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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處「失職」在先,「打官腔」在後,表現差勁! --閱讀人次 : 4042
2011-04-15 馬祖日報
臺馬輪停靠中柱港遭貨輪卸貨耽誤 旅客不滿 港務處: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裁罰
【記者劉秋月�南竿報導】昨天上午臺馬輪停靠東引中柱港遭新華輪卸貨耽誤,引發搭船民眾不滿;港務處表示,東引站同仁接獲臺馬輪預報十一點半靠港,已通知新華輪若無法完成裝卸貨,請於十一點前離港,但新華輪無視指泊,因此將依據行政程序正式發文要求說明,並將視情節輕重,依據商港法予以懲處。
臺馬輪昨天為先馬後東航報,準時九點半由福澳開往東引,在十一點二十五分抵達東引,卻因為碼頭有新華航業公司的新華輪在作業,讓臺馬輪在港外等候半小時之久,讓等候上下船的旅客質疑,過去未曾發生這樣的情形,並表達抗議。
昨天從基隆到東引的有296人,從南竿到東引也有89人,多為收假返回東引之官兵弟兄,而也恰逢東引昨天有一批退伍阿兵哥,加上休假阿兵哥,在東引登船的多達290人,因此昨天多達五百人的下上船旅客,就在港邊等著新華輪離港。
據了解,過去確實曾經發生貨船爭船席的事件,但客、貨輪之間未曾發生,因為港務單位在港區作業原則,是以客船停泊優先,避免造成旅客等候的情形。而根據港務處東引站同仁陳述,新華輪上午六點四十五分已經停靠中柱港,八點多時與船長溝通,若無法在早上完成裝卸貨,最遲請於十一點前先出港,船長也口頭應允,後來見時間已到,吊桿操作員仍在操作,裝載東引酒廠的酒,最後強力要求立即離港,但已造成延宕。
雖然沒有貨船一定要讓客船的規定,但依據國內商港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商港區域內各類工作船、交通船之行駛、漁船之作業,應經商港管理機關之許可。停泊非作業之船舶,商港管理機關認為妨礙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如不遵辦,得逕行移泊。同法第四十七條,違反上述規定,主管機關可處船舶所有人、船長或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造成損害者,並依法賠償。
新華輪事件發生後,港務處表示,未來除要求各站同仁加強船席管理外,也將依照行政程序,正式發文新華航業公司要求進行說明,並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裁罰,並請各家航業公司務必遵守指泊要求,維護港區秩序,勿以身試法。
今晨,閱讀這則由馬祖日報發表的「港務處官方說法」,新聞內容十足官僚作風,欠缺應有的反省和扛責,令人深感遺憾。
此一「500餘位乘客等候新華輪卸貨」的離譜事件,固然新華輪船長應受譴責,負責港區管理的港務處,更應該為他們的失職,負最大的行政責任。
昨天台馬輪11點30分靠泊東引中柱碼頭,是既定的航班,不是臨時靠港。因此,港務處應該督促新華輪在11點以前離港,淨空船席。可是,當台馬輪11點25分抵達東引時,新華輪竟然還在「卸貨中」,直到11點45分才駛離碼頭。在碼頭候船的數百位軍民看在眼裡,他們首先懷疑:「我們的政府到那裡去了?」
如果港務處具有基本的反省能力,今天的新聞稿應該這麼表達:「港務處指出,對於昨天新華輪因卸貨而耽誤台馬輪靠港,由於本處未能切實維護港區秩序,造成民怨,深表歉意,並將隨即召開檢討會議,對於失職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以確保將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對於新華航業公司所屬新華輪的違規一節,本處已決定於今日開出罰單,處以罰款XX萬元,以維港區秩序。」
結果,今天我們看到的並不是這種的深切自責和勇於執法的新聞,而是諸如「八點多時與船長溝通,若無法在早上完成裝卸貨,最遲請於十一點前先出港,‥‥最後強力要求立即離港,但已造成延宕」、「正式發文新華航業公司要求進行說明,並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裁罰」、「請各家航業公司務必遵守指泊要求,維護港區秩序,勿以身試法」等等官腔官調的卸責說法,民眾原本對於港務處火冒三丈,看完了這則新聞,變成火冒十丈。
民主政治是責任政治,然而,我們從馬祖日報新聞稿中,看不到「勇於負責」的官員在那裡,我們看到卻的是「無能」、「卸責」與「官僚」。而且,發生在一向受到好評的港務處。如果,就連港務處的表現都是如此差勁,我們對於楊縣長所領導的連江縣政府,實在很難寄予厚望,大家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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