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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躍連江、卡蹓馬祖」,福澳離島客運中心斷電! --閱讀人次 : 7439 不用閱讀這篇文章內容,光看標題,就夠諷刺的了!
今天馬祖日報、和旺廣告同時刊登了在台北舉行的「龍躍連江、卡蹓馬祖」記者會,在連江縣政府楊縣長和福建省政政府薛主席等人主持下,冠蓋雲集,風光熱鬧,2012年馬祖觀光行銷列車,正式開動。但另一則馬祖日報新聞,則是刊載了因為連江航業公司搬家,導致福澳離島客運中心斷電,造成旅遊品質受損。兩則新聞同日刊登,配合馬祖日報社論《提升觀光的品質與內涵》,尤其顯得突兀,令人扼腕。
連江縣政府不是一個團隊嗎?前線打仗,家中失火,這是怎麼搞的?馬祖日報轉述建設局的說法:「為協調解決斷電事件,一再試圖與區漁會理事長、總幹事聯繫,但都表示已經赴台,電話亦無人回應‥‥」請問,斷電是一天內決定的嗎?為什麼事前不去協調,等到斷電後才急急忙忙找人?連江縣政府的行政效率,是如此麻木嗎?
事到如今,馬祖日報還在討論馬祖區漁會建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意義嗎?民眾和觀光客看到的是漆黑一片的離島客運中心,以及不方便的購票動線,他們會去研究什麼「所有權」和「使用權」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嗎?
連江航業公司搬家,馬祖區漁會斷電,這絕對不是一天兩天的事,而是雙方的意氣之爭,但最終要負責的是連江縣政府,是楊縣長。這種鳥事,在曹縣長、劉縣長和陳縣長任內都不會發生,但在楊縣長任內發生了,請楊縣長概括承受,負起全部責任,趕快回來解決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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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角梧桐:
是該面對釐清或解決漁會長年使用縣府財產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問題了。看過去的執政者們心知肚明但數十年來使終不願面對,才會發生今日的問題。似乎唯有斷電,讓問題發生才能進入釐清問題的本質,才能就公共利益與特定團體之營收間孰重孰輕進行辯證。這是大事而且有意義。建設局願意面對拜訪農委會,深入瞭解問題本質是正向的,應予鼓勵。一再使用政府資源,不合理的方式擺平問題不值的鼓勵。一時的斷電換取長遠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給個讚。
回應鹿角梧桐網友:
個人並不反對連江縣政府「釐清或解決漁會長年使用縣府財產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問題」,但此時政府最緊急要做的是解決福澳離島客運中心停電問題。因為公眾利益已經受損,政府應迅速因應,責無旁貸。
事實上,據馬祖區漁會曹總幹事指出,連江航業於去年12月底遷出,曹昇華董事長表示不再付電費後,馬祖區漁會就已通知港務處、交通局及觀光局,但以上單位拖延了兩個多月都未應變,才會導致日前的斷電事件。也就是說,在連江航業遷出漁會大樓後,在「政府一體」的原則下,期間歷時兩個多月,連江縣政府沒有任何一個主管單位願意負責,最後卻在斷電後,跑出主管漁業的建設局,出來爭議漁會建物的「產權」,令人匪夷所思。
至於鹿角梧桐網友所說:「建設局願意面對拜訪農委會,深入瞭解問題本質是正向的,應予鼓勵。」本人並不反對,請建設局積極進行,不要虎頭蛇尾,讓大家來等待最後的結果。但鹿角梧桐網友認為:「一時的斷電換取長遠的公共利益的可能性,給個讚。」本人不表認同,因為任何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都是政府失能的表現,只有無能的政府,才會自我感覺良好,給自己的無能一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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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褔澳離島客運售票斷電事件本會回覆如下:
1.離島售票處去年由連江航業作為辦公場所租金每月13,000元,電費每月由連江航業支付,南北航業公司、大和航運公司每月支付4,000元租金 ,連江縣觀光局支付5,000元由本會代收代付雇用清潔員一名每月支付25,350元,負責售票處週遭環境打掃及垃圾清運等工作。另支付該處維修費如:燈管損壞更換、電動門維修、冷氣故障維修及水塔清洗等等維修費用。
