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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交通兩原則:居民優先、全力送遊客回家 --閱讀人次 : 4030 縣議會本會期的熱門質詢話題,除了交通,還是交通。個人相信,未來「五星級」的劉縣長團隊一定會將交通視為第一要務,全力以赴。不過,在縣府全力投入資源時,首先應該思考的是「優先」法則,再考慮配套措施,才能長治久安。
首先,個人認為澎湖縣政府的離島交通「居民優先購票」機制,本縣可以學習。政府當初投入鉅資,購買臺馬輪、建造臺馬之星、東海明珠,以及補貼離島航班,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居民的交通需求,行有餘力才是給予遊客方便。
如果我們沒有忘記「初衷」,那麼不論臺馬交通船、離島交通船,在可操之我的部分,都應該秉持「居民優先」原則,而且,此一優先不能限額,要「一個都不能少」,讓每一位居民都能順利出門和回家。至於外來的遊客,他們買不到船票,都有替代方案(去不了馬祖,去他處;到不了莒光,去北竿),但居民「出門」和「回家」是基本權益,無可替代,一定要優先滿足。
其次,比照前年東引推動的臺馬輪一天「東馬東台」、一天「先東後馬」的航班安排,其目的就是讓遊客每天都有船「離開」,不會被「關島」。此一原則,就是「全力送遊客回家」,不論海上交通、空中交通,連江縣政府都應全力而為。例如,昨天、今天都有遊客滯留,在合富輪能開航的情況下,昨天晚上臺馬輪就應該夜航,無論如何,都要展現我們做主人的誠意,全力將遊客送回台灣!
如果這兩項原則能夠確定,在配套措施如居民優先購票、臺馬輪夜航、申請C130、爭取立榮加班機等,可再做細節的研究和討論。
當然,個人的意見不見得都是對的。期待大家更多的高見,一起討論,尋求更佳的解決方案。尤其,暑假馬上就要到了,更嚴苛的挑戰即將來臨,我們就從交通的「優先法則」開始討論,儘快凝聚共識,迎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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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次縣議會大會的會期到6月21日為止,還有幾天時間,縣府可參考澎湖,製訂相同的自治條例送縣議會審議,但建議條文需包含臺馬海上交通。
如果本次縣議會大會來不及製訂、送審,可請求延會或召開臨時會,因為真正的旅遊旺季-暑假就快到了。關係民眾權利義務者,須訂定自治條例,不能以行政命令為之。
澎湖縣縣籍居民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籍居民生存環境及生活條件,維護往返望安、七美離島通行權益,實施搭乘交通船優先購票機制,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車船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縣籍居民係指經依戶籍法完成戶籍登記之遷入登記在澎湖縣者。
所稱交通船係指車船處經申請營運許可並依核准航線及班表定期航行之載客船舶。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實施之航線為馬公至望安至七美及七美至望安至馬公。
第五條
車船處每日現場開始售票時,前二十分鐘優先開放設籍居民購票,每人限購四張。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籍居民,其必要陪伴者限一人得比照前項優先購票。
第六條
車船處於售票完罄,尚有旅客未能購票,必要時得租用民間船舶運送。
第七條
購票時須出示身分證正本,或出示戶口名簿及貼有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
無證件者或證明文件不符者,不得優先購票。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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