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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福州十邑同鄉會常務理事臨時會議的質疑 --閱讀人次 : 1690 我對這份常務理事臨時會議的(法律效力)之質疑:
一、按人團法第25條第2項規訂,及台北市福州十邑同鄉會組織章程第28條,第31條規定:只有臨時理監事會,並無臨時常務理事會,合先敘明。
二、就算要召開不法的(臨時常務理事會)?也要按程序來進行,必須在七天前,以書面正式通知全體常務理事,載明開會事由、時間、地點,並報備主管機關,才能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
三、既然是召開不合法的(常務理事臨時會)?非常務理事的常務監事(吳曉玲)怎麼可以參加會議並簽名?
四、除上述規定外,召開任何會議,必須要有會議主席,以及會議記錄人。但該會議記錄中,並無註明記錄人是誰?此會議是否有效?饒有疑問!
五、矧且,倘若是召開此次合法會議,也應該要通知與會議目的有利害關係人,請他到場陳述意見及答辯。但是,該會議記錄中,並無邀請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及答辯,顯有程序不正義的違法。
六、尤有甚者,某位常務理事,簽名的日期竟然是三天後的5月2日,,而非會議當天的4月30日?顯然他當天可能並未與會,怎麽可以會後補簽名?
七、該常務理事臨時會是否合法?有沒有按程序進行?有沒有在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常務理事?有沒有會議記錄?有沒有簽到簿等等?諸多不適法的懷疑.....應有主事者出面釋明,以昭公信。
八、郭淑惠理事長及蔣啟弼前理事長夫婦,一生貢獻福州同鄉會,及褔建各同鄉會,愛心廣披,功績卓著,有目共睹,必將載於史冊,流芳百世。希望此茶壺內的風暴事,能在郭理事長的睿智區處下,早日和平圓滿的落幕才是。
願天佑福州十邑同鄉會,及全體鄉親平安健康!
褔州 吳軾子 2023.05.04
(家母出生於福州三坊七巷,1941年來馬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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