2.連江航業於去年12月份告之不續租,租金電費要本會自行負責,當時本會總幹事和南北航運陳董事長及陳總經理告知此事並請業者和交通局、觀光局、港務處協調處理,南北航運陳總經理於1月份找交通局協調電費支付問題請縣政府處理。
1月份南北航業陳董事長、陳總經理和本會總幹事到觀光局找劉局長協調電費和租金相關事宜,劉局長答應協調處理,當日相關人等也到港務處理找林處長協調電費支付可否由港務處負責,林處長也答應協調交通局等相關單位協調處理之。
3.南北航業陳董事長和陳總經理2月上旬由港務處林課長告知港務處無法支付該處電費,通知本會縣政府不付電費,他們公司也沒有辦法負擔該處電費,請本會將該處用電停掉,由政府出面協調再處理。
所有經過情形即是如此,這和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本就是牛馬羊不相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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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北航業陳董事長和陳總經理2月上旬由港務處林課長告知港務處無法支付該處電費,通知本會縣政府不付電費,他們公司也沒有辦法負擔該處電費,請本會將該處用電停掉,由政府出面協調再處理。
所有經過情形即是如此,這和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本就是牛馬羊不相干的事
所以說因為電費沒人要出
斷電是合情合理的
政府出面協調再處理((((全都是政府沒協調處理好就是了))))
大樓是人民的稅金蓋的
給漁會免費使用再包租給下游
下游不租了~再找港務局或是交通部拿錢
奇怪看起來都是全民買單就是了
又是人民權利受損~~馬的~~政府稅金都不會少
大樓是政府的~~給你無償使用~要用還要錢
政府的錢真好拿~~人民的血汗真好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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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對於福澳交通船候船室斷電事件,已經做出行動,就立憲主義民主政治內涵(民主政治有四大內涵原則)而言,楊縣長及其團隊是克盡民主政治之理念,就事件之法律上而言,本件有問題的並不在縣府,就事實真相上而言,楊縣長是位對馬祖具真誠使命感而不同於一般政治人物的行政首長,有些時候,部分口耳說詞誤解了他,也誤解了許多事件的本身真相,致使全力以赴為馬祖真正努力的楊縣長及縣府團隊,經常要蒙受不白之冤,之前的中興直昇機事件即是如此。
行政主體為達成一定行政目的,直接供機關或公眾使用之物,謂之公物。就法律上言,公物有兩大特徵:一曰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二曰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而為防止公物受不當之利用或增進公物利用之效能,行政法上該主管機關更有公物警察權及公物家主權以制定公物利用規則,保持公物按照使用目的,發揮其通常效用。然從媒體報導觀之,本案標的-漁業大樓,過去一直以來使用及收益之權並不在縣政府,從而其標的之使用亦非全為供公的目的使用(例如為商店),遑論為漁業用途,縣府雖為所有權人,但其上開公法上權利均受限制,現使用權之行使出現狀況,本當與原為縣府管理使用中公物之事件有其不同之檢視與處理。再就本案利用關係之法律層面言,包括租賃及用電,甚至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之權利義務,例如使用借貸契約借用人的從給付義務: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等等,皆屬私法關係,即應援引私法適用處理,公權力之行使乃產生其界限,則對於縣府,或許我們有更多的建議,但其努力堪予鼓勵,我們必須很持平的說,從憲法學上民主政治的意涵,楊縣長念茲在茲的政府為人民存在、為馬祖努力的理念,逐步具體落實著,應該予以肯定,人民給予政府行政上的各種建議是民主的常態,但就法及就客觀事實加以闡述,要難因而即擴張為否定楊縣長或其團隊為民盡心努力的真誠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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