不得為塗銷登記,當然也不能回復私有之登記。
反之,當爭議兩造只是縣政府與產權清楚且經審查證實確屬私有,我既為縣長後,除可依地方自治的精神,制定縣自治條例,處理佔有鄉親土地外,我更是代表地方政府,率先承認過去強佔鄉親祖先土地得粗暴錯誤,以及凸顯「政府法律欺騙鄉親」的事實,來要求中央政府應如地方政府的態度一樣,回復鄉親私有土地之所有權。當一切權利是十釐清以後,馬祖民間不再有悲鳴、土地不再有糾紛。屆時,就是改造馬祖的新起點。
因此,登記為縣有之土地,我作為縣長,縣政府當然承認歷史錯誤及當時的中央政府說謊。我會依法在自治條例的法律規範完備下,立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回復鄉親私有登記之作為,決無違反土地法第43條規定,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之可能。〈延伸閱讀,請參見本人還我土地,改造馬祖。陳財能縣長候選人第四號政見,或讓我們再用同樣的熱情,要回祖先的土地吧!等文章。〉
還我土地,改造馬祖。還我祖先土地有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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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能先生說『因此,我必須要當選縣長,才能制定縣自治條例,而且我敢負責任地公開宣示,只要沒有民事產權爭議者,二年六個月內一定直接辦理歸還。』
一 財能先生 所提還地於民方案,本人深表佩服,但總覺得政策宣示多,能否落實執行尚有疑慮。
二 首先第一關要克服財能先生的點子 是否抵觸中央現行法令。如果有抵觸之虞,可能承辦單位不敢簽辦,溝通須花點時間吧!
三 第二關縣自治條例不是縣長一個人說了算,需送議會審查通過,報內政部背查才生效。
四 第三關鄉親間地權釐清之複雜度財能先生 你瞭解嗎?以上這些問題都不是縣長一個人可以掌握,但確敢承諾能在二年六個月內完成,本人除深表佩服,也謹寄上無限祝福。
五 另外財能先生上述承諾,是否包括軍方還有國有財產局占用的部分?我認為這才是鄉親目前最大的痛,也是鄉親對政府不滿及怨懟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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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