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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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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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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問題初探 --閱讀人次 : 5372

昨天出席了最後一場在台北馬祖文教協會舉行的「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說明會,也是繼在北竿之後,第二度參予該說明會。昨夜;蔚中傑等三位律師所主持的該研究說明會,除了個案資料的蒐集,剩下的就是千遍一律的民怨。蔚律師在開場白中說的與日前馬報上的內容一樣,欲朝行政改善與修法兩個方向努力。

十多年前;我曾跟一位律師半開玩笑地推測;「十年後馬祖的法院都在審理土地官司」。我的推測不幸成真,不但許多鄉親陷入「土地爭議案」的漩渦,連自己都難脫身,「與眾同苦」。

花了很長的一段時間研究交通後;問題與答案的輪廓已經很清楚。但是土地問題的複雜度,在於「事實、舉證、法律、行政」間的糾葛。民眾站在「自始擁有」的角度主張自己的權益,公務員站在「依法行政」的角度,公式化地處理民眾的土地案件,法院「依法論理」的判決,呈現的只是對單一案件「法律見解」式的裁判,並未消弭紛爭,甚至早期地政單位「善意」指導民眾填寫「耕地」,成了國有財產局「無耕種事實」地罩門。

土地問題造成的民怨,並不亞於「交通問題」,而且更棘手。解決交通問題的手段是「人、錢、時間」,但是要解決土地問題,除了「人、錢、時間」,還要有能夠針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法」,既便有周延的法令,還需有一致的見解、及行政上的配合。這些事情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度極高。最後乃需利用政治手段,達成妥協,擬出一套讓多數人可以接受的「方案」,達到「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目標。

如果單純靠行政改善可以解決問題,就無須大費周章花錢請律師「研究」了。至於修法,要為馬祖的土地問題特別立法,難度高不說,要立一個甚麼樣的「法」才能解決問題?安輔條例不就是為了解決金馬土地問題的特別法!?何以還有這麼多土地問題未解決?

遲遲未對土地問題發聲,不代表不重視關係多數鄉親權益的土地問題,而是希望跟交通問題一樣,透過深入對問題的瞭解後,尋求更妥適、有效的解決方案。或許我的答案跳不出蔚律師設定的框架,但可以在執行力上尋求突破。

事在人為,土地問題除外,將來馬祖要面對的問題還很多,也都有一定的難度,但「我心信其可行,雖排山倒海之難,終有可成之日」。慈濟證嚴上人曾說:「願有多大,力就有多大」。馬祖的土地問題需要「有心、有能力」的人,集結「眾人智慧」,積極、努力的投入,才有可能獲致解決。


本文作者出席「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說明會


說明會出席者眾,土地問題是眾人最關心的切身議題


林先生對國有財產局將其種植的藥草視為「無耕作事實」之認定,提出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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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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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這則是北竿旅台鄉親雷盟弟所畫的漫畫,是一則讓人痛心的故事。為什麼北竿鄉公所要搶民眾的土地?為什麼法院會判定雷盟弟敗訴?全北竿的中老年人都知道這塊土地是雷盟弟的,為什麼最後經過法律訴頌,變成鄉公所的土地?

 問題出在那裡?是北竿鄉公所的錯嗎?北竿鄉公所已經登記擁有這塊土地,是「依法」提出訴訟,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他們似乎沒有錯。是法院的錯嗎?法院只看法條和證據來判決,好像也不能說他們有錯。然而,土地的問題卻已經造成當事人雷盟弟一生的遺憾,誰能為他申冤?

