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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馬祖原住民特考 --閱讀人次 : 21867 mongi君言重了,說教育環境雖不能比,就是否認老師教書的認真與態度了,讀書靠自己,不是一味的推給教育單位,成績的良窳主要還是建立在家長跟學生的耕耘上,不靠補習而能唸得好成績的學生大有人在,如果要拿保送台大醫學系比,照mongi君的寫法是否認原住民學生唸書時的努力,靠加分就能保送了嗎?每年馬高亦有數名保送名額,如何獲得保送機會是有其一定的衡量標準。如果程度不足,就算獲得保送機會也難以畢業。
公務單位亦有其運作機制,現今民意暢通,如果mongi君對鄉里建設有任何實質的見解,可以透過各種管道反映(各協會社團、村長、鄉代、鄉長、議員、縣長,或者網路),如果不曾努力,就先否定別人,是否太過苛刻?「坐而言」不如「起而行」,先「自助」方得「人助、天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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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可以辦特考係受憲法保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十條的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故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據此為原住民族,制定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增修了「公務人員考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既然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只要是為了保障原住民的發展,金馬亦可同享。原住民升學考試有降低入學25%標準的優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離島學生也有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原住民有公費醫事人員保送生;離島三縣也有,原住民有師資培育公費保送生,離島三縣也有也有,所以我們呼籲立委候選人支持辦理馬祖住民特考,亦是受憲法所保障的。請立委候選人要求國家應依馬祖住民意願,對其教育文化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及離島的升學保送制度,並非只是單純的保障原住民及離島在教育上的弱勢,更根本的是要提供原住民及離島發展所需的人才基礎,以改善離島人才流動的不穩定性。憲法上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為實踐社會正義,所採之必要措施,可以有「合理的差別」。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扶助原住民社會發展,內政部特訂定有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我於2004-10-24給立委候選人的公開信中呼籲支持辦理馬祖原住民特考時,引用「原住民」一詞,係因原住民族是可以辦特考的,而且依法有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我就借由『原住民』一詞的文字張力,及各自擁有文化不利的特殊性,希望爭取修法,得予比照原住民族,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馬祖住民考試。
至於馬祖住民身分認定,有很多討論的空間,可參考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規定: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國、高中六年教育,且設籍離島地區時間至少九年。也可可參考教育部在今年十月六號正式通過,九十六學年度開始,原住民考生,必須先取得原住民文化語言能力的證明,才能享有升學考試加分的優待。我的簡單想法是只要依學籍來作認定,凡是於馬祖地區接受幼稚教育二年(國幼班,義務教育)、及國民義務教育(小學、國中)九年共十一年者,即可認定為馬祖住民。另當我們修法成功,要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馬祖住民考試時,也可列考馬祖母語口試。以上皆是可行認定馬祖住民身分的方法之一。
自由競爭公平的社會,每人站在同一起跑點上,其收穫及報酬與個人努力與才智成正比,形式上看似公平,孫中山先生即認為這是一種「假平等」。例如,公平的聯考制度,是以個人的學習成就,表現在學科測驗上,使努力用功者可以考上理想的學校,但是離島的學生,因政府無法提供適當的學習環境,造成雖然個人資質不錯,但無法順利上榜。立足點的平等則強調依個別不同因素(尤其是能力)分配社會資源,但個人能力的表現除了先天因素之外,後天的環境更是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我非常贊同大家對自己家鄉子弟的勉勵,所謂「要自己爭氣」、「公平競爭」、「競爭力」及「專業」等要求,而我是第一線的教師,我想把它拉回現實的情境下來討論,有人說教育機會均等的概念,必須同時從「輸入」、「過程」及「結果」(輸出)三方面來衡量才能周延,亦即三方面都要均等,教育機會才算真正的均等。要想三方面都要均等,或許陳義太高,但你覺得馬祖地區的學生在教育資源「輸入」機會是否均等呢?
學校在設備?教師?經費?行政?領導?學生及社區家庭上,均因學校所在地區?規模大小及學校行政類別之不同,而有很大的差異存在。區域差異造成台灣一般中小學學生所享有的教育實質,確實比馬祖地區多。城鄉差距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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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第11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原住民身分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 、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之保障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5 條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 約僱人員。
二 駐衛警察。
三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 收費管理員。
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本法所稱原住民地區,指原住民族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
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高等、普通、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以下簡稱本考試) 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前項一、二、三等考試分別相當於高等考試一、二、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一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二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二等考試;並具有附表三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表四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
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台東縣蘭嶼鄉籍或設籍該鄉連續滿五年以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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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iger
別隨便給人帶帽子!
我說的都是事實.請為大局著想.我支持加分.請問你不支持的原因是什麼!
順便告訴你 .我不會去考試.從不覺得當公務員有啥好?且以前考上的也沒什麼.那時根本沒有台灣人考!我為的是馬祖的孩子們!
原住民族可以辦特考係受憲法保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第十條的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故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據此為原住民族,制定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增修了「公務人員考試法」(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其標兄:
不是只有台灣人來馬祖叫做融合.馬祖人去台灣也是.
支持加分不管以什麼形勢.好嗎
不好意思 口氣好像有點差 下次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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