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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長樂同鄉總會疑似浮報房屋租金?果若屬實,代誌大條嘍! --閱讀人次 : 1951 設在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7號4樓的(臺灣長樂同鄉總會)辦公室,每個月租金為2萬元,一年租金為24萬元,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房屋租約上應該也是如此記載(本人曾在那年向同鄉會請求分租一房間,作為更生黨辦公室,某幹部告訴我,該處月租為2萬元)。但是,長樂總會109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卻記載(租金48萬元),並有當時的理事長劉啟峰,和副秘書長兼財務吳曉玲簽署印章(如附件)。
倘若,租約書上確實記載每月租金為2萬元(就算現在再去竄改?恐怕已經來不及了)。那麼上述一干人等,可能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第211條偽造文書罪,第339條詐欺罪。而且按一罪一罰規定,累年下來,彼等是觸犯了數十條上述之罪,合併執行之後的刑度,會嚇死人的!
同鄉會幹部,應該是出錢出力,為鄉親排憂解難,凝聚鄉親情誼,團結鄉親力量,支持政府決策,維護鄉親的聲譽。怎麼可以做出偽造文書,背信,侵占,詐欺等不法之事呢?
為表示負責,本人將在收集證據完備後,向台北市調查站,及台北地檢署具名檢舉告發,交由司法公斷,果若屬實,應予嚴懲,絕不寬貸!
吳軾子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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