 個人認為,當馬祖的土地問題只是個案的時候,是法律問題;但如果變成多數民眾的民怨時,就已經升格為政治問題。因此,對於長期無法解決民怨的陳雪生縣長和曹爾忠立委,民眾應予同聲譴責,並要求儘速解決。

 由於陳雪生的任期只剩下七個月,並且他一貫閃躲問題的個性,我們對他的期望不高。但對於曹立委,我們認為他應該主動前往四鄉五島舉辦說明會,最後在立法院舉辦公聽會,尋求「修法」的最終手段,來解決馬祖長期以來的土地問題。

 如果曹爾忠不能在任期內積極謀求解決,兩年半以後的立法選舉,原本土地問題也有一半責任的陳雪生,他只要提出「唯有修法才能解決馬祖土地問題」,就足以說服馬祖選民,一則為自己八年任內的怠惰來解套,一則吸引多數民眾的期待而變成選票,必將因此而動搖曹爾忠的立委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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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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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23發布實施之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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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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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4-06 08: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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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幫友人撰寫購回申請書,方知離島建設條例早已明訂購回條文,惟鄉親未能舉證徵收事實及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之事實,故衍生諸多訴訟。
該條文修正後,應可解套多數人問題,惟鄉親仍需把握五年時效,並負舉證責任,依法處理問題,始為解決根本。

第九條 (890321制定)
條文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逾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土地管理機關於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980112修正)
條文   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土地管理機關接受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答覆申請人;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通知該申請人於三十日內繳價,屆期不繳價者,視為放棄;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調處。
  縣(市)政府為前項調處時,得準用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澎湖地區之土地,凡未經政府法定程序徵收、價購或徵購者,應比照辦理。

理由   一、本條例自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布施行,同年月七日生效,本條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即九十二年四月六日前)向土地管理機關提出購回土地之申請,並須以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為前提。而隨著金、馬地區終止實施戰地政務,部分營區土地於九十四年至九十五年間陸續釋出,原土地權利人或繼承人欲依規定申請購回該土地時,因已逾所定三年之期限,而無法購回。基於維護民眾購回權益及避免土地權利如長時間無法確定,將影響公地之管理、利用;並考量國防部清理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營區土地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亦需一定時間,爰修正為於本次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
  二、為使受理申請購回之處理規定更臻明確,將第一項後段調整增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原第二項及第三項,順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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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睿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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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 2009-04-10 01: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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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地政事務所執行「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說明會的疑惑
一、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之目的為何?
二、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之時機點是否適當?
三、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後未來之展望?
四、馬祖人民對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之成果資訊如何取得?
五、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之結果對主管機關、登記執行單位及馬祖人民之土地登記影響為何?
六、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結果未確定前,現有馬祖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被登記公有及喪失占有之土地爭議案是否應暫停審查或調處?
七、土地爭議案件研究計畫結果有關行政改良(依法可行政裁量)方案,經連江縣政府專案決議通後,地政事務所是否應該遵守?
八、現階段未結案件有無安輔條例第14-1條優先適用之條件?
1、在安輔條例公布前之【宣導階段】聲請未登記土地測量,其後有安輔條例新法之增訂公布生效,但卻是在安輔條例廢止後始接到土地登記通知,地政機關之審查有無安輔條例第14-1條優先適用之餘地?
2、在安輔條例公布生效後聲請未登記土地測量者,但卻是在安輔條例廢止後始接到土地登記通知,地政機關之審查有無安輔條例第14-1條優先之適用?
3、連江縣政府或地政事務所就庫存檔案,是否願意提供安輔條例第14-1條公布前之【宣導資料】,作為人民在訴訟上有利之證據。
九、土地四鄰保證人:
1、應具備何種資格、條件?始得為土地四鄰保證人?
2、土地四鄰保證人其中段戶籍如有他遷?是否可單就中段戶籍他遷之此部份,另覓保證人為填補?
 3、土地四鄰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應具有行為能力,如保證期間之前段因有年齡上不足,可否單就年齡上不足之此部份,另覓保證人為填補?
十、確非因有償徵收登記為公有或因軍事原因而喪失占有之聲請,其【土地四鄰保證書內容,因不諳法令未明確表示喪失原因之記載】,地政機關審查發現後?是否應通知原聲請人?及有無補正程序?

在台北馬祖文教協會舉行的說明會,鄉親長達三個小時瀝血痛苦陳述,未見地政事務所有任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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